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率1变3说明
从4月1日起,增值税税率由现行16%、10%和13%调整为13%、9%和6%三档,新增16%的进口货物适用税率。这意味着,进口货物会更加“任性”。3月31日的国务院常务会议上通过《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决定》,其中增加了“税率1变3”的规定。这一政策调整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一致,在生产、经营等环节均可享受减税。但要注意将已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修改为已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
∙一、税率1变3的含义
增值税税率1变3,即在新旧税法规定的应税行为发生时间后,税率1为现行16%,但纳税人在取得应税行为并进行纳税申报的,按取得应税行为缴纳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因此发生了税率1变3,应纳货物与应税行为发生时间一致的变化。而在现行税法中,规定一般纳税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应税行为的当期或者取得应税行为的当月。这就将以往货物取得应税行为发生的时间由原来的4月1日提前到了5月1日。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货物消费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69号)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进口货物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与出口货物免税或者自产应税货物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一致的”。因此,出口货物可以在出口货物免税或者自产应税货物取得应税行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后直接退
税。
∙二、一般纳税人如何享受优惠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国家实行增值税优惠政策的地区,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采取按照一定期限征收增值税的办法。其他地区为一个纳税期。”因此,如果企业实行简易计税方法按季申报缴纳增值税并将应税货物转为应税服务,那么按照规定计算缴纳税款后,即可享受优惠政策。当然,企业应当在相应纳税期内及时申报缴纳增值税而不是按季申报缴纳增值税,才能享受政策优惠内容,否则可能会出现优惠政策未落实而企业又增加应税服务不及时申报的情况。需要注意的是,对于应税服务是否办理了增值税专票管理规定中的专票而未办理专票纳税申报的情形,应当按相关规定处理。因此,一般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时已经办理了专票销售手续的,也可按照优惠政策进行纳税申报时享受优惠政策。
∙三、购进固定资产应如何计算抵扣增值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7号)第六条规定,纳税人购进固定资产时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购进固定资产原值×适用税率+折旧年限。计算公式如下:其中:进项税额=购进固定资产原值×适用税率-折旧年限。因此,在计算进项税额时,进项税和销项税额计
算方法一致。需要注意的是,除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7号外,未将固定资产原值和购进固定资产原值进行区分。
增值税发票税率∙四、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怎样开具发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6号)规定,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自愿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自行开具。该系统对小规模纳税人识别和登记时间等要素进行自动比对,确认无误后在发票背面或者发票代码、发票号码后面打印“纳税人识别号”字样。税务机关在其电子税务局上设置小规模纳税人身份认证模块,通过该系统实现对小规模征税开票信息实时在线核对和自动比对确认。如果未按照规定时间进行网上登记的,将无法开具普通发票。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到税务机关指定的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代金流平台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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