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答辩状(交通事故)1
上 诉 答 辩 状
答辩人被上诉人):******
答辩人因上诉人******公司不服***市**区人民法院(2014)****民事判决书贵院提出上诉,根据本案的事实及上诉人的三点上诉事实和理由答辩如下:
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一、 对于原审法院审理程序是否欠妥问题
答辩人认为上诉人在上诉状中诉称“依据刑事优于民事的原则,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过程中,发现涉及刑事案件的,应当中止审理,待刑事部分审理终结后,才进行民事部分的审理”没有法律依据,原审法院审理程序正当、合法。其理由如下
(1)、《刑事诉讼法》中没有上诉人诉称的规定本案为单独提起的民事诉讼,首先不应适用《刑诉法》,再者《刑诉法在第一百零二条附带民事诉讼审理程序予以了规定,对于单独提起的民事诉讼如何处理并规定,即《刑诉法不适用于本案的审理且该法也未规定本案一审程序应当中止审理
2)、本案的审理不适用刑事优先原则。该原则仅适用同一法律事实牵连刑事和民事两种法律关系,刑事案件判决结果直接影响到民事责任承担的情况。但当同一法律事实牵涉的两种法律关系之间虽然存在交叉或关联,但两者不存在判决结果上的依赖关系,则可以同时审理,不必刑事优先。《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中中止审理的六种情形第一百五十条进行了规定,该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侵权责任法》第四条规定“侵权人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的,不影响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由此可见本案审理结果不受刑事审判影响不以刑事审判结果为依据,因此上诉人无法律依据。
对于上诉人是否应当支付精神抚慰金问题
1、答辩人认为上诉人在上诉状中诉称该案中肇事驾驶员蔡高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该驾驶员受到处罚时,就不应承担精神损害的赔偿责任”既无事实依据也无法律依据。理由如下
(1)本案侵权人蔡高杨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是一个法律判断,在未经法院依法作出有罪判决之前,任何人不得认定其有罪,而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是建立在认定蔡高杨的行为已被定罪的前提下,本案事实,蔡高杨的交通肇事行为并未法院定罪因此上诉人诉称肇事驾驶员肇蔡高交通事故诉讼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事实依据
2)、据《侵权责任法》第四条规定“侵权人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的,不影响依法承担侵权责任。”、二十二条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可知,侵权人的民事责任的承担不受到刑事责任的影响,且本案中的精神抚慰金的赔付请求并刑事审判中,理应得到赔付。因此上诉人主张“该驾驶员受到处罚时,不应承担精神损害的赔偿责任无法律依据。
2答辩人认为上诉人在上诉状中诉称不论法院确定多少精神抚慰金,根据保险条款规定,都不由上诉人在商业险中承担赔偿责任,而应由上诉人自行承担。”法律依据,上诉人承担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责任。理由如下
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被侵权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优先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结合本案情况,被上诉人于一审审判中依法法庭明确提出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就精神抚慰金优先赔偿的请求因此,一审法院判决上诉人赔偿被上诉人精神抚慰金于法有据。
三、 对于上诉人应否承担被扶养人生活费问题
答辩人认为上诉人在上诉状中诉称“该案死者润德……老伴刘应先生活抚养应由其子女******三人进行抚养……理应其子女依法承担……判决由上诉人赔偿……是极其不公的理解法律错误,一审法院判决适用法律正确。理由如下
据《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被扶养人生活费作为法定赔付范围,权利人有权要求侵权人进行赔付。由婚姻法》第二十条规定可知,夫妻双方具有相互扶养的法定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由产生给付之诉,本案中侵权人造成夫妻一方死亡的,配偶方当然有权要求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因此上诉人诉求于法无据
综上,上诉人应当支付答辩人精神抚慰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答辩人认为原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依法判决维持一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此致
***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答辩律师………
                                        2014年7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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