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地方税务局代发发票税率表
附件1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税收征收率表(个人适用)
 
适用范围
综合征收率(%)
分项征收率(%)
市区
城镇
营业税
城建税
教育费附加
地方教育附加
个人所得税
印花税
房产税
市区
城镇
建筑业
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其它工程作业
6.36
6.3
3
0.21
0.15
0.09
0.06
3
金融保险业
贷款利息
25.6
25.5
5
0.35
0.25
0.15
0.1
20
文化体育业
各类培训
4.86
4.8
3
0.21
0.15
0.09
0.06
1.5
服务业
住宅出租
5.73
5.7
1.5
0.105
0.075
0.045
0.03
0.05
4
需提供房产证明
非住宅出租
18.3
18.2
5
0.35
0.25
0.15
0.1
0.7
12
咨询、代理、租赁等个人劳务项目(单次或月累计2万元(含)以下)
7.6
7.5
5
0.35
0.25
0.15
0.1
2
单次或月累计2万元以上实行按实征收
除上述服务业以外的其它劳务(单次或月累计2万元(含)以下)
7.1
7
5
0.35
0.25
0.15
0.1
1.5
单次或月累计2万元以上实行按实征收
转让无
形资产
转让著作权等(单次或月累计2万元(含)以下)
8.1
8
5
0.35
0.25
0.15
0.1
2.5
单次或月累计2万元以上实行按实征收
销售不动产
转让住宅
6.6
6.5
5
0.35
0.25
0.15
0.1
1
计税依据按照相关税收政策执行
转让非住宅
8.6
8.5
5
0.35
0.25
0.15
0.1
3
计税依据按照相关税收政策执行
注:申请业务应征收的税种在本表中未列举的另行据实征收。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税收征收率表(企业适用)
适用范围
综合征收率(%
分项征收率(%
营业税
城建税
教育费附加
地方教育附加
企业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
印花税
房产税
市区
城镇
市区
城镇
辖区内企业,市内跨区县企业
3.36
3.3
3
0.21
0.15
0.09
0.06
市内跨区县企业按规定提供外管证
总机构、符合条件的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及其项目部,不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3.36
3.3
3
0.21
0.15
0.09
0.06
按规定提供外管证并符合本表注第4款条件,其中市外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符合本表注第2款条件
总机构、符合条件的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及其项目部,应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4.36
4.3
3
0.21
0.15
0.09
0.06
1
按规定提供外管证并符合本表注第5款条件,其中市外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应符合本表注第2款条件
市外未提供外管证、不符合认定条件的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应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及个人所得税
7.36
7.3
3
0.21
0.15
0.09
0.06
3
1
未提供外管证、不符合本表注第2款条件的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应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且符合本表注第5款条件应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不符合认定条件的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应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不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6.36
6.3
3
0.21
0.15
0.09
0.06
3
不符合本表注第2款条件的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应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且符合本表注第4款条件不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市外总机构直接管理的项目部,不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3.56
3.5
3
0.21
0.15
0.09
0.06
0.2
提供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外管证、符合本表注第3款总机构项目部认定条件,且符合本表注第4款条件不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市外总机构直接管理的项目部,应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4.56
4.5
3
0.21
0.15
0.09
0.06
0.2
1
提供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外管证、符合本表注第3款总机构项目部认定条件,且符合本表注第5款条件应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金融保险业
贷款利息(一)
5.6
5.5
5
0.35
0.25
0.15
0.1
辖区内企业
贷款利息(二)
9.85
9.75
5
0.35
0.25
0.15
0.1
4.25
其他未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纳税人
文化体育业
表演、各类培训等(一)
3.36
3.3
3
0.21
0.15
0.09
0.06
辖区内企业
表演、各类培训等(二)
7.61
7.55
3
0.21
0.15
0.09
0.06
4.25
其他未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纳税人
咨询、代理等各类劳务费(一)
5.6
5.5
5
0.35
0.25
0.15
0.1
辖区内企业
咨询、代理等各类劳务费(二)
10.1
10
5
0.35
0.25
0.15
0.1
4.5
其他未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纳税人
房屋租赁(一)
17.6
17.5
5
0.35
0.25
0.15
0.1
12
辖区内企业,市内外跨区县企业提供外管证,其中市外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应符合本表注第2款条件
房屋租赁(二)
22.1
22
5
房屋租赁发票税率0.35
0.25
0.15
0.1
4.5
12
其他未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纳税人和市外企业未提供外管证,不符合本表注第2款条件的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应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转让无形资产
销售不动产
转让著作权等(一)
5.6
5.5
5
0.35
0.25
0.15
0.1
辖区内企业
转让著作权等(二)
9.85
9.75
5
0.35
0.25
0.15
0.1
4.25
其他未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纳税人
销售不动产(一)
5.6
5.5
5
0.35
0.25
0.15
0.1
辖区内企业,市内外跨区县企业提供外管证,其中市外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应符合本表注第2款条件
销售不动产(二)
10.6
10.5
5
0.35
0.25
0.15
0.1
5.0
其他未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纳税人和市外企业未提供外管证,不符合本表注第2款条件的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应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注:1.业务应征收的税种在本表中未列举的另行征收。
2.非法人分支机构证明其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身份需提交资料及认定条件:
申请人为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包括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管理的项目部、合同段等)的,提供以下几项资料之一,税务机关可认定其为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
1)提供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应注明其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身份或该项目部、合同段等属于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管理;
2)提供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表上该分支机构收入额应包括该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管理的项目部、合同段等收入并由总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受理盖章确认。
3)报送非法人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书)的复印件、由总机构出具的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的有效证明和支持有效证明的相关材料(包括总机构拨款证明、总分机构协议或合同、公司章程、管理制度、分支机构出具的该项目部经营收入及成本费用已纳入分支机构进行核算的证明等)。
3、不符合第2款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项目部认定条件的,应认定为总机构直接管理的项目部按项目经营收入的0.2%预缴企业所得税。
4、市外来我市从事建筑安装业企业在时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认定条件
企业符合以下条件,经工程所在地税务机关同意,回机构所在地扣缴个人所得税,在时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1)能按规定提供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外管证。
2)能提供项目从业人员在机构所在地扣缴个人所得税的完整、准确的会计帐簿和核算凭证。
5、市外来我市从事建筑安装业企业在时应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认定条件
企业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由工程所在地税务机关在时应按其项目经营收入的1%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1)不能提供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外管证。
(2)不能提供项目从业人员在机构所在地扣缴个人所得税的相关证明资料及完整准确的会计账簿和核算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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