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构成要素
法构成要素
    要件要素
    (一)客观的构成要件要素与主观的构成要件要素
    表明犯罪行为外部的、客观方面的要素即为为客观的形成要件要素,例如犯罪行为、结果、犯罪行为对象等;说明行为人内心的、主观方面的要素即为为主观的形成要件要素,例如故意、过错、目的等。
    (二)记述的构成要件要素与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
    按照刑法理论的通说,刑事辩护律师在表述形成要件要素和判定与否存有合乎形成要件要素的事实时,如果只须要法官的重新认识活动即可确认,这种形成要件要素就是记载的形成要件要素;如果须要法官的规范的、评价的价值推论就可以判定,这种形成要件要素就是规范的形成要件要素。比如,刑法第条所规定的提供更多假造、变造的出入境证件罪的客观要件为“为他人提供更多假造、变造的护照、护照等出入境证件”。对这里的“提供更多”、“假造、变造”、“护照、护照等出入境证件”的认知,以及对客观事实与否合乎这些要素,都只须要通常的重新认识活动与基本的对照推论就可以得出结论,因而属记载的形成要件要素。反之,比如,刑法第条规定的强制性、羞辱妇女罪的客观形成要件要素的“”、“羞辱”,则须要司法者的规范的
、评价的犯罪行为就可以判定。
    (三)积极的构成要件要素与消极的构成要件要素
    通常的形成要件要素,就是积极主动地、负面地说明设立犯罪必须具有的要素,这种要素就是积极主动的形成要件要素。但完全相同地也存有驳斥犯罪性的形成要件要素,这就是消极的形成要件要素。比如,刑法第条第3款规定:“因被给与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赢得不抗拒利益的,不是受贿。”这就是行贿罪的客观要件中的消极的形成要件要素。
    (四)共同的构成要件要素与非共同的构成要件要素
    共同的形成要件要素,就是指犯罪构成共同要件中为任何犯罪的设立所必须具有的要素。比如,犯罪行为就是客观要件的要素,也就是任何犯罪的设立都必须具有的要素。非共同的形成要件要素,就是指部分犯罪的设立所必须具有的要素。比如,身份与目的只是部分犯罪的设立必须具有的要素。
    (五)成文的构成要件要素与不成文的构成要件要素
    成文的形成要件要素,刑事辩护律师指出就是指刑法明文规定的形成要件要素。绝大多数形成要件要素
交通肇事罪构成要件
都就是成文的形成要件要素。不成文的形成要件要素,就是指刑法条文表面上没明文规定,但根据刑法条文之间的相互关系、刑法条文对有关要素的叙述所确认的,设立犯罪所必须具有的要素。就一些具体内容犯罪而言,由于众所周知的理由或者其他原因,刑法并没将所有的形成要件要素完备地规定下来,而是须要法官在适用于过程中展开补足。比如,根据通在说道,“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就是盗窃罪的不成文的主观的形成要件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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