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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我市高等学校招生报名考试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财政局
【公布日期】2001.02.28
【字 号】渝价[2001]150号
【施行日期】2001.03.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
正文
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我市
高等学校招生报名考试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渝价[2001]150号)
重庆市大学中专招生委员会办公室:
  为加强我市招生收费的管理,维护考生和招生机构的正当权益,积极推进招生考试改革,保证招生事业的稳定发展,根据有关规定,特对我市高等学校招生报名考试收费标准进行部分调整。
  现将调整后的高等学校招生报名考试收费标准通知如下:
  一、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国考报名费
  1、普通高等学校招生报名考试费(含高等职业教育招生和预科直升生)每生95元(含电子摄像及制作电子档案费10元),由组织报名考试的区县(自治县、市)招办收取。各区县(自治县、市)招办向市招生办公室上交52.50元。
  2、保送预备生(含中专、中师)报名费每生100元。未被免试录取者不再交纳普通高校招生报名考试费。由组织报名的区县(自治县、市)招办收取。各区县(自治县、市)招办向市招生办公室上交55元。
  3、艺术、体育院校(系科)专业考试报名费每生50元,考试费每科15元(科目由市招生办公室确定),由考点收取。市招生办公室统一管理核算经费收支。
  4、研究生招生报名考试费。参加全国统一考试的报名考试费每生140元,向市招生办公室上 交70元;不参加全国统一考试的免试生和单考生报名费每生50元,向市招生办公室上交25元。由报名点收取。研究生面试费每生40元,由招生学校收取。
  二、成人高校招生:
  成人高校高中起点本、专科生、专升本和高等职业技术教育班招生报名考试费每生95元(含电子摄像及制作电子档案费10元)。各区县(自治县、市)招办向市招生办公室上交52.50元。
  三、各级招生考试的收费单位接本通知后,必须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并使用重庆市财政局印制的《重庆市行政事业性统一收费收据》。
  四、本通知从二00一年三月一日起执行,原渝价[2000]113号文件中凡与本规定不符的按本通知执行。
                          二00一年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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