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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天津市特殊工时工作制行政许可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公布日期】2018.04.29
【字 号】津人社规字〔2018〕9号
【施行日期】2018.04.2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行政许可
正文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印发天津市特殊工时工作制行政许可管理办法的通知
 
津人社规字〔2018〕9号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审批局,有关单位:
  现将《天津市特殊工时工作制行政许可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8年4月29日
 
天津市特殊工时工作制行政许可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特殊工时工作制行政许可管理,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及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适用本办法。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特殊工时工作制,包括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
 
第四条  用人单位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岗位,可以申请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即分别以周、月、季、半年、年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当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
  (一)地质及资源勘探开发、建筑、制盐、制糖、旅游、渔业、海运等行业中,部分受季节、资源、环境和自然条件限制需要集中作业的岗位;
  (二)交通、铁路、邮政、电信、内河航运、航空、电力、石油、石化等行业中,部分中断作业可能会影响社会公共利益的岗位;
  (三)其他需连续作业等适合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岗位。
 
第五条  经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用人单位,应当采用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休调休等方式,保障劳动者休息休假权利。
什么是996工作制
  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得超过14小时。对于第三级以上(含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岗位,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得超过11小时,且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对于需要24小时连续作业的岗位,用人单位应当实行多班工作制,禁止“两班”连续轮流作业。
 
第六条  在综合计算周期内,总实际工作时间超过总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超过部分视为延长工作时间,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按照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标准,支付高于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经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用人单位,在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根据《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三项规定,按照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标准,支付高于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第七条  用人单位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岗位,可以申请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一)对企业经营管理负有决策、指挥等领导职责的高级管理岗位,包括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董
事、监事等;
  (二)劳动者可以自主安排工作时间且无考勤要求的技术、研发、创作等岗位;
  (三)需要机动作业、由劳动者根据工作需要安排工作时间的外勤、推销、长途运输等岗位;
  (四)其他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的关系,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岗位。
 
第八条  对于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岗位,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标准工时工作制,合理确定劳动定额或其他考核标准,采用弹性工作时间等方式,保障劳动者休息休假权利。
 
第九条  经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用人单位,在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根据《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三项规定,按照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标准,支付高于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第十条  劳务派遣人员从事的岗位确需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的,由该岗位所在的单位提出申请,同时告知劳务派遣单位。
 
第二章  程序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需要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的,可以请所在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供政策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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