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相关税收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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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税收法律制度 部分税收法律制度
501 房产税法律制度(属于财产税)是以房产为征税对象,依据房产价格或房产租金收入向房产所有人或经营人征收的一种税; 是指在征税范围内的房屋产权所有人; 具体情况↓ 1. 产权属国家所有的 纳 税 义 务 人 2. 产权属集体和个人所有的 3. 产权出典的 4. 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屋所 在地的 5. 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 解决 未 的 6. 纳税单位和个人无租使用房产 管理部门、免税单位及纳税单位 的房产; 指房产; 房产:是指有屋面和维护结构(有墙或两边有柱) ,能够 遮风避雨,可供人们在其中生产、学习、工作、娱乐、居 住或贮藏物资的场所; A: 与房屋不可分割的各种附属设施或不单独计价的配套设 施,也属于房屋,应一并征收; B: 独立与房屋之外的建筑物(水塔、烟筒)等不属于房屋, 房 产 税 不征收房产税; 房产余值 = 房产原值· (1-扣除比例) 定; 是指纳税人按照会计制度规定, 在账簿“固定资产”科目中记载 的房屋原价, 应包括与房屋不可 分割的各种附属设备, 或一般不 从 价 计 税 依 据 计 征 房 产 原 值 ② 单独计算价值的配套措施 ① 不考虑计提折旧; 未按国家会计 制度核算并记载 记载的, 记载 按规定予以 调整或重新评估; 调整或重新评估 纳税人对原有房屋进行改建、 扩 建的,要相应增加房屋原值; 投资联营房产 融资租赁房产 应纳税额 从 租 计 征 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 凡以房屋为载体, 不可随意移动的附 一: 属设备和配套设施, 都应计入房产原 值,计征房产税; 二 : 对
于更换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 的: 1) 在将其价值计入房产原值时, 扣减原 扣减 来相应设备、设施的价值; 2) 对易损坏、 需经常更换的零配件更新后不再计入 不再计入原值; 不再计入 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商 品房↓ A: 出售前 不 征房产 税; B: 出售前 房地产开发企业 前 已使用、出租、出借 已使用、出租、出借的 商品房照章纳税 照章纳税 使用人代为缴纳 纳税义务人↓ 经营管理单位 集体单位和个人 承典人; 房产代管人或使用 人; 1) 城市、县城、建制镇、 工矿区; 2) 开征房 产税 的工 矿区 须经 省 级 人民 政府 批 准; 3) 征税范围 不 包括--农 农 村; 征税范围↓
征 税 对 象
具体扣减比例由省级 省级人民政府确 省级
A: 投资者参与投资利润分红,共担风险房产余值 房产余值…… 房产余值 B: 收取固定收入,不共担风险出租方按租金收入 租金收入…… 租金收入 计税依据为房产余值 房产余值; 房产余值 = 应税房产原值· (1-扣除比例) ·1.2%
纳税期限
以房屋出租取得的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包括: 注意事项↓ ① 货币收入 货币收入; 对个人按市场价格出租的 ② 实物收入 实物收入; 居民住房,用于居住的 ③ 以劳务或其他形式 以劳务或其他形式为报酬参照同类房产的 同类房产的 4% 租金水平; 租金水平 个人所得税:10% 应纳税额 = 租金收入·12% 或 4% 营业税:3% 1) 按年计算,分期缴纳; 2) 具
体纳税期限由【省级 省级人民政府】确定; 省级
收 管 理 纳税地点
房产所在地; 房产不在同一地方的纳税人,按房产【坐落地】 【分别】向房产所在地的税务 机关缴纳;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从生产经营之月 之月起; 之月 建成之次月起 次 办理验收手续之次月起; 次 自 FW 交付使用之次 月 次 起; 自……签发 FW 产权证书之次 次 月起 自交付……之次月起 次 自房屋使用或交付之次 次 月起; 注意事项
1.原有房产用于生产经营 2.自行新建房屋生产经营 3.委托施工企业建设的 FW 4.购置新建商品房 5.购置存量房 6.出租、出借房产 7.房地产开发企业,自用、出租、 出借本企业自建的商品房
房屋 = FW 在左述 7 项具体纳税情 形时, 只有第 1 项的纳税 义务时间为“当月 ,其 当月” 当月 余各项均为“次月 次月” 次月
