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船税
第一节 概述
车船税是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车辆、船舶(以下简称车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所征收的一种税。车船征税具有涉及面广、税源流动性强、纳税人多为个人等特点。
车船税条例的出台,对于统一税制、公平税负、拓宽税基,增加地方财政收入,加强地方税收征管都具有重要的意义。主要表现在:
1、统一了各类企业的车般税制。
2、由财产与行为税改为财产税。
条例将过去在保有与使用环节征收的财产与行为税,改为在保有环节征收财产税,将纳税人由“拥有并使用车船的单位和个人”改为“车辆、船舶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
3、适当提高了税额。
4、调整了减免税范围。
5、与有关法律法规相衔接,强化了税源控管的力度。
第二节 征税范围、纳税人和税额
一、征税对像及范围
车船税的征税范围是指依法应当在车船管理部门登记的车船。车船管理部门是指公安、交通、农业、渔业、军事等依法具有车船管理职能的部门。
在机场、港口以及其他企业内部场所行驶或作业,并在车船管理部门登记的车船,应当缴纳车船税。
二、纳税义务人
车船税的纳税义务人,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车辆、船舶(以下简称车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为车船税的纳税人。包括在我国境内拥有车船的单位和个人。单位是指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中外各类企业。个人是指我国境内的居民和外籍个人。
【解释】所称“管理人”是指对车船具有管理使用权,不具有所有权的单位和个人。
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为机动车车船税的扣缴义务人,应当依法代收代缴车船税。
车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未缴纳车船税的,使用人应当代为缴纳车船税。
上述机动车车船税的扣缴义务人依法代收代缴车船税时,纳税人不得拒绝。
上述机动车车船税的扣缴义务人依法代收代缴车船税时,纳税人不得拒绝。
三、适用税额
车船税采用分类、分级(项)幅度差别定额税率。
车船税税目税额表
税目 | 计税单位 | 每年税额 | 备 注 |
载客汽车 | 每辆 | 60元至660元 | 包括电车 |
载货汽车 | 按自重每吨 | 16元至120元 | 包括半挂牵引车、挂车 |
三轮汽车低速货车 | 按自重每吨 | 24元至120元 | |
摩托车 | 每辆 | 36元至180元 | |
船舶 | 按净吨位每吨 | 3元至6元 | 拖船和非机动驳船分别按船舶税额的50%计算 |
船舶税额
船舶按照净吨位区间确定具体适用税额。其中:
①船舶净吨位小于或者等于200吨的,每吨3元;
②净吨位201吨至2000吨的,每吨4元;
③净吨位2001吨至10000吨的,每吨5元;
④净吨位10001吨及其以上的,每吨6元。
【例题·单选题】某船舶公司拥有机动货船3艘,其中1艘出租给国内某运输公司,双方未规定纳税人,其余2艘自用,3艘机动货船的净吨位都是3000吨。已知机动船净吨位1501~3000吨之间税额为3.2元/吨。该公司当年应缴纳车船使用税( )元。(2007年)
A.19200
B.20320
C.28800
D.29920
【答案】A
【解析】发生车船租赁,拥有人和使用人不一致时,应由租赁双方商定由何方为纳税人;租赁双方未商定的,由使用人为纳税人。因此本题该公司只就自用的2艘货船缴纳车船税,应纳税额=3000×2×3.2=19200(元)。
第三节 计税依据及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计税依据
1、纳税人在购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时,应当向扣缴义务人提供地方税务机关出具的本年度车船税的完税凭证或者减免税证明。不能提供完税凭证或者减免税证明的,应当在购买保险时按照当地的车船税税额标准计算缴纳车船税。
2、拖船按照发动机功率每2马力折合净吨位1吨计算征收车船税
3、核定载客人数、自重、净吨位、马力等计税标准,以车船管理部门核发的车船登记证书或者行驶证书相应项目所载数额为准。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到车船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的,上述计税标准以车船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凭证相应项目所载数额为准;不能提供车船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凭证的,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根据车船自身状况并参照同类车船核定。
4、车辆自重尾数在0.5吨以下(含0.5车船税新标准吨)的,按照0.5吨计算;超过0.5吨的,按照1吨计算。船舶净吨位尾数在0.5吨以下(含0.5吨)的不予计算,超过0.5吨的按照1吨计算。1吨以下的小型车船,一律按照1吨计算。
对于按照规定,无法准确获得自重数值或自重数值明显不合理的载货汽车、三轮汽车、低速货车、专项作业车和轮式专用机械车,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车辆自身状况并参照同类车辆核定计税依据。对能够获得总质量和核定载质量的,可按照车辆的总质量和核定载质量的差额作为车辆的自重;无法获得核定载质量的专项作业车和轮式专用机械车,可按照车辆的总质量确定自重。
二、车船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车船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1、购置的新车船,购置当年的应纳税额自纳税义务发生的当月起按月计算。
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 (年应纳税额÷12)×应纳税月份数
三、保险机构代收代缴车船税和滞纳金的计算
1、购买短期“交强险”的车辆(了解)于机动车临时入境、机动车临时上道路行驶、机动车距规定的报废期限不足一年而购买短期“交强险”的车辆,保单中“当年应缴”项目的计算公式为:
当年应缴=计税单位×年单位税额×应纳税月份数/12
