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收费标准的函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收费标准的函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公布日期】2008.09.23
【字 号】京发改[2008]1661号
【施行日期】2008.09.2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价格
正文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收费标准的函
(京发改[2008]1661号)
市公安局:
  你局《关于增加五年有效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收费标准的函》(京公装财发字[2008]45号)收悉。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内地公安机关办理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4]334号),现将你局办理5年有效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收费标准规定如下:
  一、办理5年有效的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收费标准为每证250元(编码171012032),补办5年有效的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收费标准为每证500元(编码171012033)。
  二、请你局持本函到市发展改革委办理《收费许可证》,并使用市财政局印制的财政票据。
  三、请你局按规定实行收费公示,接受发展改革、财政、审计部门和社会监督。
  四、本函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特此函复。
  二OO八年九月二十三日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QQ:729038198,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