8.自 2009.01.01 起,纳税人因房产的实物或权力状态发生变化而依法终止房产税纳税义务的,其 应纳税款的计算截止到房产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的当月末 (新) 截止到房产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的当月末 截止到房产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的当月末; 税收优惠:略,详见教材 P162~164 502 契 税 法 律 制 度 指国家在土地、房屋权属转移时,按照当事人双方签订的合同,及所 确定价格的一定比例,向权属承受人 权属承受人征收的一种税(境内承受土地、 权属承受人 房屋权属转移的单位或个人) 土地、房屋权属:是指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 是指在我国境内转移的土地
、房屋权属的行为; 主要内容 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 2.土地使用权转让 3.房屋买卖 4.土地使用权赠与 契 征 税 范 税 围 8.以土地使用权、房屋投资 9.以获奖方式、预购方式、预付 集资建房款方式承受土地、房 屋权属 5.房屋赠与 6.房屋交换 7.以土地使用权、房屋抵债或实 物交换 方 产权
承受 人 1) 转让方、受让方【均要】缴纳契税; 10 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 2) 转让方补交的土地使用权出让费用或 经批准转让房地产时 属于契税征收范围的情况 不 属于 计 总起来说为:不动产的价格 不动产的价格; 不动产的价格 1.适用成交价格 成交价格的成交价格 ① 土地收益; 3) 受让方以转让价格或市场价格; 典当; ② 继承; ③ 出租; ④ 抵押; 应纳税额 = 计税依据 × 税率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 纳税义务人 承受方 买方 买方 受赠方 付出差价 方 产权承受 人 产权承受 分别视同 视同土地使用权转让、房屋买 视同 卖或房屋赠与征收契税; 计税依据或其他注意事项 成交价格(出让金、土地收益) ; 1) 成交价格 成交价格; 2) 不包括 不包括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 转移; 成交价格 由征收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出售、 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 市场价格核定; 市场价格 1) 等价交换免征契税; 2) 不等价交换交换价格差额; 税率 = (3~5) % 由省级人民政府 省级人民政府 在规定范 围内据 实决定;
税 依 据 2.适用征收机关参照 参照~~市场价 参照 市场价 格的 3.征收机关可参照市场价格 参照市场价格核 参照市场价格 定 计 税 依 据 的 情 况 征 收 管 理 纳税期限 纳税地点 免征 ①
成交价格: 是指土地、 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确认的价格, 包括承受者交付的货币、实物、无形资产、其他 经济利益; 1)
车船税新标准土地使用权赠与; 2) 房屋赠与; A: 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且无正当理由; B: 交换土地使用权、房屋价格的差额明显不合理,且无 正当理由; 1) 纳 税 人 订 立 土 地 、 房 屋 权 属 转 移 合 同 的 当 天 ;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或 2) 纳税人取得其他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 当天; 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 在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征收机关缴纳; 是否免征不确定 因不可抗力迷失住房而重新 购买住房的,酌情准予减征或 免征契税; 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 府征用、占用后,重新承受土 地、房屋权属的,是否减征或 免征契税,由省、自治区、直 辖市任命政府确定;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 地、房屋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和军事设施 用于办公、教学、医疗、 用于办公 的,免征;
② 减 免 优 惠 ④ ③