其中,应纳税月份数为“交强险”有效期起始日期的当月至截止日期当月的月份数。
当年应缴=计税单位×年单位税额×应纳税月份数/12
其中,应纳税月份数为“交强险”有效期起始日期的当月至截止日期当月的月份数。
2、欠缴车船税的车辆补缴税款的计算(掌握)
对于2007年1月1日前购置的车辆纳税人从购置时起一直未缴纳车船税的,保单“往年补缴”项目的计算化式为:
对于2007年1月1日前购置的车辆纳税人从购置时起一直未缴纳车船税的,保单“往年补缴”项目的计算化式为:
往年补缴=2007年1月1日前按车船使用税或车船使用牌照税计算欠缴的税款+2007年1月1日以后按车船阁税额标准计算欠缴的税款
对于2007年1月1日以后购置的车辆,纳税人从购置时起一直未缴纳车船税的,保单中“往年补缴”项目的计算公式为:
往年补缴=购置当年欠缴的税款+购置年度以后欠缴税款
其中,购置当年欠缴的税款=计税单位×年单位税额×应纳税月份数/12。应纳税月份数为车辆登记日期的当月起至该年度终了的月份数。若车辆尚未到车船管理部门登记,则应纳税月份数为购置日期的当月起至该年度终了的月份数。
购置年度以后欠缴税款=计税单位×年单位税额×(本次缴税年度-车辆登记年度-1)。
往年补缴=购置当年欠缴的税款+购置年度以后欠缴税款
其中,购置当年欠缴的税款=计税单位×年单位税额×应纳税月份数/12。应纳税月份数为车辆登记日期的当月起至该年度终了的月份数。若车辆尚未到车船管理部门登记,则应纳税月份数为购置日期的当月起至该年度终了的月份数。
购置年度以后欠缴税款=计税单位×年单位税额×(本次缴税年度-车辆登记年度-1)。
3、滞纳金的计算
每一年度欠税应加收的滞纳金=欠税金额×滞纳天数×0.5‰
滞纳天数的计算自应购买“交强险”截止日期的次日起到纳税人购买“交强险”当日止。纳税人连续两年以上欠缴车船税的,应分别计算每一年度欠税应加收的滞纳金。
滞纳天数的计算自应购买“交强险”截止日期的次日起到纳税人购买“交强险”当日止。纳税人连续两年以上欠缴车船税的,应分别计算每一年度欠税应加收的滞纳金。
纳税人连续两年以上欠缴车船税的,应分别计算每一年度欠税应加收的滞纳金。
第四节 减免税优惠
一、法定减免
1、非机动车船(不包括非机动驳船);
非机动车,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的车辆,以及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车辆;非机动船,指自身没有动力装置,依靠人力驱动的船舶。
2、拖拉机;
2、拖拉机;
3、捕捞、养殖渔船;
捕捞、养殖渔船,是指在渔业船舶管理部门登记为捕捞船或者养殖船的渔业船舶。不包括在渔业船舶管理部门登记为捕捞船或者养殖船以外类型的渔业船舶。
4、军队、武警专用的车船;
4、军队、武警专用的车船;
军队、武警专用的车船,是指按照规定在军队、武警车船管理部门登记,并领取军用牌照、武警牌照的车船。
5、警用车船;
5、警用车船;
警用车船,是指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领取警用牌照的车辆和执行警务的专用船舶。
【相关链接】警车包括:公安机关用于侦查、警卫、治安、交通管理的巡逻车、勘察车、护卫车、囚车以及其他执行职务的车辆;国家安全机关用于执行侦查和其他特殊职务的车辆;监狱、劳动教养机关用于押解罪犯、运送劳教人员的囚车或者专用车和追缉逃犯的车辆;人民法院用于押解人犯的囚车、刑场指挥车和法医勘察车;人民检察院用于侦查刑事犯罪案件的现场勘察车和押解人犯的囚车。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警车应当分别喷涂白简称汉字“公安”、“安全”、“司法”、“法院”和“检察”。 消防属于武警部队的序列,但是消防武警仍然归属公安系统直接调动,消防车挂WJ(红)车牌。
6、按照有关规定已经缴纳船舶吨税的船舶;
7、依照我国有关法律和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及其有关人员的车船。
6、按照有关规定已经缴纳船舶吨税的船舶;
7、依照我国有关法律和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及其有关人员的车船。
二、特定减免
根据省级人民政府的规定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对城市、农村公共交通车船给予定期减税、免税。
新购置应予以减免的车辆所有人或管理人在购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时已民缴纳车船税的,在办理车辆登记手续看起后可向税务机关提出减免税申请,经审验符合车船税减免税条件的,税务机关应退还纳税人多缴的税款。
第五节 申报和缴纳
一、车船税的纳税期限
车船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车船管理部门核发的车船登记证书或者行驶证书所记载日期的当月;
车船税按年申报缴纳。纳税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具体申报纳税期限由省级人民政府确定。
二、纳税地点
车船税的纳税地点,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使用的车船,纳税地点为车船的登记地。
三、车船税的申报缴纳(了解)
四、其他管理规定(掌握)
1、 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已完税的车船被盗抢、报废、灭失的,纳税人可以凭有关管理机关出具的证明和完税证明,向纳税所在地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请退还自被盗抢、报废、灭失月份起至该纳税年度终了期间的税款。
2、已办理退税的被盗车辆,失而复得的,纳税人应当从公安机关出具相关证明的当月起计算缴纳车船税。
3、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在非车辆登记地由保险机构代收代缴机动车车船税,且能够提供合法有效证明的,纳税人不再向车辆登记地的地方税务机关缴纳机动车车船税。
4、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已经缴纳车船税的车船变更所有权或管理权的,地方税务机关对原车船所有人或管理人不予办理退税手续,对现车船所有人或管理人也不再征收当年度的税款;未缴纳车船税的车船变更所有权或管理权的,由现车船所有人或管理人缴纳该纳税年度的车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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