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材料增值税税率】建筑材料增值税税率表
20XX年7月份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扩大“营改增”试点范围,从8月1日起到年底,将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作为“营改增”试点范围,由先行营改增的上海市分批扩大至北京、天津、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湖北、广东和厦门、深圳10个省市。而且还将继续扩大试点地区,并选择部分行业在全国范围试点,“营改增”的序幕不可避免的越拉越大。
营业税是比较便于计算和征收的税种,但存在着重复征税。只要有流转环节或流转环节越多,重复征税现象越严重。增值税替代营业税,允许抵扣,将消除重复征税的弊端,有利于减轻企业税负。相关数据显示,上海实施“营改增”试点以来,今年1到5月份,纳入营改增试点范围的企业绝大部分税负下降,5个月时间的营改增带来整体税负下降超过80亿元。
建筑业是拉动经济的动滑轮,涉及到的下游行业很多,尤其是建筑材料,在“营改增”后,对建筑业税负的升降起着决定性作用,那么,建筑业能否获得预期的“好声音”呢?
下面笔者以某建筑企业实际的经营业务为例,来说明建筑企业营改增前后甲供材料对税负率的影响。
某建筑公司(以下简称乙方)20XX年承揽某开发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一项住宅楼工程,当年该工程竣工总决算1100万元,甲方除按合同扣留工程总价款5%的质保金外,其余工程款项双方均以结算,乙方所有费用全部以现金支付。乙方财务显示经济内容大致如下:甲方供材料560万,付工程安措费25万元,租赁设备费20万元,人工费用400万元,税金40.26万元,其他零星费用20万元,企业所得税率25%;如该企业改成增值税核算,假设该甲供材料560万(含税)取得相关增值税专用发票,建筑业适用的增值税率为11%,不考虑其他增值税进项税抵扣问题,假设无其他税法调整事项。
具体分析见表1。
增值税发票税率通过表1可见,营改增后,乙方项目利润得到提高,相应的所得税也提高了,现金流量也有所改善,而企业项目流转税负率有所下降,这种税负下降包括了只是理论上乙方从甲方划拨的材料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形。
但是,关于甲供材料的实际情况是,甲方为了确保工程质量与品质、控制建设成本而直接采购建筑材料等,而发票名称也多数由材料供应商直接开给了甲方,从而形成困扰乙方收到的甲供材料难已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局面;另外,企业设备的租赁费、地方材料和辅助材料等理论上可抵扣的进项税;商品混凝土、砂石料等较低征收率的可抵扣进项税;使用甲方的水、电、气等,乙方往往很难或者不可能取得增值税进项税发票,涉及到的问题方方面面。
通过上例分析,按现行操作方式,即:材料发票名称直接填开了甲方名称,则该甲供材料乙方不可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那么,乙方须按11%计算缴纳增值税:1100/1.11*0.11=109.01万元,加上较少的可抵扣的进项税,理论上“营改增”的减轻税负政策却没能给企业带来利好。
可是,如果甲供材料换一种操作模式,情况却完全不同了:那就是甲方仍可以指定建筑材料,以确保工程质量与品质并控制建设成本,只是材料供应商须按与甲方协商的价格将该增值税材料发票开具给各建筑单位,也就是直接开发票给乙方,而甲方可以采取的付款方式:(1)将该工程款项拨付给乙方,由乙方直接与材料供应商结算材料价款;此种方式的弊端是乙方一旦挪用该笔资金,会造成企业信誉的下降,影响到该工程项目的顺利进行。
(2)甲方直接代乙方支付该甲供材料款项,而甲乙双方再办理关于该甲供材料的拨付手续。
但是,无论采取哪种方式,前提都是甲方需严格监控乙方的材料使用,避免乙方采取非正常手段囤积该低价材料。通过上述操作,可以有效解决甲方供材料所引起的增值税进项税抵扣问题,从而对降低
建筑企业的流转税负起到决定性保障作用。
营改增后,对于企业财务人员,我们不仅应该关注到流转税税负降低带来利益的同时,我们还应该关注到,企业所得税的税负问题。通过上例可以发现,由于企业税前可抵扣的营业税金及附加由原来的36.96万元降低到3.31万元,项目利润大大提高,也就是由营改增所引起的一系列的收入与成本降低、利润提高、所得税增加,如果再加上企业业务招待费、广告宣传费、损赠支出等可能引起所得税纳税调整的事项,那么,企业的整体税负能下降到一个什么样的程度,我们还需要实践来检验。
综上所述,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是一项十分复杂的税改工程,涉及到中央、地方政府和企业三方共同利益,同时,对建筑业上游产业包括向建筑业提供服务的企业,如工程勘察与设计、工程审计、交通运输、工程专用设备及零部件制造、设备租赁、砂石料供应商等诸多行业也要进行同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改革,这样才能保证政策实施,才能保证建筑行业税负率下降。对建筑企业而言,这项改革涉及到企业方方面面的工作,需要企业领导、相关财务人员全面考虑,积极应对,使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能够在建筑企业顺利平稳过渡,将影响降到最低限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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