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逃逸司法认定问题研究
目录
引言 (2)
一、交通肇事逃逸的基本概述 (2)
(一)交通肇事逃逸行为的界定 (2)
(二)交通肇事逃逸行为的内涵 (3)
二、交通肇事逃逸的现行立法梳理 (3)
(一)《刑法》的相关规定 (3)
(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 (4)
(三)《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 (5)
三、交通肇事逃逸的认定困境 (6)
(一)交通肇事逃逸行为时机认定的法律规定较笼统 (6)
(二)交通肇事逃逸行为的停止形态认定存在困难 (7)
(三)交通肇事逃逸行为的认定存在“唯结果论”倾向 (7)
(四)立法与法律追求主客观统一的犯罪构成理论产生了冲突 (8)
四、交通肇事逃逸的立法完善 (9)
(一)完善交通肇事逃逸行为时机认定法律规定 (9)
(二)应将逃逸行为确立独立罪名 (10)
(三)完善交通肇事逃逸行为的因果关系认定 (11)
(四)完善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 (11)
结语 (12)
参考文献 (13)
引言
近些年我国经济得到快速发展,我国交通运输与汽车产业日渐发达,汽车的家庭占有率不断提高,但也增加了我国每年交通事故发生的概率。根据调查资料显示,我国交通事故中死亡人数位列世界第二位。交通安全意识成为社会共识时,交通事故中屡屡频现的车祸后“逃逸”行为更是牵动了我国绝大数人的神经,既增加了惩治犯罪和承担责任的司法成本,也威胁到受害者的相关权益和社会公众的安全。尽管我国关于交通肇事行为的法律法规已经得到不断完善,便于指导司法实践。但是在现实中,交通肇事逃逸行为作为交通事故的特别情形,肇事者实施的逃逸行为的多样性与复杂性给交通事故的认定带来了极大的困难,后续的追责不明也成为类似案件中的司法难题。因此论文就现实中交通事故的情形进行分析,从完善我国相关法律的角度展开探讨,这对我国交通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交通肇事罪构成要件一、交通肇事逃逸的基本概述
(一)交通肇事逃逸行为的界定
交通肇事逃逸行为界定前提条件是逃避法律责任,不担当相应责任。理论界认为逃逸是行为人存在缺乏抢救和逃避责任的行为,这两者同时存在才构成逃逸,缺一不可。根据现行法律规定,逃逸是行为人在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避法律责任的逃跑行为,这一目的很单纯,仅存在逃避法律责任不存在是否有抢救义务。不是所有交通肇事逃逸行为都按照情节严重进行处罚,具体情节还需要结合事故肇事具体情形。
随着现实中我国交通肇事逃逸行为的日益增加,我国出台《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年),来辅助我国现实中的司法肇事行为实践。该《解释》补足了刑法中对交通肇事逃逸行为的界定缺失,将这种行为的概念界定为行为人具有本解释第2条第1款规定和第2款第(一)至(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在公共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后,交通肇事者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随后,由我国公安部颁布的《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2004年)进一步对交通肇事行为的界定,即事人在交通事故发生后驾驶车辆或遗弃车辆而逃离现场的这一行为。
尽管《解释》与《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在对交通肇事逃逸行为的概念界
定上大致相同,然后在现实中,交通肇事逃逸行为的发生情形极其复杂与多样,现有的法律法规对该行为的解释与界定还是相对简单,无法完全指导于现实中发生交通肇事逃逸行为的所有情形中,这让司法实践中对交通肇事逃逸行为相关安检的公正审判很有一定现实难度。因此,本篇论文致力于联系我国相关现实情形与理论,同时立足于我国的国情,尝试对交通肇事逃逸行为重新进行定义。
(二)交通肇事逃逸行为的内涵
截至目前,学界主要从交通肇事逃逸的规范保护目的入手,确定交通肇事逃逸的认定规则。关于交通肇事逃逸的规范保护目的,主要存在四种观点。(1)“逃避法律追究说”认为,“逃逸”是指行为人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离事故现场。(2)“逃避救助被害人说”认为行为人负有基于先前肇事行为而产生的作为义务,目的是避免对伤者人身法益侵害的进一步扩大。(3)“并列义务说”认为,交通肇事逃逸的规范保护目的是促使交通肇事者及时抢救被害人,同时保护现场并报警,以便
接受警察的进一步处理,但行为人在义务冲突的特殊情况下优先履行主要义务的,不应当认定为逃逸。(4)“选择义务说”的观点则认为,行为人具有救助义务、消极不逃跑的义务、设置警示标志或及时报警的义务;且三者之间存在义务位阶,其顺序应当根据进一步引起法益侵害的可能性进行具体的判断;
二、交通肇事逃逸的现行立法梳理
(一)《刑法》的相关规定
