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规范(2019征求意见稿)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规范
(征求意见稿)
目  次
1 总 则 (1)
2 基本规定 (2)
2.1 一般要求 (2)
2.2 规划 (5)
2.3 杂散电流防护 (6)
2.4 环境保护与资源节约 (7)
2.5 应急设施 (8)
3 限界 (9)
4 车辆 (13)
4.1 一般规定 (13)
4.2 车体及内装 (13)
4.3 牵引和制动 (13)
4.4 车载设备和设施 (14)
4.5 安全与应急 (15)
5 土建工程 (17)
5.1 一般规定 (17)
5.2 线路工程 (17)
5.3 轨道与路基工程 (18)
5.4 车站建筑 (19)
5.5 结构工程 (20)
5. 6 车辆基地与其他设施 (21)
6 机电设备系统 (23)
6.1 供电系统 (23)
6.2 通信系统 (24)
6.3 信号系统 (25)
6.4 通风、空调与供暖系统 (27)
6.5 给水、排水系统 (29)
6.6 环境与设备监控系统 (30)
6.7 综合监控系统 (31)
6.8 自动售检票系统 (32)
6.9 自动扶梯、电梯系统 (32)
6.10 站台屏蔽门系统 (33)
6. 11乘客信息系统 (34)
6. 12 公共安全设施 (34)
7  建筑防火与消防设施 (36)
7.1 建筑防火 (36)
7.2 消防设施 (37)
中国铁建和中铁的区别附:起草说明 (39)
1 总 则
1.0.1为贯彻执行国家技术经济政策,做到以人为本、技术成熟、经济适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1.0.2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的规划、勘察、可行性研究和预可行性研究、测量、设计、施工、验收和运行维护等,必须执行本规范。
1.0.3本规范是国家对工程建设控制性底线要求,具有法规性强制效力,必须严格遵守。
1.0.4城市轨道交通的规划建设和基础设施运行维护应满足安全、卫生与健康、环境保护、资源节约、公共安全、公共利益和社会管理要求。
1.0.5 当本规范规定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或更严格的强制性标准规定不一致时,应执行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更严格的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1.0.6 当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采用的技术措施与本规范规定不一致时或性能要求不一致时,或本规范无相关要求时,必须采取合规性判定。
1.0.7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的规划、勘察、可行性研究和预可行性研究、测量、设计、施工、验收和运行维护等,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规范的规定。
2 基本规定
2.1 一般要求
2.1.1 城市轨道交通的建设应以网络化运营需求为目标,开展网络体系规划;应做到资源系统规划、网络化统筹配置、共享和方便使用。
2.1.2 城市轨道交通钢轮钢轨系统的轨道,包括有轨电车轨道,应采用1435mm 标准轨距。
2.1.3 正线运营线路应采用双线、右侧行车制。
2.1.4 城市轨道交通规划和建设应按照实现承运客流需求选择高运量、大运量、中运量、低运量系统,选择制式和设计编组;应按照效率目标,确定运行速度;应按照出行时间、舒适度和换乘方便确定服务水平。在选择A型车、B 型车、C型车和L型车,以及有轨电车、单轨车或市域车车型时,应符合国家标准。
2.1.5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设计使用年限应以建成通车年为基准年,之后应分为初期3年、近期10年、远期25年,在设计使用年限内,应满足客流预测需求,并确保正常使用时的安全性、可靠性、可用性、可维护性的要求,应留有不小于10%的运能储备。
2.1.6 线路上列车的最高运行速度应满足下列规定:
1 不应大于线路设计允许的最高速度;且车辆设计最高速度应符合线路设计最高运行速度。
2 有轨电车在道路上与其他交通方式混合运行时,设计允许最高速度不应超过道路交通法规规定的最高行驶速度。
3 在站台计算长度范围内,当不设站台屏蔽门时,越站列车实际运行速度不应大于40km/h。
4列车通过站台、曲线线路、道岔区、车辆段场或其他特殊地段应规定限速。
5列车故障或事故状态下,在正线上的推进运行速度不应大于30km/h~35km/h。
2.1.7 除有轨电车外的城市轨道交通列车应设置安全防护系统;有轨电车工程应采取避免或减少司机瞭望视和觉障碍的措施,专有路权段应设置路面边界防护标识或安全防护措施。
2.1.8 一条线路、一座换乘车站及其相邻区间的防火设计应按同一时间发生一次火灾设计确定。
2.1.9 车辆和机电设备应满足电磁兼容要求,投入使用前,应经过电磁兼容测试并验收合格。
2.1.10供乘客自行操作的设备,应易于识别,并应设在便于操作的位置;当乘客使用或操作不当时,不应导致危及乘客安全和设备正常工作的事件发生。 2.1.11 城市轨道交通的接地系统,应确保人身安全和设备正常使用。乘客身体接触到的设备,金属接触部分应可靠接地和有漏电保护措施。
2.1.12 城市轨道交通场所内部空气环境、照度、室内环境污染物等控制设备设施应与工程同期建设。
2.1.13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应具有消防安全能力,应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应具备乘客和相关人员安全疏散及方便救援的条件。
2.1.14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应采取有效的防震、防淹、防雪、防滑、防风雨、防雷等防止自然灾害侵害的措施。
2.1.15城市轨道交通的基础网络设施、信息系统等网络应实行国家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密码产品和密码技术的使用和管理应符合国家密码管理主管部门的规定。
2.1.16 全封闭运行的城市轨道交通车站应设置公共厕所。
2.1.17无障碍设施工程设计应列入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总设计。
2.1.18 城市轨道交通的建设和运营应确保相邻建(构)筑物的安全,应采取稳妥可靠的通行人员安全措施和施工人员职业健康安全措施,必要时应进行拆迁或采取安全保护措施。人口稠密区域项目施工时应根据安全、环保与防灾要求设置施工围蔽、降噪、防火与疏散等措施。
2.1.19 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应满足文物保护、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和其他需要特殊保护地区的保护要求。
2.1.20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应建立完善的工程风险监测体系和管控体系,对工程风险的警情必须及时报送和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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