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高管责任保险与企业创新关系研究--兼议董事会规模的调节作用_百 ...
总38卷第3期2022年6月Vol.38No.3 Jun.,2022
董事高管责任保险与企业创新关系研究
——兼议董事会规模的调节作用*
●张瑞纲,曾晖
(广西大学经济学院,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530004)
摘要:系统研究董事高管责任保险(简称董责险)对企业创新的影响作用,并且检验了董事会规模对这种影响的调节作用,结果表明:董责险对企业创新有显著的促进作用,说明董责险作为上市公司的治理工具确实能够有助于企业创新;而董事会规模的扩大则会抑制董责险对企业创新的激励,说明较大董事会规模的上市公司,由于存在集体决策困境,对上市公司的创新决策有着一定程度的阻碍作用。在经过稳健性检验和内生性处理后,上述结论依然成立。从上市公司异质性的角度,进一步分析董责险对企业创新的作用,发现相较于非国有企业,国有上市公司投保董责险对创新的促进作用更明显,CEO与董事长两权分离的上市公司购买董责险比两职合一的公司对创新的激励效果更显著。研究结果对于上市企业投保董责险以及选择创新激励策略提供了一定的参考。
关键词:董事高管责任保险;企业创新;董事会规模;国有上市公司
中图分类号:F272.91;F273.1;F842.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4-5465(2022)03-0092-13
一、引言
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创新已成为社会发展不可或缺的驱动因素。对企业来说,创新是企业管理中的核心内容,对其发展前景起决定性作用。自党的十八大以来,企业创新被提升为国家发展战略,企业的自主创新意识也显著提高,创新投入和成果产出都有了极大的提升,涌现出了一大批创新型高科技企业。但相较于发达国家而言,我国的创新仍处于起步阶段,还有较大的发展空间。不过,企业创新通常是一种高成本的风险行为,研发周期漫长,大量的不确定性使得失败的概率较大,因而大多数高管人员出于对自身职业前途的考虑,有可能会选择规避风险[1-3],拒绝做出创新的决策。因此,如何降低创新过程中所产生的成本和风险,抑制高管人员的短视行为,使其更倾向于进行企业创新的决策,这是值得研究的问题。
企业创新风险的高发性使得董事高管责任保险(以下简称董责险)逐渐进入了企业管理层的视野。董责险是一种特殊的责任保险,企业在投保后,当被保险的董事和高管人员在因工作失误或行为不当被追究个人赔偿责任时,由保险人代为偿付其赔偿责任以及相关法律费用。董责险在
20世纪30年代产生于美国,60年代以后进入高速发展阶段。该保险作为一项有效的外部治理机制,有助于完善公司治理,在一定程度上提升了管理层的工作安全感。这意味着购买董责险的公司
兰州财经大学学报
Journal of Lanzhou University of Finance and Economics
*收稿日期:2022-05-12
基金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董事责任保险、企业特征与企业风险行为”(71863002)。
作者简介:张瑞纲(1978—),男,贵州安顺人,博士,副教授、硕士研究生导师,研究方向:责任保险;曾晖(1997—),男,广西梧州人,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保险理论。
—92
董事高管责任保险与企业创新关系研究张瑞纲,曾晖
对管理层的失误和试错会相对宽容[4]。在发达国家中,董责险的投保十分普遍。据美国Tilling⁃
hast-Towers Perrin公司2000年的一份调查报告,在调查的2059家位于美国和加拿大的上市公司中,96%的美国上市公司和88%的加拿大上市公司都投保了董责险,其中科技、生化类和银行、金融类公司的董责险购买率更是高达100%。这些数据足以证明董责险在西方发达国家已经是一种非常成熟的外部治理机制。在中国香港地区,董责险的覆盖率也达到60%至70%。中国证监会于2002年发布《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中规定:“经股东大会批准,上市公司可为董事购买责任保险。”自此,董责险被正式引入中国大陆。但截至2017年底,中国大陆仅有284家企业购买过董责险,仅占沪深两市A股上
市公司的7%左右。这主要是因为,一方面,由于责任保险的相关法律体系还不健全,高管人员面临的法律风险较小,因此其董责险的投保意愿较低;另一方面,政府引导不足,上市公司对董责险也认识不到位。
董责险作为一种高管激励手段,保障对象主要是董事会成员,因而公司和董事会治理状况与董责险的需求密切相关[5],并且董责险对于企业创新的作用强弱也受到董事会治理状况的影响,故选择董事会治理中的核心环节——董事会规模作为调节变量,以考察董事会规模在董责险对企业创新作用中的调节效应。