通过分析交通肇事行为与之后发生的逃逸行为,我们能够发现两者之间的不同。在《刑法》的规定中,交通肇事罪与交通肇事逃逸的犯罪构成要件有极大的不同:其一,交通肇事罪与交通肇事逃逸量两个行为的犯罪主体不一定是一个人,在交通肇事前行为中,犯罪主体可能是交通事故的主要或者次要承担者,也可能是完全不承担交通事故的人,而交通肇事逃逸行为的行为主体则至少是承担交通肇事责任的主要责任人与相关人。其二,交通肇事罪与交通肇事逃逸在主观方面的罪过形式不同。交通肇事罪与交通肇事逃逸的发生又先后顺序,即分为两个阶段:交通事故首先发生,因此肇事者知道交通事故发生了并且受害者处于危险之中,但是肇事者选择逃避法律责任。当然,肇事者过去的行为是过失犯罪行为,是指肇事者由于没有疏忽遇到或预见到的事情而应该预见到因非法驾驶而造成
的社会伤害,但是他认为自己可以避免造成严重的后果并导致对他人的严重后果。尽管事件发生后提交人的逃逸行为,尽管学术界各学者观点不同意,但笔者认为这是故意犯罪。交通事故发生后,大多数行为人的心理不得不对伤员采取极为放任的态度,逃离现场,以逃避责任和履行义务。假定交通事故后的逃逸行为只是加重情节的标准,将使交通事故罪
在某些情况下是故意和过失的,这与中国传统的犯罪要素理论相抵触。因此,两者在交通事故中的违法对象是不同的:交通事故罪的主体是交通安全,违反了建通的交通管理规定,造成严重事故,造成重伤或死亡或重大公共损失和私有财产的损失。而交通肇事逃逸行为侵犯的对象的交通安全管理秩序,同时由于受害者缺乏及时救援而严重损害了公民的生命安全。从以上分析可知,两种行为在本质上是不同的,我国现行的交通事故立法只是将交通肇事逃逸行为作为交通事故中的特别情形进行惩罚加重,这根我国法律追求主客观统一的犯罪构成理论产生了根本性的冲突。
我国《刑法》第25条中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形式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而在《解释》第5条中由规定,“交通肇事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对比以上两条法条可知,我国法律中对共同犯罪的定义之间胡亮矛盾。我国现行的刑法认定交通事故只是过失犯罪,过失犯罪过程中不可能有共同的犯罪行为,但如果逃逸者在他人的领导下逃脱,这种行为显然是故意行为,同时构成了共同犯罪行为。可是不能对其施加处罚,因为共同犯罪是必须具有共同犯罪的行为,同时犯罪者的行为共同设定了目标并相互关联。可是交通肇事罪指使人与行为人不会是先前谋划在实施肇事行为,他们的共同犯罪往往发生在后续的逃逸行为之中,而交通肇事逃逸行为只作为我国量刑中衡量的一个方面,在我国不构成单独犯罪。由此可知,不可能达成交通肇事罪共犯。
(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
当涉案人已遭遇交通肇事问题,出于回拒法律责任的目的,移送受害方至其余场所,采取藏匿、抛弃等施害操作,导致
对方难以第一时间受到救治,因此出现丧生、严重残疾情形,属于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的适用范围。加之交通肇事罪已经成立,将以并罚形式展开判决。的《解释》第5条清楚强
调:“逃逸致死,是因涉案人出于回拒法律责任的目的,在遭遇交通肇事情境时,选择离场而没有履行法定救助责任,造成受害方最终死亡现象。”由上可知,关于案件怎样导致死亡,现阶段法律条例没有予以细致说明。的《解释》第5条表示,致死现象的成因中存在逃逸因素,属于逃逸致死内涵。不过,实例情形不完全涉及逃逸问题,很可能仅是由于未在第一时间履行救助责任而造成死亡,那么逃逸致死还需添加未履行救助责任一项,存在不作为问题所致生命危机的情形。因而,仅将逃逸现象作为评估致死成因,并不全面。“出于回拒法律责任目的而逃逸”这一用语,也就无法满足实效性、精准性诉求。笔者认为,交通肇事“因逃逸致人死亡的”的心理状态只能是故意,其罪过形式仅限于间接故意致人死亡。
对于《解释》第5条中“因逃逸致人死亡”所作的解释和《刑法》第133条中“因逃逸致人死亡”构成交通肇事罪的规定,其与间接故意杀人罪在构成上存在相似性,学术界是存在争议的。因此,有一种观点认为:“因逃逸致人死亡”不应属于交通肇事罪的加重情节,而应构成(间接)故意杀人罪。交通肇事犯罪的行为人在犯罪后逃逸并因而致被害人死亡的,应区别情况分别处理,如果是在过失支配下进行的,就不是一个独立的犯罪行为。如果是在新的放任的故意支配下进行的,就是一个独立的犯罪行为,可能成立(间接)故意伤人罪。
(三)《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
《道路交通安全法》中有对交通肇事行为的特点进行解释:首先,交通肇事逃逸行为发生的前提带有一定的依附性。这是因为逃逸行为是发生在驾驶员驾驶车辆的过程中违反我国交通法,同时选择以逃逸的方式来躲避应当承担的违法责任,它是以违反我国交通法为前提,并进一步实施犯罪行为的一种再次违法行为,两次违法行为的产生时间有先有后。在交通事故真实发生时,不管肇事者有没有罪,因为其行为造成事故受害者处于危险状态,因此交通事故肇事者就理应尽力消除后续潜在的现实危险,只要交通事故肇事者在事故发生后,没有尽到救助义务和接受法律规制的义务,就能判定其行为已经构成交通事故逃逸行为。其二,交通肇事行为人的行为是为了逃避后续的违法责任。当肇事者造成交通事故的发生,尽管肇事者在意识上没有故意想造成该事故发生,但是事故真实发生后,肇事者往往具有逃避法律追究责任的本能,于是选择主动出击离开事故现场,这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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