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直接起诉车主而不起诉侵权人判决书
文书正文
原告观点
X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原告损失:医疗费11727.09元(包含被告XXX垫付的5500元)、康复费16464.45元、住院伙食补助费6600元、误工费10332元、护理费6888元、营养费3000元、鉴定费1500元、交通费480元、车辆损失2100元,合计59091.54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市分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由被告XXX承担;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7年3月14日22时10分许,XXX驾驶苏C×××××号“红岩”牌重型自卸货车由石化公司门前无名路由南向西左转弯时,与沿南环路由西向东直行的XXX所骑行的电动自行车发生刮蹭,造成两车损坏,XXX受伤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经天津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大港支队事故处理大队认定,XXX承担事故全部责任,XXX不承担事故责任。
另外,XXX驾驶苏C×××××号“红岩”牌重型自卸货车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市分公司投保交强险1份,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双方就赔偿问题协商未果,故原告起诉,望判如所请。
被告观点
被告XXX未作答辩。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市分公司辩称,对交通事故的事实及责任认定不认可,被告所驾驶的肇事车辆仅在该公司投保交强险1份,现原告仅起诉被告肇事司机而没有起诉车主,因此该公司不同意承担赔偿责任。
案件事实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3月14日22时10分许,XXX驾驶苏C×××××号“红岩”牌重型自卸货车由石化公司门前无名路由南向西左转弯时,与沿南环路由西向东直行的XXX所骑行的电动自行车发生刮蹭,造成两车损坏,XXX受伤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经天津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大港支队事故处理大队认定,XXX承担事故全部责任,XXX不承担事故责任。
另查,XXX驾驶苏C×××××号“红岩”牌重型自卸货车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市分公司只投保交强险1份,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交通事故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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