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劳动仲裁流程规章制度
集体劳动仲裁流程规章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劳动关系稳定,促进劳资双方和谐发展,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特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 本规章制度适用于企事业单位的集体劳动纠纷仲裁程序,包括但不限于集体合同纠纷、工资福利纠纷、劳动保护纠纷等。
第三条 集体劳动仲裁应当尊重当事人意愿、公平公正处理,遵守法律法规,保障劳动关系稳定。
第四条 仲裁委员会是集体劳动仲裁的主体,承担组织仲裁、调解、裁决职责。
第五条 仲裁委员会应当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不受其他机构和个人的干涉。
第六条 当事人有权选择代理人,代理人应当具备法律资格,能够独立行使代表权益。
第七条 本规章制度实施以人民调解为基础,尊重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
第八条 每年定期组织劳资关系培训,提高仲裁员和代理人的业务水平和法律素养。
第二章 仲裁申请与受理
第九条 申请人应当向仲裁委员会书面提交仲裁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据及材料。
第十条 仲裁委员会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受理仲裁申请,并通知被申请人。
第十一条 被申请人应当在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答辩意见及证据。
第十二条 仲裁委员会应当在受理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组成仲裁庭,审理仲裁案件。
第十三条 仲裁庭由三名仲裁员组成,其中主任仲裁员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
第十四条 仲裁庭应当及时了解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诉求,听取双方的陈述和申辩,调取相关证据。
第十五条 仲裁庭应当在开庭前告知当事人仲裁程序流程及权利义务。
第十六条 仲裁庭应当依法主持听证会,当事人不能前来的,可以通过视频、电话等方式参与。
第十七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规定提供证据,并有权质证对方证据。
第十八条 仲裁庭应当在庭审结束后十日内作出仲裁裁决书,并送达当事人。
第十九条 仲裁裁决书一经作出,具有法律效力。
劳动仲裁程序
第三章 仲裁调解与执行
第二十条 仲裁庭应当在庭审中鼓励双方当事人进行和解调解,消除矛盾,达成协议。
第二十一条 仲裁庭应当在庭审结束后十日内调解纠纷,协助双方达成调解协议。
第二十二条 调解协议应当由当事人签字确认,并送达仲裁委员会备案。
第二十三条 调解协议一经确认,具有法律效力,并由仲裁委员会监督执行。
第二十四条 若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调解协议,另一方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二十五条 仲裁庭作出裁决后,当事人对裁决有异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六条 仲裁庭应当协助双方当事人遵守裁决,积极配合法院处理相关执行事宜。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规章制度中未尽事宜,由仲裁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规章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受此规定约束。
第二十九条 本规章制度的修改,应当经仲裁委员会审议通过,并通知相关当事人。
第三十条 本规章制度解释权归仲裁委员会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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