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逃逸认定问题研究
【摘 要】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在司法实践中较为常见,这类案件如何处理,在理论和实践上都有较大争议,尤其在司法实践中各类案件千变万化,使这类案件的认定更为复杂。鉴于此,本文将结合实践中的典型案例,对交通肇事逃逸的司法认定问题进行初步的探讨,以求解惑。
【关键词】逃逸;主客观相统一;司法实践
一、交通肇事逃逸的概念及要件
(一)交通肇事逃逸的概念和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
交通肇事逃逸是指行为人在发生了交通事故后,为了逃避承担法律责任而逃离现场的行为。这种交通肇事逃逸行为在法律法规上的规定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第一款规定:“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该条法规明确规定了交通肇事者在肇事后负有立即停车、迅速报案、抢救伤者、保护现场、不得逃逸的法定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
二条第一款规定:“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责任。”从上述相关规定可以看出,交通肇事后逃逸的,在事故责任的认定上以及适用法定刑幅度上,明显对逃逸者不利,承担的法律后果也要重于没有逃逸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上规定的交通肇事罪: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到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2000年颁布的《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关于交通肇事逃逸行为有八条法条规定。在《解释》第三条中规定: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具有《解释》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和第二款第一至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
(二)交通肇事逃逸构成要件
1.主观要件
分为认识因素和目的因素认识因素,根据主客观相统一原则,要确定行为人对交通肇事是明知的,如果由于道路交通环境差,路面坑洼不平,或是气候条件较差,遇风、雪、雨、雾天,能见度较低,行为人根本不知道自己发生了交通事故,不能说其离开现场的行为是交通肇事逃逸行为。当然,行为人是否知道事故发生,
不能仅凭其口供,还要依据相关证据及常理来判断。
目的因素,从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上,不仅要求行为人的主观认识到肇事的发生,且逃跑的目的是为了逃避法律追究,如果行为人离开现场并不是为逃避法律追究,即使其有离开现场的行为也不能认定为逃逸。
而在司法实践中,行为人驾车驶离现场不配合警方调查,即推定其明知事故的发生且有逃避责任的故意,除非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或不能发现事故发生的或离开现场并非为逃避责任。这种认定方式并非客观归罪,而是符合交通肇事案件特点的推定方式。
2. 客观要件
在司法实践中,交通肇事逃逸的客观要件更为重要,一是因为客观行为能够直接认定行为人是否逃跑,这是逃逸的重要外部特征;二是因为行为人的主观状态多是有客观行为反映出来的,很多行为人不承认有逃避法律追究的主观故意,而客观要件的重要性体现在从事发后行为人的行为表现上来进行判断其主观故意。另外,要从事发后行为人对现场遗留证据的态度来进行判断。交通肇事发生后,对行为人所要承担的义务就是要保护现场,分清责任。如果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实施了隐瞒证据、伪造现场、破坏现场等行为的,无论是否逃离现场的,都应当认定其有逃逸行为。
在司法实践中有几种离开现场的情况不应认定为逃逸:(1)行为人为及时抢救伤者而离开现场,并配合警方调查;(2)行为人因本人伤重需要到医院救治原因离开现场,无法及时报案的;(3)有证据证明行为人因可能受到人身伤害而被迫离开事故现场,并及时报案接受调查的。这里的人身伤害要具备现实可能性,而不是行为人主观上认为可能受到人身伤害就可以离开现场。因此,该条件更注重人身危险性的客观性,不能仅凭供述认定。
交通肇事罪构成要件二、交通肇事逃逸的若干问题及解决
本部分将结合司法实践中遇到的一些疑难案例进行分析,讨论交通肇事逃逸的具体司法认定。
(一)交通肇事逃逸是否存在未遂,或逃逸是行为还是状态
典型案例:犯罪嫌疑人王某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沿a公路由北向南行驶至b地段时,与石某沿a公路由北向南拖行人力拖车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石某死亡、摩托车与人力拖车损坏,事故发生后犯罪嫌疑人王某逃离现场50余米后被众驾车追上抓获。在事故中,犯罪嫌疑人王某负主要责任。
争议焦点:第一种意见认为,交通肇事逃逸是一种结果,即逃离现场,危害性在于延误了对被害人及时救治、妨害公安机关调查取证,如果行为人在逃跑过程中被抓获,也就不会造成这种结果,不应认定为交通肇
事逃逸。第二种意见认为,交通肇事逃逸是一种行为,体现了行为人逃避法律追究的主观状态和客观表现,实施这种行为至一定状态即构成交通肇事逃逸。
笔者认为王某逃跑过程中被众抓获应该认定为交通肇事逃逸。关于王某逃跑过程中被众抓获能否认定为交通肇事逃逸。交通肇事逃逸是一种行为,体现了行为人逃避法律追究的主观状态和客观表现,实施这种行为至一定状态即构成交通肇事逃逸。本案中行为人已经离开现场50余米,已经达到一定状态,如果没有众驾车追上,就成功逃离现场。另外,不能以是否被抓获来评价逃逸,如果这样,很多犯罪嫌疑人逃逸后被公安机关抓获是否也不能认定为逃逸?
(二)交通肇事接受公安机关调查询问后逃走能否认定为逃逸
典型案例:某甲驾驶小型汽车沿公路的机动车道由西向东行驶,未尽到观察路面注意义务,与前方在机动车道内的横穿马路的行人乙发生相撞,乙倒地受伤,后因严重颅脑损伤而死亡。肇事后,众报警,交警出警处理现场。某甲接受交警询问如实陈述事故经过后回家,为逃避赔偿责任逃到外地,后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争议焦点:一种意见认为,某甲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逃逸。理由是,某甲在事故发生后虽然接受处理,但
为逃避法律追究(赔偿责任)而逃跑,延误了对被害人的救治,符合交通肇事罪逃逸的构成要件,且行为具有社会危害性,对救助伤者、调查案情都造成了不利影响,应该认定。一种意见认为:某甲的行为不构成交通肇事罪逃逸。理由是,某甲是事故发生后并没用逃离现场,而且接受了公安机关的调查,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并未妨害第一时间救助被害人,不能认定为交通肇事的逃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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