基于上述情况,探究企业创新、董事会规模以及董责险三者之间的作用机理,对于企业发展具有较强的现实意义。以2004年至2017年沪深两市A股上市公司作为研究样本,将董责险引入企业创新的过程,探究董责险对企业创新是否会有显著的促进作用;将董责险与董事会规模进行交互,考察交互项的回归系数是否显著,以此研究董事会规模在董责险与企业创新关系中存在怎样的调节效应;根据上市公司特征的异质性,针对性地考察产权性质和两职合一对董责险和企业创新关系的影响。
二、文献综述与研究假设
(一)董责险和企业创新
目前学术界关于董责险的治理作用、董责险对企业创新的作用还没有形成统一认识,主要存在两种学说:激励监督效应说和机会主义效应说。前者主张,首先,董责险是对高管人员的一种激励手段,为管理层因决策失误造成的后果买单,
降低了管理层风险厌恶程度,使其能大胆创新[6];其次,董责险引入保险公司这一外部监督机制,促使管理层做出有利于企业长远发展的决策。相反地,后者则认为董责险为高管人员的过失兜底,容易诱发道德风险和利己主义行为[7],因此不利于企业创新;董责险并不能直接地提高管理层运作效率和决策的科学性,而这两者正是企业创新的主要动力。具体阐释如下:
董责险的激励监督效应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其一,董责险提升了管理层的工作安全感[4],缓解高管人员的职业压力,能够分担高管人员的决策风险,免除其后顾之忧,鼓励高管人员大胆创新,具体表现为董责险可以为管理层承担财产损失[5]。其二,购买董责险后,上市公司引入了保险公司这一外部监督机制。保险公司是专业的风险管理机构,在承保前、中、后期都会对企业和管理层进行风险评估和监督[8],有助于及早发现资质不合格的高管人员,清除隐患。保险公司还可以通过提高费率与合同条款等方式,规范高管人员的行为,监督管理层将资源投入创新而非为自身谋取利益,从而提高创新效率。其三,董责险是一种管理层激励手段,上市公司投保董责险后,就能以此为筹码,吸引优秀的人才加盟企业[9-10],为企业创新提供人才支持。有学者就运用博弈论模型得出结论,认为引入董责险后高管人员的压力明显减轻,并且更容易留住高素质人才和吸引市场上出的经理人[11]。
董责险的机会主义效应也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其一,董责险将管理层的风险转移至保险人,为高管人员兜底,降低了高管人员的责任风险,削弱了法律的制裁作用,容易诱发道德风险[12,7]。其二,董责险的引入会促使高管人员追求个人利益的最大化[13],诱发代理问题,当公司利益与管理层利益出现冲突时,管理层会将自身利益凌驾于公司利益之上,做出损害公司利益的决策。其三,企业创新的重要推动力是管理层运作效率和决策的科学性,董责险无法显著地提高管理
什么是企业性质层的创新决策动力[8],对企业创新的作用甚微,反而会将机会主义引进企业管理层,给企业带来负面效应。
由于企业创新是一项高风险行为,管理层迫于个人财产和职业声誉损失的压力,通常会选择
—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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墨守成规、保守决策。董责险的引入则可能为企业管理层提供保护,为管理层的试错买单,从而鼓励其做出创新决策,也可能成为管理层机会主义的凭藉,反而会抑制企业创新。故提出如下假设:H
1a
:引入董责险对企业创新有促进作用,即激励监督效应成立。
H
1b
:引入董责险对企业创新有抑制作用,即机会主义效应成立。
(二)董责险、董事会规模与企业创新
董责险是对董事会的一种激励手段,董责险对企业创新的作用也会受到董事会规模的调节。董事会发挥决策职能主要受到独立董事比例、董事长和总经理兼任情况和董事会规模的影响。关于董事会规模对企业创新决策的研究,学术界也尚未取得统一认识,主要存在两种看法:臃肿效应说[14]和协同效应说。臃肿效应说认为,过大的董事会规模会降低沟通和决策效率,董事会成员之间会存在利益冲突,协调难度加大[15],难以做出优质的决策;较大的董事会规模难以达成一致意见,因此更倾向于选择风险相对较小的项目。而协同效应说则认为,董事会规模越大,越有可能包含高素质的人才,知识互补效应就会越强,从而提高决策的质量,更有效地发挥董事会的决策、监督职能[16-17],做出利好企业长期发展的创新决策;较大的董事会规模有利于集思广益,能根据外部情况的变化及时做出应对。
在有关董事会规模、董事会治理在董责险和企业创新三者作用机理探究中,比较具有代表性的成果是认为较大规模的董事会对企业创新具有抑制作用,该作用在引入董责险后显著增强[8]。董责险作为管理层“加油包”的组成部分,投保董责险将直接影响上市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虽然董责险可以为决策风险兜底,但较大的董事会规模依然存在着难以调和的利益冲突,做出风险决策导致的风险无法完全由董责险来化解。因此,较大的董事会规模会造成“集体决策困境”,即臃肿效应成立。董事会成员之间存在利益冲突,出于为各成员的利益考虑,董事会通常都会做出十分保守的决策,而选择规避像企业创新这样的高风险行为,从而削弱董责险对创新的促进作用。故提出以下假设:
