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明楷二阶层理论
张明楷二阶层理论
(备注:是递进的,满足前者才考虑后者)
违法(客观)构成要件
构成要件符合性(行为、行为对象、结果、构成身份
违法性阻却事由(正当防卫、紧急避险、其他违法阻却事由)
责任(主观)条件
责任条件(故意、过失、目的与动机
责任阻却事由(责任能力、违法性认识可能性、期待可能性
犯罪构成要件要素的分类
记述的构成要件要素与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
记述的构成要件要素:在解释构成要件要素和认定是否存在符合构成要件要素的事实时,只需要法官的认识活动即可确定的构成要件要素。
(符合性判断中自然的、直观的判断)
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在解释构成要件要素和认定是否存在符合构成要件要素的事实时,需要法官的规范的、评价的价值判断才能认定的构成要件要素。
(符合性判断中要借助价值观念的判断)
积极的构成要件要素与消极的构成要件要素
积极的构成要件要素:积极的、正面的表明犯罪成立的要素。
因为刑法规定什么行为构成犯罪,所以刑法中大多数构成要件都是积极的构成要件要素
消极的构成要件要素:消极的、反面的否定犯罪成立的要素。
消极的构成要件极为罕见,例如刑法389条第三款的规定:“因被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
客观(违法)的构成要件要素和主观(责任)的构成要件要素
客观(违法)的构成要件要素:表明行为外在的、客观面的要素
例如行为、对象、结果、构成身份等。
主观(责任)的构成要件要素:表明行为人内心的、主观面的要素
例如故意过失、目的、动机等。
成文的构成要件要素与不成文的构成要件要素
成文的构成要件要素:刑法条文明文规定的要素
绝大多数的构成要件都是成文的构成要件要素
不成文的构成要件要素:刑法条文表面上没有规定,但实质上是必须具备的要素
例如“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就是盗窃罪的不成文的构成要件要素。
共同的构成要件要素与非共同的构成要件要素
共同的构成要件要素:任何犯罪都必须具备的犯罪构成要件要素
例如行为
非共同的构成要件要素:部分犯罪成立要求的犯罪构成要件要素
例如目的、动机、构成身份。
真正的构成要件要素与表面的构成要件要素
真正的构成要件要素:指为违法性提供根据的要素
表面的构成要件要素:又叫虚假的构成要件要素、分界要素,是指不为违法性提供根据,只是为了区分相关犯罪(包括同一犯罪的不同处罚标准)界限所规定的要素。
例如第114条中的“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第270条第2款中的“遗忘物”、“埋藏物”。交通肇事罪构成要件
特别提请注意:
(1)表面的构成要件要素不是成立犯罪必须具备的要素。
(2)表面的构成要件要素是不需要证明的要素。
危害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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