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法律职业资格之法律职业主观题模考预测题库(夺冠系列)
2023年法律职业资格之法律职业主观题模考预测题
库(夺冠系列)
大题(共10题)
一、案情:高某受振兴服装厂的指派在本县范围内收购棉花,振兴服装厂给高某提供了介绍信和营业执照副本。高某在当地收购棉花后没有向税务机关纳税。县税务局知道情况后即作出决定,要求高某缴纳税款6000余元。高某认为自己是接受振兴服装厂的指派,与该厂是委托关系,这6000余元的税款应当由振兴服装厂缴纳。县税务局没有采纳高某的意见,坚持要求高某纳税,并责令其限期缴纳。问题:1.在这种情况下,高某能否直接提起行政诉讼?为什
么?2.如果高某提起复议申请,应该由哪个机关作为复议机关?3.对该案件复议机关能否进行调解?为什么?4.如果经复议后,复议机关改变原纳税决定的处理结果,但对原纳税决定所认定的主要事实没有改变,高某提起行政诉讼,应以谁为被告?5.如果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出复议决定,高某对其不作为行为不服的,如何确定管辖法院?法院应当如何判决?6.在诉讼期间,超过了县税务局规定的缴纳期限后,县税务局从高某的存款中强制扣缴税款,县税务局的做法是否正确?哪些情形下可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
【答案】
二、甲银行诉乙、丙、丁、戊借款担保合同纠纷案
【答案】
三、案情:甲演出公司与乙服装公司订立合同一份,约定由甲公司提供布料,乙公司为甲公司加工一批服装。完工后,由乙公司送货上门。乙公司完成加工任务后,委托丙运输公司为其送货。两辆送货的卡车在送货途中,遭受雷击。其中一辆卡车幸免逃脱。另一辆起火燃烧,车毁人亡。事后,甲演出公司要求乙服装公司补齐其定作的全部服装,并承担迟延交货的责任;乙服装公司则主张甲演出公司依照合同约定支付全部加工费,服装损失则应由丙运输公司承担;而丙运输公司要求乙服装公司支付全部运费,并分担部分汽车损失责任。各方争执不下,纷纷向法院提起诉讼。问题:假设各方均未向保险公司投保的情况下:    1.请列举出本案当事人之间存在的几种民事法律关系?
2.甲演出公司可否请求乙服装公司承担违约责任?为什么?
3.乙服装公司可否向甲演出公司请求支付全部加工费?为什么?该如何奖励自己
4.丙运输公司可否请求乙服装公司支付全部运费?可否请求乙服装公司分担毁损汽车的部分损失?为什么?
【答案】
四、2010年7月17日,陕西省榆林市横山县波罗镇山东煤矿和波罗镇樊河村发生了体性械斗。这一事件起因于矿权纠纷导致的民告官案,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曾判定陕西省国土厅违法行政,要求国土厅撤销山东煤矿以欺骗手段获得的采矿许可证,但陕西省国土厅召开“判决”性质的协调会,以会议决定否定了生效的法院判决,最终导致争议双方矛盾激化,事
态升级,引起了广泛的议论。(转引自2010年7月19日《经济参考报》)。问题:请根据以上材料,从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作用和基本要求谈谈你的认识。答题要求:1.观点正确,表述完整、准确。
2.不少于400字。
【答案】
五、案情:2013年,万某与何某结婚,当年生育一子万鹏。2014年3月15日,万某未与妻子何某商量,用私房钱8000元在某专卖店购买了一台电脑,买回第二天发现该电脑为冒牌电脑,立即到该店交涉,但一年多都未解决问题。2016年,万某在一次夫妻争吵后擅自将该电脑以3000元的价格卖给了不知情的同事刘某,何某对此极为不满。2016年11月,因万某与其他女子保持不正当两性关系,婚姻无法为继,何某与万某协议离婚。双方同意万某“净身出户”,儿子万鹏由何某单独抚养6年,6年后万某每月向儿子支付抚养费3000元,直至其成年。2017年5月,万某来到前妻何某住处要求探望万鹏,遭到何某无端拒绝。2018年10月,万鹏在幼儿园将另一小朋友眼睛打伤,需支付8万元赔偿费。此事发生后,万某认为何某对万鹏管教不严,未尽到监护职责,主张由其抚养万鹏,遭何某拒绝后,就此向法院提起诉讼。问题:1.2016年,若万某向专卖店主张撤销电脑的买卖合同,法院是否支持?为什么?2.何某可否以丈夫擅自处置夫妻共有财产为由对抗刘某而索回电脑?为什么?3.若万鹏向万某请求支付抚养费,其诉讼时效期间如何确定?为什么?4.2017年5月,何某拒绝万某探望儿子万鹏是否构成侵权?为什么?5.2018年10月,万鹏造成的8万元人身损害赔偿费应如何承担?6.万某就万鹏的抚养权向法院起诉,该案属于何种类型的诉?为什么?