H
2
:董事会规模扩大会抑制董责险对企业创新的促进作用。
三、研究设计
(一)样本选择与数据来源
根据研究需要,选择2004年至2017年中国沪深两市A股上市公司(包含A&B和A&H公司)作为样本,并对初始样本做了以下筛选工作:(1)剔除金融、保险类上市公司。由于金融、保险类企业具有特殊的业务性质,其负债经营的特征使得财务数据与其他上市公司具有明显差异,而且这类企业有很大可能既是董责险的提供者又是董责险的需求者,购买董责险的目的与其他公司不同,因此予以剔除。(2)剔除*ST和*PT类上市公司。*ST和*PT类企业处于监管部门的特殊监管下,反映的并非是资本市场的一般情形。(3)剔除数据缺失的样本。(4)为避免数据离值对实证结果的影响,对连续变量进行1%和99%水平的
Winsorize缩尾处理。经过以上处理,最终确定了1906家上市公司的12442个面板数据观测值。
研究所使用的董责险投保数据均来自Wind 数据库中上市公司年报,通过在年报中搜索责任保险关键词并进行手工整理。其余上市公司财务数据均来自CSMAR国泰安数据库,并运用Sta⁃ta16.0软件进行实证分析。
(二)变量定义
1.核心解释变量:董责险(Doi)
董责险尚未成为我国资本市场的主流,且不属于上市公司强制披露的信息。目前学术界获取有关董责险数据的途径,大多是巨潮资讯网、中国资讯行和Wind数据库,并进行手工整理。通过在Wind数据库年报中检索责任保险关键词,辅以巨潮资讯网帮助确认,手工整理后得到2004年至2017年董责险的购买数据。
目前,上市公司关于董责险有关信息均通过公司董事会决议公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和年报等形式进行披露。借鉴许荣等[19]的研究方式,设置董责险虚拟变量(Doi),通过上述方式声明购买董责险的公司即赋值“1”,否则赋值“0”。同时借鉴胡国柳等[20]的研究方法,如果公司购买了董责险后没有发布公告宣布停止投保,则默认该公司持续投保。
2.被解释变量:专利申请总数(Patent)
目前学术界一般从创新投入、创新产出和创新效率三方面来衡量企业的创新效益,其中,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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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高管责任保险与企业创新关系研究
张瑞纲,曾晖投入是最常用的指标。创新投入包含研发投入和研发投入强度两个部分:研发投入用研发经费来衡量,而研发投入强度则多以研发投入占营业收入的比重进行衡量。借鉴夏同水等[21]的研究思路,创新投入并不能反映创新的实
际成果,而董责险贯穿了企业创新的全过程,故用创新成果能更好地衡量企业创新效益。因而以上市公司专利申请总数来衡量企业创新的指标,专利申请总数即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专利的总和。
3.调节变量:董事会规模(Board )
选择董事会规模作为调节变量。董事会规模为当年年末董事会人数,不包括名誉董事、董事会顾问和独立董事等,仅包含董事会的正式成员数。
4.控制变量
研究中选择公司规模(Size )、资产负债率(Lev )、股权集中度(Con )、管理层持股(Mh )、独立董事比例(Indep )、成长能力(Growth )、企业年龄(Age )、股权制衡度(Bal )和固定资产净值(Nvfa )
作为控制变量。
具体变量含义见表1。(三)模型设计
为了检验上文的两个假设,实证研究中使用如下两个回归模型:
Patent it =β0+β1Doi it +β2Size it +β3Lev it +
β4Con it +β5Mh it +β6Indep it +β7Growth it +β8Age it +β9Bal it +β10Nvfa it +∑
Year +∑Ind +εit (1)
Patent it =β0+β1Doi it +β2Size it +β3Lev it +
β4Con it +β5Mh it +β6Indep it +β7Growth it +β8Age it +β9Bal it +β10Nvfa it +β11DIBRD it +∑Year +∑Ind +εit ①
(2)
模型(1)用于检验H 1,模型(2)用于检验H 2。
四、实证结果
(一)描述性统计
描述性统计的结果如表2所示。由此可知,专利申请总数(Patent )最小值为3,最大值为3771,平均值为208.8,存在较大的极差,标准差也
相对较大,说明专利申请总数的统计数量差别很大。董责险(Doi )的均值为0.0629,表明在所收集的样本中仅有6.29%的上市公司购买了董责险,相较于西方发达国家90%以上(某些行业甚至能