城镇职工按规定第 1 次购买公有住房的,免征; 纳税人承受黄山、荒沟、荒丘、荒滩土地使用权, 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的,免征; 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以及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双 边和多边条约或
协定的规定应当免税的外国驻华 使馆、领事馆、联合国驻华机构及其外交代表、领 事官员和其他外交人员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经 经 外交部确认,可以免征契税; 外交部确认
经批准减征、免征契税的纳税人,改变有关土地、房屋的用途的,就不再属于减征、免 征契税范围,并且应当补缴已经
减征、免征的税款; 土地使用权受让人通过完成土地使用权转让方约定的投资额度或投资特定项目,以此获取低价转让或 无偿赠与的土地使用权的,属于契税征收范围,其计税价格由征收机关参照纳税义务发生时当地的市 场价格核定; (√) 企业破产清算期间,对非债权人承受破产企业土地、房屋权属的,应当征收契税; (√) 503 车 船 税 法 律 制 度
是指对在中国境内车船管理部门登记的车辆、船舶依法征收的一种税; 是指在中国境内拥有或管理车辆、船舶的单位和个人; ① 纳税义务 车 船 税 扣缴义务 人 征税范围 包括依法在公安、 交通、 农业等车船管理部门登记的车船 (除规定减免的车船外) ; ① 车辆 是指 1 依靠燃油、电力等能源作为动力运行的机动车辆 是指 依靠燃油、电力等能源作为动力运行的机动车辆; 2 非机 人 ② 车辆所有人或管理人未缴纳车船税的 有租赁关系, 使用人与租赁人不一致时, 并且车辆拥 有人未缴纳车船税的; 均 由 使 用 人 代 为 缴 纳;
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华侨、港澳台同胞投资兴办的企业,外籍人员和港澳 台同胞等均适用《……车船税暂行条例》 ,均属于车船税纳税义务人; 是指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 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 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
动车辆; 动车辆; ② 船舶 A: 机动船舶:是指依靠燃料等能源作为动力运行的船舶; B: 非机动驳船:是指没有动力装置,由拖轮拉着或推着运行的船舶; 车船的种类↓ 计税依据 1 2 3 载客汽车、电车、摩托车 载货汽车、三轮汽车、低速火车 船舶 每辆 辆 自重每吨 自重每吨 净吨位每吨 净吨位每吨 1) 有幅度的定额税率 有幅度的定额税率,又称固定税额 固定税额;即对各类车船分别规定 1 个最 固定税额 低到最高限度的年税额; 采 用 定 额 税 率; 2) 授权国务院财政
部门、 税务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法定的税 目范围和税额幅度内,划分子税目,并明确车辆的子税目税额幅度 和船舶的具体适用税额; 车辆的具体适用税额由省级人民政府 省级人民政府在规定的子税目范围内确定; 省级人民政府 税目↓ 税 率 载客汽车 载货汽车 三
轮汽车、低速货 车 摩托车 船舶 每辆 按净吨位每 吨 ① 应纳税额 ② ③ ④ 纳税义务发生时 征 收 管 理 间 纳税地点 1) 由省级人民政府 省级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 省级人民政府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使用的车船,纳税地点为车船的登记地 车船的登记地; 车船的登记地 按年申报缴纳; 具体纳税期限由省级人民政府确定; 免税车船↓ ① 税 收 优 惠 ④ ⑤ 非机动车船; ② 军队、武警专用车船; ③ 警用车船; 36~180 元 3~6 元 拖船和非机动驳船分别按船舶税额 的 50%计算 载客汽车和摩托车的应纳税额 = 辆数 的应纳税额 辆数·适用年税额 载货汽车、三轮汽车、低速货车…… = 自重吨位数 自重吨位数·适用年税额 船舶…… = 净吨位数 净吨位数·适用年税额 拖船和非机动驳船…… = 净吨位数 净吨位数·适用年税额·50% 50% 计税单位↓ 每辆 按自重每吨 按自重每吨 每年税额 相应计税依据↓
60~660 元 16~120 元 24~120 元 包括电车
备注↓
含半挂牵引车、挂车
为车船管理部门核发的车船登记证书或行驶证中记载日期的当月 记载日期的当月; 记载日期的当月
纳税申报
拖拉机;是指在农业(农业机械)部门登记为拖拉机的车辆; 捕捞、养殖渔船;是指在渔业船舶管理部门登记为捕捞船或养殖船的渔业船舶;
不包括 不包括:在渔业船舶管理部门登记为捕捞船货养殖船以外类型 以外类型的渔业船舶; 不包括 以外类型 ⑥ ⑦ 按照有关规定已经缴纳船舶吨税的船舶; 依照我国有关法律和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馆、 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及其有关人员的车船;
