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析犯罪主观要件中故意与过失的界限
交通肇事罪构成要件【摘 要】犯罪构成是指刑法规定的,决定某一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而为该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须具备的一切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的有机统一的整体。由于行为人的主观犯罪心理态度是故意还是过失直接导致了是否成立犯罪以及量刑的轻重,所以尽管在有些著作中将主观方面排在四个要件逻辑顺序的最后一位,我们还是应该重视主观方面的内容,以及界定犯罪故意与过失。
【关键词】犯罪构成;主观方面;过失犯罪;交通肇事罪
一、犯罪主观方面的重要性
犯罪构成是指刑法规定的,决定某一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而为该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须具备的一切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的有机统一的整体。任何一种犯罪的成立都必须具备四个方面的构成要件,即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犯罪客体和犯罪客观方面。犯罪构成要件就是从各种不同犯罪行为的主客观表现中抽象出共同的规律,研究犯罪在主客观方面所具有的法定条件,解决构成犯罪的规格和标准问题,因而犯罪构成要件无论对立法还是司法都具有重要意义。凡是符合某种犯罪构成的,就成立犯罪;凡是不符合犯罪构成的,就不成立犯罪。足见犯罪构成在刑法理论中的重要性。而我就以犯罪构成的四个要件中的犯罪主观方面谈一下
自己的见解。犯罪的主观方面,即犯罪主体对自己的危害行为及危害结果所抱的心理态度,犯罪的主观方面包括犯罪故意、过失、目的、动机,对于犯罪过失有很多非法学的人并不能完全理解,甚至就连一些法学专业的人也没有完全区分故意与过失,尤其是间接故意与过于自信的过失的区别更容易让我们混淆。由于行为人的主观犯罪心理态度是故意还是过失直接导致了是否成立犯罪以及量刑的轻重,所以尽管在有些著作中将主观方面排在四个要件逻辑顺序的最后一位,我们还是应该重视主观方面的内容,以及界定犯罪故意与过失。
二、故意犯罪与过失犯罪
故意犯罪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的犯罪。其特征为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必须是明知的,这种明知既包括明知必然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也包括明知可能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行为人必须是希望或者放任这种危害结果的发生。不论行为人明知的是危害结果必然发生,还是可能发生,只要希望或者放任这种危害结果的发生,就构成故意犯罪。有一种对故意犯罪分类方法即分为确定的和不确定的故意犯罪,而不确定的故意犯罪中又有一种叫做未必故意,即我们所说的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或者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犯罪心理。
而犯罪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其特征为实际认识和认识能力相分离;应为行为和实际所为不一致;主观愿望与客观效果相矛盾。而间接故意和过于自信的过失是一对很容易混淆的概念,由于它们有着很多近似点,所以很难区分。就这两种容易混淆的定义,我们就来详细分析一下它们的区别。
在大陆法系刑法理论中,过失犯罪的心理本质有以下三种说法:1.无认识说;2.不注意说;3.避免结果说。一般来说无认识说的缺陷较大,而我们觉得避免结果说比较科学。我们要注意它们区别的关键是行为人对危害结果所持的态度不同;对于间接故意,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发生不是持排斥的态度,而是采取容忍态度;而对于过于自信的过失,行为人则是采取否定和回避态度。另外,在认识因素上,间接故意使“明知”,过于自信的过失是“预见”,表明行为人对危害结果发生的可能性的认识程度上有一定的差别;间接故意对结果发生的可能性认识程度上稍高一些。而有刑法界有一种容认说认为:作为判断故意有无的标准,不仅要依据对结果发生可能性的认识这种认识因素,还应该特别考虑容认结果发生的意思要素。根据弗兰克公式,间接故意意思上反映出“尽量如此仍然实施行为”的态度;而过于自信的过失意思上反映出“如果是那样的话就中止实施行为”的态度。
三、以交通肇事罪为例
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行为。交通肇事行为是否构成交通肇事罪,其唯一判定标准是该罪的犯罪构成。主观要件本罪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这种过失是指行为人对自己的违章行为可能造成的严重后果的心理态度而言。行为人在违反规章制度上可能是明知故犯,如酒后驾车、强行超车、超速行驶等,但对自己的违章行为可能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应当预见而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或者虽已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造成了严重后果。虽然交通肇事罪是典型的过失犯罪,作为一种既危害了公共安全又可能侵害了公民生命权的罪过,却只因为它的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使得其量刑是最高为7年以上有期徒刑。此罪的过失主要表现为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那么如何定义其中的过失呢?以普通的交通肇事罪和交通肇事罪中恶意的飙车事件为例,我们来分析一下它们之间的过失有何不同,或者以我的观点来看甚至有的肇事行为可以归为间接故意。普通的交通肇事罪中的过失很简单明了,无非是行为人没有预见车祸的结果或者对这种结果疏忽大意了。而恶意飙车行为呢,此类案件的过失在我认为明显不应该与普通过失相提并论,肇事者也许对受害者的死亡没有预见,但是这种以娱乐为目的并且车速超过正常速度行驶在有行人的公路上时,应该预见到了对公共安全的威胁并且放任了这种危险行为的继续,尽管知道了自己正在危害公共交通安全仍然实施此行为,以致在危害了公共安全后又造成了一人甚至数人的死亡为结果,我想这一系列行为也符合间接故意的表述吧。而在中国刑法对于交通肇
事罪中却没有明确的区分,以至于它的轻微量刑只带来几年监禁及一些经济上的赔偿,这对受害者家属和公众是否作了合适的交代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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