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地方税务局个人房屋租赁税收征管暂行办法
【法规类别】税收征收管理租赁财会税费租赁融资外汇
【发文字号】青地税发[2005]238号
【发布部门】青岛市地方税务局
【发布日期】2005
【实施日期】2006.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个人房屋租赁税收征管暂行办法
(青地税发〔2005〕238号)
第一条 为加强青岛市个人房屋租赁税收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及相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青岛市区域内出租或转租房屋的个人,取得的房屋租赁收入,必须依照国家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缴纳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个人所得税。
第三条 经地税机关依法委托的单位为税款代征人,代征人应依照税法规定代征税款。
第四条 出租或转租房屋的纳税人取得的租赁收入,代征人没有代征税款的,由出租或转租房屋的个人自行到房屋座落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第五条 出租或转租房屋的个人其纳税义务的确认,应以产权凭证或房屋租赁合同为依据;无产权凭证或房屋租赁合同的,由当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确定;产权所有人或合同持有人死亡,在未办理继承手续或未中断合同期间,该房屋出租且有租金收入的,以领取租金的个人为纳税义务人。
第六条 房屋租赁收入按月(次)计征税款。对纳税义务人一次取得数月的房屋租赁收入,能够提供准确、有效凭证的,可以将其房屋租赁收入分解到所属月份,分别计算应纳税款,并在取得房屋租赁收入的次月10日内缴纳税款。
第七条 纳税人在两地或两地以上取得房屋租赁收入的,应分别到房屋座落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税款。
第八条 对出租或转租房屋的个人,能够提供完整、合法、有效的涉税证明和资料的,其取得的房屋租赁收入,按照综合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月房屋租赁收入额×综合征收率综合征收率为:
月 房 屋 租 赁 金 额 | 综合征收率% |
月房屋租赁金额5000元(含5000元)以上的 | 9 |
月房屋租赁金额800元(不含800元)以上至5000元(不含5000元)的 | 6 |
第九条 对出租或转租房屋的纳税人,不能提供完整、合法、有效的涉税证明和资料的,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根据其租赁房屋所处位置、套型、使用面积、楼层、朝向、配套设施等要素,参照本《暂行办法》所附《青岛市个人出租房屋地段等级价格浮动参照标准》,核定其月(次)租赁收入额,确定其适用的综合征收率,据以计算应纳税额。
第十条 对按规定缴纳了税款的出租或转租房屋的个人,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给予开具《税务机关代开统一
发票》。
第十一条 对出租或转租房屋的个人未按规定缴纳税款的,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青岛市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青岛市地方税务局青地税发[2001]80号文件同时停止执行。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管理办法 》(青地税发[2004]168号)中规定的个人房屋租赁项目的税率一并调整按本办法综合征收率执行。
青岛市个人出租房屋地段等级价格浮动参照标准 市南区出租房屋地段等级价格浮动参照标准
单位:元/平方米
地段 等级 | 地段(区域)名称 | 年租金额 | 年租金额 | 年租金额 | ||
网点房 | 商住、写字楼、公寓 用于办公 | 居住 用房 | ||||
一 级 | 彰化路、澄海路、东海路、澳门路、台湾路、汕头路、延安三路(香港西路以南段)、 香港西路、香港中路 (东至燕儿岛路)、燕儿岛路(香港中路以南段)、东海西路、南京路(东海中路以南段)、山东路(宁夏路以南段)、云霄路(江西路以南段)、南京路(香港中路以南段)、 闽江路、闽江一路、闽江二路、闽江三路、东海中路、福州路(江西路以南)、漳州一路、漳州二路、泉州路(江西路以南) | 800-2400 | 500-2000 | 200-1500 | ||
二 级 | 中山路、太平路、广西路、南海路、河南路、江苏路、大学路、文登路、兰山路、安徽路、芝罘路、八大关范围内、莱阳路、四方路、潍县路、博山路、泰安路、费县路、浙江路、沂水路、贵州路、山东路(宁夏路以北)、江西路、徐州路(江西路以南)、齐东路、延安三路、八大峡范围内 、云南路、湖南路、湖北路、福州路(江西路以北)、泉州路(江西路以北) | 500-1600 | 350-1200 | 150-1000 | ||
三 级 | 其他路段及区域 房屋租赁发票税率 | 400-1200 | 200-900 | 120-600 | ||
市北区出租房屋地段等级价格浮动参照标准
单位:元/平方米
地段等级 | 地段(区域)名称 | 年租金额 | 年租金额 | ||||
经营用 | 居住用 | ||||||
一 级 | 胶州路、中山路、四方路、易州路、 芝罘路、海泊路 | 800 - 2400 | 180 - 600 | ||||
台东三路 | 600 - 2000 | ||||||
辽宁路(华阳路口以西)、威海路(长春路口以南)、博山路、泰山路 | 500 - 1200 | ||||||
聊城路、潍县路、上海路、即墨路、 李村路、高密路、益都路 | 500 - 900 | ||||||
辽宁路(华阳路口以东) | 400 - 850 | ||||||
威海路(长春路口以北) | 300 - 650 | ||||||
二 级 | 延安路、台东一路 | 500 - 1500 | 120 - 360 | ||||
馆陶路、热河路、堂邑路、台东二路、 台东四路 | 400 -900 | ||||||
冠县路、新疆路、人和路、大成路、 大港路、莱州路、芙蓉路、昆明路、 菜市 | |||||||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QQ:729038198,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