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账实操-个人出租住房的税费计算案例
记账实操-个人出租住房的税费计算案例
个人出租住房涉及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以及个人所得税。
01增值税
一般情况下,个人出租住房,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规定,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缴纳增值税。
实务中,房东如果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出租不动产,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5号,以下简称“5号公告”)第四条规定,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未超过1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02附加税费
由于个人出租住房,附加税费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增值税免征的,附加税费也免于缴纳。
此外,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方面,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规定,如果月租金不超过10万元,予以免征。
03房产税
根据(财税〔2008〕24号)文件规定,对个人出租住房,不区分用途,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
需要说明的是,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契税房产税土地增值税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3号文件,房产出租的,计征房产税的租金收入不含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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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
根据(财税〔2008〕24号)文件规定,对个人出租住房,不区分用途,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对个人出租住房、承租住房签订的租房合同,免征印花税。
注意:根据(财税〔2008〕24号)文件规定,六税两费: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减免政策延长至2024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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