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国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梁国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侵权责任纠纷  侵权责任纠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审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12.16 
【案件字号】(2020)粤01民终24334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赵建文 
【审理法官】赵建文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梁国谋;梁尚坤;广州市建广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 
【当事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梁国谋梁尚坤广州市建广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 
【当事人-个人】梁国谋梁尚坤 
【当事人-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广州市建广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吕芳芳广东盈安律师事务所;张英北京市康达(广州)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吕芳芳广东盈安律师事务所张英北京市康达(广州)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吕芳芳张英 
【代理律所】广东盈安律师事务所北京市康达(广州)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 
【被告】梁国谋;梁尚坤;广州市建广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 
【本院观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 
【权责关键词】侵权合同诉讼请求合同约定撤销诉讼标的执行第三人共同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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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关于人寿保险公司应否承担赔偿责任,首先,《道路事故认定书》载明,梁尚坤驾驶机动车没有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其违法行为是导致此次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建广公司作为道路养护施工单位,在进行道路养护作业时,未按照规定设置规范的安全警示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其违法行为是导致此事故发生的次要原因;养护人员梁伟强存在驾驶安全设施不全且驾驶室
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的货运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的违法行为,但该违法行为与事故无直接因果关系。梁尚坤承担主要责任,道路养护单位建广公司承担次要责任,梁伟强、梁国谋无责任。其次,人寿保险公司承保了梁尚坤驾驶的粤A×××某某号车的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梁尚坤的违法行为虽然受到行政处罚,但其违法行为与事故发生没有直接因果关系,其在事故中无责任,故人寿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无责任的赔偿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无需在商业三者险赔偿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原审法院对此认定和处理不当,本院予以纠正。人寿保险公司对此的部分上诉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建广公司的赔偿责任,《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因梁国谋已被认定为工伤,而工伤赔付程序尚未结束,故对建广公司垫付的30.6万元,本案不予处理。对于建广公司应承担的相应赔偿责任,梁国谋可与建广公司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另行处理。  关于诉讼费,首先,人寿保险公司在诉讼中并无提交交强险合同条款以支持其免赔主张。其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规定:“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应当依照本办法交纳诉讼费用。”第二十九条规定:“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数额。共同诉讼当事人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其对诉讼标的的利害关系,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人寿保险公司作为民事诉讼
的共同诉讼当事人参加一审诉讼,并在本案中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即属于败诉方,故原审法院决定由其承担诉讼费用,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维持。人寿保险公司认为其无需承担诉讼费,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原审判决认定的除上诉意见之外的其他赔偿项目和金额,各方当事人没有提出异议,本院对此予以维持。即梁国谋的医疗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共计43052046元,由平安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医疗费赔偿限额内赔偿10000元,人寿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医疗费赔偿限额内赔偿1000元,超出交强险医疗费赔偿限额的419520.46元(430520.46元-10000元-1000元),由平安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内赔偿70%即293664.32元(419520.46元×70%);护理费、残疾赔偿金、鉴定费、残疾辅助器具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购买骨灰盅及火化费用共计601941.4元,由平安保险公司在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赔偿110000元,人寿保险公司在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赔偿11000元,超出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的480941.4元(601941.4元-110000元-11000元),由平安保险公司在商业险内承担70%即336658.98元(480941.4元×70%)。综上,平安保险公司共应向梁国谋赔偿750323.3元(10000元+110000元+293664.32元+336658.98元),扣除其已垫付的252855.74元,其还应向梁国谋赔偿497467.56元(750323.3元-252855.74元);人寿保险公司共应向梁国谋赔偿12000元(11000元+1000元)。  依照《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一、撤销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2020)粤0115民初157号民事判决第三项;  二、变更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2020)粤0115民初157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赔偿梁国谋497467.56元;  三、变更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2020)粤0115民初157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赔偿梁国谋12000元;  四、驳回梁国谋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6117元,由梁国谋负担2422元,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负担3608元,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负担87元;二审案件受理费6666元,由梁国谋负担5033元,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负担1409元,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负担224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1-10-25 21:07:11 
交通事故诉讼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梁国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粤01民终2433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高唐路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
     负责人:邓俊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佳佳,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梁国谋。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芳芳,广东盈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梁尚坤。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市建广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中山四路,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中山四路某某某某部分某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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