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罪的认定与处罚
交通肇事罪的认定与处罚
随着交通事业的迅速发展,车辆的增多,交通事故已成为主要的“公害”之⼀,对⼈类的⽣命及财产安全构成了严重威胁。我国年均发⽣交通事故20万起,到2000年,交通事故已经上升到77多万起,致死⼈数也飙升⾄10.9万多⼈。
交通肇事罪构成要件以下就交通肇事罪的认定与处罚进⾏分析;
⼀、交通肇事罪的犯罪构成及其他
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发⽣重⼤交通事故,致⼈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损失,危害公共安全的⾏为。这⾥所说的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是指与保障交通运输安全的各种法规,如道路交通管理规则、海上交通安全法、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等。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既是造成重⼤交通事故的原因,也是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前提条件。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表现形式是多种多样的,如驾驶故障车上路⾏驶、酒后开车、超速开车、逆⾏开车、疲劳开车等等。
犯罪主体是⼀般主体,既包括从事交通运输的⼈员,也包括⾮交通运输⼈员。也就是说,不论任何⼈,只要其⾏为符合《刑法》第133条规定的主客观要件——本⼈达到法定年龄、有责任能⼒者,就构成本罪。即使⾏为⼈是⽆照驾驶者,或者是偷开他⼈机动车辆的过程中肇事的,等等,均不影响本罪的构成。有⽆驾驶资格不影响本罪的成⽴,⽆驾驶资格满⾜此罪条件的,可能作为从重情节。
如果是单位的领导、车辆的承包⼈等司机的上级主管⼈员,强令司机违章驾驶、强⾏超车,结果造成严重后果的,那么在这种情况下,没有直接驾驶机动车辆的这些主管领导或者承包⼈,仍构成本罪主体。.还要注意《最⾼⼈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法律若⼲问题的解释》第5条第2款的规定:交通肇事后,单位主管⼈员、机动车辆所有⼈、承包⼈或者乘车⼈指使肇事者逃逸,致使被害⼈因得不到救助⽽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交通运输安全。
在特定情况下,驾驶⾃⾏车也可以构成交通肇事罪,即当⾃⾏车所⾯对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如⼈多的街道上,甲骑⾃⾏车冲撞致使⼀⼈死亡,此时存在微弱的向多处扩展的可能性。有时⼀个⼈在马路上跑也可以构成交通肇事罪,如⼄在马路上不按交通规则地乱跑来跑去,使得两辆车相撞。
主观⽅⾯是过失。所谓过失是指⾏为⼈对所发⽣的后果⽽⾔,⽽对于违反交通管理规则是明知故犯的。
客观⽅⾯表现为违反交通管理法规,以致发⽣重⼤交通事故,致⼈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损失的⾏为。
⼆、责任事故及交通肇事罪界限的认定
关于责任事故的认定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发⽣重⼤事故”是交通肇事罪构成要件的客观⽅⾯,涉及到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即体现肇事
司机的违规程度与所造成的严重后果之间的关系对本罪的影响,要求⾏为⼈⼀⽅⾯确实违反了交通管理法规,另⼀⽅⾯是因为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并且顺其⾃然地造成严重后果的,才可能构成犯罪。
交通肇事的责任认定分为五个等级,等级不同,构成犯罪所要求的后果可能不⼀样。因为是否构成交通肇事罪,很⼤程度上取决于对⾏为⼈责任的认定。⾏为⼈的责任越⼤,表明其违规程度越严重、责任性越⼤,成⽴犯罪的可能性也越⼤。从交通运输⼈员如司机这个⾓度来讲,有这些等级:完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次要责任以及⽆责任。如果是完全责任或主要责任,⼀般情况下要求造成1⼈以上死亡,或者3⼈以上重伤,或者造成30万元以上的直接经济损失⽽⽆⼒赔偿的,就构成交通肇事罪。但是,如果是负主要责任或全部责任的情况,同时⼜有严重情形,如酒后驾车、吸⾷之后驾车的、⽆照驾驶的、严重超载的、明知机动车辆机件失灵、明知机动车辆配置不全、明知是报废的车辆⽽驾驶的肇事后逃逸的等等,有这些情况之⼀的,即使是造成⼀⼈以上重伤,也构成交通肇事罪。在同等责任下,要求3⼈以上死亡才构成交通肇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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