达到100%)的董责险投保率存在较大差距。董事会规模(Board )在0~18人之间,差异较大。
(二)董责险、企业创新均值差异检验为初步考察董责险对企业创新的影响,根据是否购买董责险将上市公司样本分为两组,分别检验其专利申请总数是否存在显著差异。均值差异检验结果见表3。从均值差异分析中可以看
DIBRD
=
Doi×Board
表1
变量名称及变量定义
变量类型解释变量调节变量被解释变量
控制变量
变量名称
董责险(Doi )董事会规模(Board )专利申请总数(Patent )公司规模(Size )资产负债率(Lev )股权集中度(Con )管理层持股数(Mh )独立董事比例(Indep )
成长能力(Growth )企业年龄(Age )股权制衡度(Bal )固定资产净值(Nvfa )年份(Year )行业(Ind )
变量定义
虚拟变量,购买董责险的公司赋值1,否则赋值0年末董事会正式成员数
年末公司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专利申请的总和年末公司总资产取对数负债与资产的比例关系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管理层持股数量
独立董事占董事会人数比例营业总收入增长率
观测年份减去企业成立年份
第二至第五大股东持股比例总和与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的比值固定资产总额扣减累计折旧后的余值年度虚拟变量行业虚拟变量
95
兰州财经大学学报2022年第3期
出,在购买董责险(Doi=1)的上市公司子样本中,专利申请总数均值达到了528.487;而在未购买董责险(Doi=0)的上市公司子样本中,这一变量均值为187.401,并且在1%的统计水平上显著。这个结果初步说明,购买了董责险的上市公司创新效益明显优于未购买董责险的上市公司。
(三)相关性分析
在实证回归前,对主要的变量进行相关性分析,考察模型中是否存在严重的多重共线性问题,初步检验上文所提出的假设。相关性分析结果见表4。从分析结果来看,董责险与企业专利申请总数在1%的显著性水平上呈正相关关系,说明购买董责险对企业创新有促进作用。企业规模、固定资产净值与专利水平和董责险在1%的显著性水平上正相关,表明规模越大、家底越殷实的企业,越倾向于进行创新,越倾向于引入董责险这一外部治理机制。此外,从表4中还可以看出,主要变量之间不存在严重的多重共线性问题。
(四)回归分析
为了验证上文的假设,使用固定效应模型对前述构建的模型(1)和(2)进行回归分析,并且控制行业和年份效应,进一步探究董责险、董事会规模和企业创新之间的作用机理。回归结果
见表5。
表5中列(1)为引入调节变量前,董责险(Doi)对专利申请数量(Patent)的回归结果。观察结果,董责险系数为256.042,T检验值为3.13,在
1%统计水平上显著正相关,从而验证了H1a,即
表2描述性统计
变量Doi Board Patent Size Lev Con Mh Indep Growth Age Bal Nvfa 平均值
0.0629
8.8776
208.8
22.17
0.441
35.65
0.0827
0.37
0.2
2.631
0.668
20.42
标准差
0.243
1.7968
514.2
1.292
0.199
15.08
0.157
0.0538
0.366
0.409
0.588
1.536
最小值
3
19.98
0.054
8.44
0.273
-0.424
1.386
0.0202
16.89
最大值
1
18
3771
26.35
0.865
74.3
0.632
0.571
2.213
3.37
2.745
25.11
表3董责险、企业创新均值差异检验
变量Patent Doi=0均值
187.401
Doi=1均值
528.487
均值差异
341.087***
T值
18.194
注:*p<0.1,**p<0.05,***p<0.01;下同。
表4相关性分析
Patent Doi Size Lev Con Growth Bal Nvfa
Patent
1
0.16***
0.46***
0.17***
0.10***
-0.03***
0.38***
Doi
1
0.28***
0.15***
0.05***
-0.02***
0.24***
Size
1
0.48***
0.20***
0.04***
-0.11***
0.82***
Lev
1
0.09***
0.03***
-0.18***
0.43***
Con
1
0.02**
-0.67***
0.20***
Growth
1
0.06***
-0.03***
Bal
1
-0.13***
Nvfa
1—
—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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