崔冬梅、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铁西支行劳动争议民事二审民事判 ...
崔冬梅、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铁西支行劳动争议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审理法院】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9.29 
【案件字号】(2021)辽01民终13675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马晨光刘风霞郝梦思 
【审理法官】马晨光刘风霞郝梦思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崔冬梅;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铁西支行 
【当事人】崔冬梅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铁西支行 
【当事人-个人】崔冬梅 
【当事人-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铁西支行 
【代理律师/律所】宋博北京市金栋(沈阳)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宋博北京市金栋(沈阳)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宋博 
【代理律所】北京市金栋(沈阳)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崔冬梅 
【被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铁西支行 
【本院观点】本案争议焦点为被上诉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铁西支行解除上诉人崔冬梅劳动合同是否违法。  建设银行装修贷款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合同合同约定新证据合法性诉讼请求维持原判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被上诉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铁西支行解除上诉人崔冬梅劳动合同是否违法。被上诉人解除上诉人劳动合同所依据的事实为2020年7月1日上诉人在办理案外人郭红梅个人再交易住房贷款过程中,上传个贷系统中的房产评估报告与省行指定的评估公司‘建银(浙江)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所提供的评估报告不符。上传个贷系统的评估报告中除房产证信息无误外,其他关键评估信息系伪造。被上诉人因上述事实依据《中国建设银行员工违规处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在授信业务或投资理财业务中,……明知客户提供材料的重要信息虚假仍申报或审批的,或对重要信息进行虚假误导性陈述的,给予开除处分”解除上诉人劳动合同。上诉人系案涉住房贷款的客户经理,负责该贷款的贷前调查工作。上诉人庭审中自述其贷前调查工作除上传评估报告外需对借款申请人的偿还能力、信用情况、
购房身份真实性进行调查,在个人贷款系统提请电子贷款审批程序,并将书面调查表提请审批。上诉人认可案涉住房贷款上传至被上诉人个人贷款系统中的房产评估报告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分行指定的评估公司所提供的房产评估报告不符的事实,但主张个人贷款系统中的房产评估报告系与被上诉人合作的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利用其工号及密码上传,并非其本人上传,且房产评估报告并非贷款审批所依据的重要信息。上诉人自述其在进行贷前调查时并未对评估机构提供的房产评估报告与个人贷款系统的房产评估报告进行比对,以个人贷款系统的虚假房产评估报告为依据提请案涉贷款的电子及书面审批程序。上诉人作为长期从事贷前调查的个人信贷客户经理,应当知道借款申请人身份真实性、还款能力、信用状况、购房情况和购房行为真实性、抵押物价值均为影响被上诉人决定是否发放贷款及贷款额度的重要信息,而房产评估报告系确定抵押物价值的依据。上诉人将虚假房产评估报告提请电子及书面的贷款审批程序构成在授信业务中对重要信息进行虚假误导性陈述,属于严重违反被上诉人规章制度,被上诉人因此解除其劳动合同合法。上诉人主张撤销解除劳动关系的决定,恢复双方劳动关系,补发全部待遇的上诉人请求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无法支持。  关于上诉人主张的调取监控视频及被上诉人对案外人的处罚意见。无论案涉虚假房产评估报告是否上诉人本人上传至被上诉人个人贷款系统,上诉人形成书面调查报告及提请贷款审批时均应对影响被上诉人决定是否发放贷款及贷款额度的重要信息进行审慎审查。被上诉人对案外人的处罚意见并非认定被上诉人解除上诉人劳动合同合法性的依据,故一审法院对上诉人的上述调取证据的申请不予准许并无不当。  综
上所述,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崔冬梅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1-11-03 01:11:58 
崔冬梅、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铁西支行劳动争议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辽01民终13675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崔冬梅。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博,北京市金栋(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铁西支行,住所地沈阳市铁西区兴华南街10号。
     法定代表人:李佩歧,该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光。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昂飞,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分行公司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崔冬梅因与被上诉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铁西支行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2021)辽0106民初76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     崔冬梅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撤销被上诉人解除与上诉人劳动关系的决定,恢复双方劳动关系。2.改判被上诉人补发上诉人自2021年03月15日起至恢复劳动关系之日止的全部工资(以工资表为准)、奖金、五险二金、未休假补偿金等全部待遇。3.本案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审判决中认定被上诉人解除与上诉人劳动关系的理由是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的,上诉人的违规行为不构成解除劳动合同的标准。该评估报告系中介伪造和上传的,上诉人没有实施伪造变造行为,不符合解除劳动合同标准。一审法院对还原案件情况的监控证据拒不调取,不查清案件事实原貌,有意偏袒被上诉人。上诉人对《事实见面谈话记录》真实性不予认可,一审判决因此作出对上诉人不利判决,适用法律有误。评估报
告不属于《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相关材料重要信息”,而一审法院对此没有查清,作出的判决严重错误。上诉人申请调取“其他相关人员的处罚意见”,是法院判断解除劳动合同行为是否正确适当的依据,并非与本案无关。
二审被上诉人辩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铁西支行辩称,上诉人的违规行为是严重的,其伪造并参与伪造个人贷款中的评估报告的行为严重违反金融机构信贷人员的合规从业标准和建行内部的规章制度。个人贷款针对抵押房产的评估报告与贷款本身非常重要,其一是个贷的基础,用于说明借款人购房的真实性及购房价格的合理性,其二房产作为个人贷款的抵押物,评估报告说明其能否足额担保银行贷款,能确保贷款的安全性,上诉人在办理郭红梅个人贷款中将市场价85万元的房产按评估报告中的231万元准备贷款审批材料并上报审批,将实际可能贷款60万元的个贷业务办理成了160万元,该笔贷款已经逾期造成我方损失。上诉人通过个人信贷业务的用户上报虚假信息的行为严重违反建行的规章制度,针对上诉人的其他办理的相类似的贷款的核查中发现至少20笔伪造评估报告的贷款经其上报并发放,截至目前全部逾期造成我方4290万元损失。上诉人的违规行为是严重的,符合劳动合同法及建行内部规章制度予以开除的标准。关于其行为是否对标建行规章制度的24条,一审已经进行论述,我方同意。
原告诉称     崔冬梅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撤销被告解除与原告劳动关系的决定,恢复双
方劳动关系;2、请求被告补发自2021年3月15日起至恢复劳动关系之日止的全部工资4500元每月、奖金10000元每月、五险一金及企业年金共计6199.84元,总计20699.84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一审法院查明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于1992年7月到被告处工作。双方于2002年7月31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约定劳动合同期限从2002年1月1日起至法定或本合同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时止。原告离职前从事个人信贷客户经理工作,负责贷前调查。根据《中国建设银行辽宁省分行个人住房贷款操作规程实施细则》第四章“贷前调查”中的有关规定,贷前调查人员应审核申请材料,调查借款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身份真实性、还款能力、信用状况、购房情况和购房行为真实性、首付款支付情况、贷款担保情况等其他应调查的情况,形成贷前调查意见。负责审核申请材料是否完整、真实、合法、有效。该《细则》第二十条规定,贷前调查人员应调查抵押物价值的合理性,以所购再交易房屋为抵押物,必须由我行认可的评估机构或我行内部评估人员评估抵押物价值,以抵押物交易价格与评估价值两者较低价值作为确定贷款额度的依据,对评估价值明显高于当地平均房屋价值、同类物业价格的,可要求重新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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