504 城镇土地使用税城 镇 是国家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对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以实际占用的土地 实际占用的土地 面积为计税依据,按照规定的税额计算征收的一种税; 面积
土 地 使 用 税 是指在城市、 城市、 城市
征税范围↓ 包括在城市、 县城、 建制镇和工矿区的国家所有 集体所有 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 国家所有 集体所有的土地; 土地增值税只 包括国家所有的土地; 土地增值税只 土地增值税 工矿区是指工商业比较发达,人口比较集中,符合国务院规定的建 工矿区 县城、 建制镇、 工矿区 县城、 建制镇、 制镇标准,但尚未 但尚未建立建制镇的大中型工矿企业所在地,工矿区须 但尚未 工矿区范围 内 使用土地 的单位和个 人; 纳 税 义 务 人 包括指定范围 内的所有 所有单位 所有
和个人; 经省级 省级人民政府 政府批准; 省级 政府 1) 城市的土地包括市区 郊
区 市区和郊区 市区 郊区的土地; 2) 县城的土地是指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镇的土地; 3) 建制镇的土地是指镇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土地; 包括镇政府所在地 不 所辖行政村; 4) 建立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以外的 以外的工矿企业不 需要交纳该 以外的 不 税; 自 2009.01.01 起,公园、名胜古迹内的索道公司经营用地,应按 公园、名胜古迹内的索道公司经营用地 公园 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新) 土地使用权的归属情况↓ 1.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 2.………不在土地所在地的; 3.土地使用权 未 确定或权属纠纷 未 解决的; 4.多方共有土地使用权; 纳税人实际占用 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 实际占用 ㎡; 1) 凡有由【省级人民政府】确定 的单位组织测定土地面积的 测定的面积 测定的面积; 测定的面积 2) 尚未组织测量,持有政府部门 核发的土地使用证书的计 税 依 据 证书确认的面积; 证书确认的面积 3) 尚 未 核 发 土 地 使 用 证 书 的 纳税人申报土地面积 纳税人申报土地面积待 核发土地使用证书后再作调 整; 采用定额税率 采用有幅度的差别税额 拉开档次, 定额税率, 有幅度的差别税额, 而且每个幅度税额的差距规定了 【20 定额税率 有幅度的差别税额 倍】 ;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最高单位税额与最低单位税额相差【50 倍】 ; 省级人民政府 省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市政建设情况经济繁荣程度在规定的税额幅度内,确定所辖地区 省级人民政府 的使用税额幅度,可适当降低,但降低幅度不得超过上述规定最低税额的 30% (新) 可适当降低, 30%; 可适当降低 具体纳税义务情形↓ 1.纳税人购置新建商品房 征 收 管 理 纳税 义务 发生 时间 4.…新征用【耕地】 5.…新征用【非】耕地 3.…出租、出借房产 2.………购置存量房 对应发生时间↓ 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 次月起…… 次月 自……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 次月 起…… 自 交 付 出 租 、 出 借 房 产 之 次 月 起…… 自批准征用之日起满 1 年时…… 自批准征用次月 次月起……… 次
月 非农人口 50 万以上 20~50 万 20 万以下 Big city M ……… S ……… 共有各方,应以其实际使用的土地面积占总面积的 实际使用的土地面积占总面积的 比例,分别计算缴纳土地使用税; 比例 税率 级别 1.5~30 元 1.2~24 元 0.9~18 元 0.6~12 元 所有者 土地的实际使用人和代管人; 实际使用人 对应纳税人↓
县城、建制镇、工矿区
全年应纳税额 = 实际占用应税土地面积㎡·适用税额
6 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 根据合同是否约定交付土地时间
Yes
自合同约定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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