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土中国对法理社会的解释
乡土中国对法理社会的解释
一、礼俗社会与法理社会的概念解析
费迪南德·滕尼斯认为社会性质一共有两种:一种是Gemeinschaft,一种是Gesellschaft。
礼俗社会:是有具体目的,只是因为在一起生长而发生的社会,是一种有机的团结。
法理社会:为了要完成一件任务而结合的社会,是一种机械的团结。
Durkheim认为前一种是有机的团结,而后一种是机械的团结。
二、乡土社会——礼俗社会
(一)乡土社会特征分析
费孝通认为中国传统社会的基层是乡土性的,是一种乡土社会,在社会学上称之为“face—to—face group,即“面对面的社”。这种社会有很明显的特征:
一是不流动,人与土地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人口与土地紧紧依附非特殊情况始终不会变动,长久保持下去。
二是孤立与隔膜,以团体、住在一处的集团为单位的居性隔离。三是聚村而居,这种聚村而居原因一是为了农业生产的需要,二是合作利用水利的需要,三是为了安全防卫的需要,四是土地平等继承遗业,人口不断累积的结果。
他认为乡土社会是一个“熟悉”的社会,一个没有陌生人的社会。
1、关于“学与习”的探究
学而时习之,不亦说乎——“学”是和陌生的最初接触,“习”是陶炼,“不亦说乎”是熟悉之后亲密的感觉。在乡土社会中,熟悉使我们得到从心所欲不逾矩的自由,“矩”不是法律,而是“习”出来的礼俗,社会与个人在“习”中相互联系在一起了。而法理社会,是一种“不熟悉”的社会,“学”更适合于法理社会,法律保障自由。
2、关于信用的探究
乡土社会从熟悉中得到信任,信用是对于一种行为的规矩熟悉到不假思索的可靠性,而法理社会是从契约中得到信任,信用在陌生人当中以法律形式存在。
3、对于“物”的探究
乡土社会对于物是“熟悉”的,这种从熟悉而来的认识是个别的,无法抽出普遍且抽抽象的真理,而法理社会则从“不熟悉”中探究事物普遍的真理,从这方面,也很好理解了传统中国科学技术为什么难以得到质的飞跃的原因了。
(二)乡土社会中的基本社——“家”
费孝通将团体格局与差序格局下两种基本社进行了区分,他认为团体格局下的基本社是指普通的由人所聚集所形成的实体的“团体”,而差序格局下的基本社更偏向于“社会圈子”的性质,称之为“小家族”。
人类学将“家庭”定义为由亲子所构成的生育社,费孝通所提出的“家族”则是有别于这个概念,是由单系亲属原则所组成的社——即人类学中的”氏族”,而家族则是由一个个“氏族”所组成的社中的社。
(三)乡土社会的感情定向原则——“男女有别”
1、“男女有别”原则产生原因探究
“感情定向”即一种文化所规定个人感情可以发展的方向。费孝通说到家族是一个事业社,而事业社中纪律是必须维持的,然而纪律排斥私情,因而如果要维持乡土社会这一种固定的社会关系,就得避免感情激动,因此,感情的淡漠成为了乡土社会的一种特征性表示。
感情的淡漠需要如何形成?费孝通认为只有“不了解”才会导致感情的淡漠,而乡土社会却是一个熟悉的社会,前文所说时间与空间的差别都是熟悉的原因之一,那么什么是造成这种“不了解”呢?他认为个人生理上的差别是阻碍乡土社会中共同生活的人充分了解的原因。
乡土社会是一个事业社,但是仍然具有生育社的功能,因此,这种男女生理上的差别也需要男女生理上的结合,然而结合则意味着充分了解,充分了解则是浮士德式的企图。然而,乡土社会确是式的,两种性质的冲突必然需要一方的妥协,因而差序格局下的社会结构创造出了“男女有别”的感情定向原则,以维持整个社会的稳定。
2、“男女有别”原则对社会结构作用影响
(1)乡土社会稳定性特征得以维护
(2)人的个性受到社会秩序压抑,社会出现同性恋与自我恋。
(3)单系家庭不易巩固,“家庭”向“家族”发展。
(四)乡土社会下的社会秩序——礼治秩序
1、对传统中国“人治”秩序观念的批驳
普通人认为传统中国是“人治”社会,而西方社会是“法治”社会,将“人治”与法治”相对立,而费孝通则认为人治与法治的相别,不在“人”和“法’上,而在维持秩序时所用的力量和所根据的规范的性质上,从这层含义上理解,他认为中国乡土社会并非“人治”社会,而是“礼治”社会——一种不需要规律的秩序,一种自动的秩序,一种“无为而治”的秩序。
2、礼治社会的特征
(1)礼是社会公认合式的行为规范,维持礼这种规范的力量是传统,是经验。
(2)礼不靠外在权力推行,是从教化中养成的个人敬畏感,依靠个人良心,相比于法律规范,具有主动性。
(3)礼治是对传统规则的服膺,是以传统、以文化来解决生活问题。
(五)乡土社会下的权力结构——无为政治、长老统治
1、权力种类的分类
(1)“横暴权力”——起源于社会冲突,权力表现为社会不同团体或者阶层间主从的形态里面,是冲突过程的延续,是一种休战状态中的临时平衡。
(2)“同意权力”——起源于社会合作,权力的基础是社会契约,是同意,随着社会分工的发展而发展。
(3)“教化权力”——又称“爸爸式权力”,发生于社会继替过程,长者依照传统、经验、文化进行教化,以“意志”为主要权力力量来源。
(4)“时势权力”——起源于社会变迁,从知识中得来的权力。
2、乡土社会中的无为政治
费孝通认为东方小农经济的帝国主义是虚弱的,因而皇权并不能滋生壮大,因而能够支撑横暴权力的基础是不足的。
横暴权力有着这种经济条件的约束,因此对基层的统治力度必然是不足的,因此,乡土社会中人民的公事便是依靠同意权力了。从此处可以看到,乡土社会虽则名义上是“专制”“独裁”,但是大多数时候确是松弛、微弱的,是挂名、无为的,也就是我们所说的“无为政治”。
3、乡土社会中的长老统治
教化权力在乡土社会中发生的效力是长幼之序,“出则悌”,逢着年长的人都得恭敬、顺服,由这种权力所形成的政治即为“长老统治”。
(五)社会变迁——乡土社会的瓦解
1、由血缘到地缘关系的发展
(1)血缘社会
血缘是指乡土社会中人和人间的权利与义务依照亲属关系来决定,血缘社会即乡土社会的一个重要特征。血缘社会依靠生物的新陈代谢作用——生育,来维持社会结构的稳定。而在生育还未社会化前,血缘的强弱则以社会变迁的速率来决定。
(2)血缘与地缘的关系
费孝通认为,血缘是稳定的力量,在稳定的社会中,地缘是血缘的投影,血缘与地缘是不分离的,血缘与地缘的合一构成了社区的原始状态。他还提出,“籍贯”只是“血缘的空间投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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