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
一、基本案情
某商贸公司(以下简称“商贸公司”)成立于2010年,主要从事电子产品、日用品的批发和零售业务。公司法定代表人为李某,注册资本100万元。2019年6月,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对该公司进行日常检查时,发现其经营场所内存放大量未经许可的电子烟产品,共计1000余件,涉案金额达20余万元。
经调查,商贸公司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却擅自经营电子烟产品。公司负责人李某承认,其从2018年开始经营电子烟,但由于没有取得相关许可证,便通过线上渠道购进电子烟产品进行销售。
二、违法行为分析
1. 无证经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规定,从事烟草专卖品的生产、批发、零售业务,必须依法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商贸公司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擅自经营电子烟产品,属于无证经营行为。
2. 非法渠道进货:商贸公司从线上渠道购进电子烟产品,无法提供合法的进货凭证,涉嫌非法渠道进货。
3. 虚假宣传:在经营过程中,商贸公司对电子烟产品进行了虚假宣传,声称其产品具有戒烟、保健等功效,误导消费者。
三、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条规定,从事烟草专卖品的生产、批发、零售业务,必须依法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四、处理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四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商贸公司作出如下处罚:
1. 责令停止非法经营电子烟产品;
2. 没收非法所得20余万元;
3. 10万元;
4. 对公司负责人李某处以2万元。
五、案例分析
本案中,商贸公司因无证经营、非法渠道进货、虚假宣传等违法行为,受到了法律的严厉制裁。这警示我们:
1. 企业必须依法经营,取得相关许可证后方可开展业务。
2. 企业应加强自律,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从事非法经营活动。
3. 消费者应提高法律意识,增强辨别能力,抵制非法商品。
六、启示
本案的发生,给我们敲响了警钟。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应时刻保持清醒头脑,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诚信经营,才能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同时,政府部门应加强监管,严厉打击非法经营活动,切实维护市场秩序,保障消费者权益。
第2篇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张某,男,1980年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某市某区。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7月15日被某市某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0日被某市某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现羁押于某市某区看守所。
二、案件事实
2018年6月,被告人张某在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情况下,擅自设立了一家名为“某市XX科技有限公司”的公司,从事手机卡、上网卡等电信业务。张某通过非法渠道购买大量手机卡和上网卡,并以低于市场价的价格出售,同时提供非法短信发送、网络接入等业务。
张某的非法经营活动主要通过以下方式进行:
1. 虚假宣传:张某在其上发布虚假广告,宣称其公司提供的手机卡和上网卡具有高速、稳定、安全等特点,吸引了大量消费者。
2. 低价销售:张某以低于市场价的价格销售手机卡和上网卡,吸引消费者购买。
3. 非法接入:张某通过非法手段接入电信网络,为消费者提供非法短信发送、网络接入等服务。
2018年10月,某市电信管理局接到众举报,称张某的公司涉嫌非法经营。经调查,张某的公司确实存在非法经营电信业务的行为。2018年11月,张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三、侦查、起诉及判决
(一)侦查阶段
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依法对张某的公司进行了查封,并扣押了涉案手机卡、上网卡、电脑等物品。经调查,张某的非法经营额达人民币20万元。
(二)起诉阶段
某市某区人民检察院以张某涉嫌非法经营罪向某市某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三)判决阶段
某市某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经营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根据张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1. 被告人张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2. 没收张某违法所得人民币二十万元,上缴国库。
四、案例分析
日用品批发市场本案是一起典型的非法经营案,具有以下特点:
1. 违法性:张某未经许可经营电信业务,违反了国家有关电信管理的法律法规。
2. 社会危害性:张某的非法经营活动扰乱了电信市场秩序,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同时也给国家电信管理部门带来了不利影响。
3. 主观故意:张某明知其行为违反法律规定,却故意从事非法经营活动,具有明显的主观故意。
本案的判决充分体现了我国法律对非法经营行为的严厉打击,同时也警示了广大人民众,要增强法律意识,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维护良好的市场经济秩序。
五、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2.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四条:国家对电信市场实行统一管理。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遵守商业道德,接受依法规定的监督检查。
六、结论
张某非法经营案是一起典型的非法经营案例,其判决充分体现了我国法律对非法经营行为的严厉打击。通过本案,我们应深刻认识到非法经营行为的危害性,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共同维护良好的市场经济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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