【答案】
六、西安市大华餐饮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大华公司)成立于1990年4月5日。2004年5月.大华公司由国有企业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宋文军系大华公司员工,出资2万元成为大华公司的自然人股东。大华公司章程第3章“注册资本和股份”第14条规定“公司股权不向公司以外的任何团体和个人出售、转让。公司改制一年后,经董事会批准后可在公司内部赠予、转让和继承。持股人死亡或退休经董事会批准后方可继承、转让或由企业收购,持股人若辞职、
调离或被辞退、解除劳动合同的,人走股留,所持股份由企业收购……”第13章“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第66条规定“本章程由全体股东共同认可,自公司设立之日起生效”。该公司章程经大华公司全体股东签名通过。2006年6月3日.宋文军向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申请退出其所持有的公司的2万元股份。2006年8月28日,经大华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来锁同意,宋文军领到退出股金款2万元整。2007年1月8日.大华公司召开2006年度股东大会,大会应到股东107人,实到股东104人,代表股权占公司股份总数的93%,会议审议通过了宋文军、王培青、杭春国三位股东退股的申请并决议“其股金暂由公司收购保管,不得参与红利分配”。后宋文军以大华公司的回购行为违反法律规定,未履行法定程序且公司法规定股东不得抽逃出资等,请求依法确认其具有大华公司的股东资格。问题:?1.该章程对大华公司及宋文军是否产生约束力??2.有限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转让股权作出某些限制性规定是否合法??3.在本案中,“人走股留”的规定是否合法??4.大华公司章程第14条关于股权转让的规定是否合法??5.异议股东回购请求权具有哪些法定的行使条件??6.《公司法》第74条能否适用本案??7.大华公司基于宋文军的退股申请,程序是否不当??8.在本案中。公司能否构成抽逃出资的主体??9.试总结本案的裁判要点。
【答案】
七、案例:市民甲某日到餐馆吃饭,在消费了56元后向店主乙索要发票,店主以发票用完了拒绝开发票,两人发生口角。市民甲扬言要去税务局举报该饭店偷税漏税的行为,店主乙以为甲不会为了区区56元去举报他,说:谁不去举报,谁就是孙子。市民甲一气之下到管辖的某区税务局举报店主乙,不想市民甲前后跑了十几趟,税务局也没有对店主甲进行处理。市民甲气愤之余扬言要告税务局不作为的行为,税务局在这样的情形下对店主甲进行了100元的,并同时做出对市民甲奖励1元人民币的决定。市民甲觉得税务局奖励自己1元钱的行为是对自己的侮辱,自己前后跑了十几趟,车费也化了近百元。遂将该税务局告上法庭。税务局辩称:按照国家税法相关规定,对举报人的奖励数额是按照举办违法金额的大小来决定的。因此,对于市民甲的举报事实,奖励1元人民币已经是超过了国家的相关规定,因此是依法行政的正确决定,断没有侮辱市民甲的意思。请你根据上述描述,从一个法律人的视角,对这起乌龙事件谈谈自己的看法。答题要求:1.观点明确,逻辑严谨,说理充分,层次清晰,文字通畅;
2.字数不少于500字。
【答案】
八、李某诉赵某侵权案
【答案】
九、(2010年)材料:据新华社2009年12月18日电: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政法委书记在18日下午召开的全国政法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上强调,要以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十七届四中全会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抓住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源头性、根本性、基础性问题,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三项重点工作*,推动政法工作全面发展进步,确保国家安全和社会和谐稳定,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更加有力的法治保障。注*三项重点工作①深人推进社会矛盾化解,抓源头,清积案,建机制,强基层,努力化解老矛盾,有效预防新矛盾,进一步形成依法有序表达诉求、及时有效解决问题的社会环境。②深入推进社会管理创新,解决好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特殊人帮教管理、社会治安重点地区综合治理、网络虚拟社会建设管理、社会组织管理服务等问题,进一步完善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社会管理体系。③深入推进公正廉洁执法,在提高执法能力、细化执法标准、强化执法管理监督、加强政法机关党的建设上取得新进步,进一步提高开放、透明、信息化条件下的执法公信力,切实维护社会公平正义。问题:请结合当前政法领域的三项重点工作,谈谈你对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依法治国基本内涵的理解。答题要求:1.观点正确,表述完整、准确;
2.无观点和论述,照搬材料原文不得分;
3.不少于400字。
【答案】
一十、
【(特别说明,此题商法跟行政法为二选一做题)】
A公司、B公司、C公司、D公司共同设立甲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8000万元,A公司出资41%,B公司出资37%,C公司出资14%,D公司出资8%,均已实缴。B公司持有的37%股权中,有17%是代E公司持股,由E公司实际出资。甲公司设董事会,由5名董事组成,分别由A公司、B公司、C公司按照2:2:1的比例委派。A公司委派的2名董事中,有1人(汪华亮)任董事长。B公司委派的2名董事中,有1人是E公司代表。在日常决策中,E公司经常派不同的人出席股东会。其他股东对此知情,但未置可否。甲公司拟增资2000元,全部由乙公司认缴。C公司同意增资,但是提出了两点要求:(1)按照实缴出资比例优先认缴新增资本;(2)其他股东放弃优先认缴权的新增资本,也由其优先认缴。由于其他股东未能达成一致,增资搁置。B公司向D公司借款,用(自己的)20%股权出质。B公司又向丙公司借款,以(代持的)10%股权出质。两次质押均已办理了股权质押登记,丙公司不知道B公司代E公司持股的事实。因B公司逾期未能偿债,D公司请求法院实现担保物权。E公司的债权人丁公司要
求强制执行E公司财产。法院查明B公司代E公司持股的事实,于是启动执行B公司名下代持17%的股权的程序。
【问题】
:1.C公司的第(1)项要求是否有理由?为什么?2.C公司的第(2)项要求是否有理由?为什么?3.D公司能否取得股权质权?为什么?4.丙公司能否取得股权质权?为什么?5.D公司请求法院实现担保物权,在审理程序中E公司可以如何救济?若进入执行程序,E公司又该如何救济?6.针对丁公司的强制执行,B公司、D公司、E公司、丙公司是否有
权提出执行异议?
【答案】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QQ:729038198,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