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杜娟、王双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由】民事 侵权责任纠纷 侵权责任纠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审理法院】青海省海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青海省海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12.23
【案件字号】(2021)青25民终311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索南彭措 叶忠措 贾洋
【审理法官】索南彭措 叶忠措 贾洋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冯杜娟;王双成;祁惠玲;董亚玲;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宁市城东支公司
【当事人】冯杜娟王双成祁惠玲董亚玲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宁市城东支公司
【当事人-个人】冯杜娟王双成祁惠玲董亚玲
【当事人-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宁市城东支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冶万军北京大成(西宁)律师事务所;胡艳泰和泰(西宁)律师事务所;吴鸣泰和泰(西宁)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冶万军北京大成(西宁)律师事务所胡艳泰和泰(西宁)律师事务所吴鸣泰和泰(西宁)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冶万军胡艳吴鸣
【代理律所】北京大成(西宁)律师事务所泰和泰(西宁)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冯杜娟
【被告】王双成;祁惠玲;董亚玲;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宁市城东支公司
【本院观点】本案当事人请求权基础为侵权法律关系,被侵权人死亡的,其近亲属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权责关键词】撤销侵权共同诉讼缺席判决维持原判发回重审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当事人请求权基础为侵权法律关系,被侵权人死亡的,其近亲属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侵权人死亡的,其继承人应作为被告参加诉讼,在所继承的遗产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没有继承人或继承人放弃继承的,以其遗产管理人为被告,在遗产范围内承担责任。本案中,侵权人党军强在该起交通事故中死亡,法定第一顺位继承人:配偶、子女、父母应作为必要共同诉讼参与人参加本案诉讼。二审经询,党军强生前已婚并育有子女,且其父亲尚健在,由于一审审理中,未追加党军强父亲和子女作为被告参加诉讼,亦无党军强父亲和子女放弃继承的相关材料,本案一审遗漏必要共同诉讼参与人,属审理程序错误,本案应发回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交通事故诉讼
下:
【裁判结果】一、撤销青海省共和县人民法院(2021)青2521民初27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青海省共和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冯杜娟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1221元予以退回。
【更新时间】2022-08-16 22:48:32
冯杜娟、王双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青海省海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青25民终311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冯杜娟。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凯(系冯杜娟表兄)。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小强(系冯杜娟表兄)。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双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祁惠玲。
二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冶万军,北京大成(西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董亚玲。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艳,泰和泰(西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鸣,泰和泰(西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宁市城东支公司,住所地青海省西宁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元路30号1号楼2层30-12号。
法定代表人:雷冬青,该公司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彦穹。
审理经过 上诉人冯杜娟因与被上诉人王双成、祁惠玲、董亚玲、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宁
市城东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青海省共和县人民法院(2021)青2521民初2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当事人请求权基础为侵权法律关系,被侵权人死亡的,其近亲属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侵权人死亡的,其继承人应作为被告参加诉讼,在所继承的遗产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没有继承人或继承人放弃继承的,以其遗产管理人为被告,在遗产范围内承担责任。本案中,侵权人党军强在该起交通事故中死亡,法定第一顺位继承人:配偶、子女、父母应作为必要共同诉讼参与人参加本案诉讼。二审经询,党军强生前已婚并育有子女,且其父亲尚健在,由于一审审理中,未追加党军强父亲和子女作为被告参加诉讼,亦无党军强父亲和子女放弃继承的相关材料,本案一审遗漏必要共同诉讼参与人,属审理程序错误,本案应发回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撤销青海省共和县人民法院(2021)青2521民初27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青海省共和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冯杜娟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1221元予以退回。
落款
审 判 长 索 南 彭 措
审 判 员 叶忠措
审 判 员 贾洋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才让央金
书 记 员 马增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北大法宝1985年创始于北京大学法学院,为法律人提供法律法规、司法案例、学术期刊等全类型法律知识服务。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QQ:729038198,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