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海公(驻)行罚决字〔2022〕1038号
秦皇岛市公安局海港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海公(驻)行罚决字〔2022〕1038号
【主题分类】公安 
【发文案号】海公(驻)行罚决字〔2022〕1038号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修正)188539710110 
【处罚日期】2022.06.15 
【处罚机关】秦皇岛市公安局海港分局 
【处罚机关类型】公安部/厅/局/分局 
【处罚机关】秦皇岛市公安局海港分局驻操营派出所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执法级别】区/县级 
【执法地域】1038海港区 
【处罚对象】王xx 
【处罚对象分类】个人 
【更新时间】2022.07.05 15:07:43 
秦皇岛市公安局海港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海公(驻)行罚决字〔2022〕1038号
被处罚人王xx,女,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xxx镇xxx村xxx号现住址: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xxx镇xxx村xxx号。
现查明:2022年6月15日10时许,秦皇岛市公安局海港分局驻操营派出所民警和秦皇岛市海港公安分局禁毒大队民警对王xx家里进行检查时,发现王xx家前院葱地内,生长有9棵原植物()。经询问,王xx于2022年05月左右,在自家前院葱地内发现原植物,当时并没有及时将原植物进行铲除处理。
以上事实有王xx的陈述和申辩、现场检查笔录、现场照片、执法记录仪录像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现决定对王xx贰佰元整。
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秦皇岛银行金财支行缴纳贰佰元整。
逾期不交纳的,每日按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加处的数额不超过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秦皇岛市公安局海港分局或海港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海港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海港分局驻操营派出所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五日
北大法宝1985年创始于北京大学法学院,为法律人提供法律法规、司法案例、学术期刊等全类型法律知识服务。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QQ:729038198,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