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逃逸行为的探析-法学学士毕业论文
Abstract
Keywords: escape behavior; the judicial determination of escape behavior;Death Caused by Escape; independent crime
II
近年来,交通肇事逃逸问题一直是我国刑事司法和刑法理论关注的焦点。修订后的《刑法》把交通肇事逃逸行为作为一个加重处罚情节规定在交通肇事罪中,司法实践中法院主要是依据刑法第133条“交通肇事罪”的规定和最高院发布的《解释》来处理交通肇事逃逸案件。然而从该规定争议颇多。人们对交通肇事逃逸的认识、定性和处理不一,交通肇事罪内容不尽合理,规定不够明确,学界对此问题的认识存在分歧,导致司法实践中对这类案件的处理极不统一、于是,交通肇事中逃逸行为问题的研究具有迫切性。
一、交通肇事中逃逸行为的研究价值
(一)有利于预防和惩罚交通肇事逃逸行为
随着经济发展,交通运输业日趋发达,交通肇事案件大幅上升,已成为一种多发性犯罪,严重影响了人民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碰撞事故依然是道路交通事故的主要形态,碰撞事故死亡人数占事故总死亡人数的74.9%。如此庞大的数字令人触目惊心!从法院的审理情况看,交通肇事案件总体呈上升趋势,肇事后逃逸的现象也越来越突出。面对如此严峻的形势,国家采取了相应举措,而追究肇事者刑事责任成为制裁此类行为最严厉的惩罚,针对肇事后逃逸的行为人,由于其肇事行为更加严重的危害后果,从罪刑相适应原则出发,法律更是给予了重上加重的刑罚。
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交通事故当事人通常有种害怕和抵抗法律处理的心理。因为人们法律意识和知识的缺乏,导致更多人民财产和人民安全得不到及时有效的保护和救助。正因如此,交通肇事中对逃逸行为的研究和规范化,对人民财产和生命安全具有一定的保障性质。预防事主们的逃逸行为,避免更大的危险性发生。
(二)有利于完善刑事立法及避免司法实践中对逃逸行为的认定的不统一修订后的《刑法》把交通肇事逃逸行为作为一个加重处罚情节规定在交通肇事罪中,司法实践中法院主要是依据刑法第133条“交通肇事罪”的规定和最院发布的《解释》来处理交通肇事逃逸案件。1987年8月1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通过的《关于严格依法处理道路交通肇事案件的通知》就交通肇事罪的相关定罪量刑问题作了解释,但也未提及肇事后逃逸的情形。随着形势的发展,1997年修订的刑法典第133条对原刑法典第113条作了比较大的修改,
主要体现在删除了原法条中关于交通肇事罪主体的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
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可见,交通肇事后的逃逸行为在修订后的刑法典中有了明文规定。然而从该规定争议颇多。人们对交通肇事逃逸的认识、定性和处理不一,交通肇事罪内容不尽合理,规定不够明确,学界对此问题的认识存在分歧,导致司法实践中对这类案件的处理极不统一,于是,交通肇事中逃逸行为问题的研究具有迫切性。
(三)有利于遏制逃逸行为的发生及维护交通秩序和社会秩序
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0条规定及其实施条例第86、87、88条规定,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应当按照法律的规定,区分不同情况,采取适当措施,妥善处理:当事人应当采取停车、保护现场、抢救伤员、报警的措施;未造成人员伤亡,但造成了一定的财产损失,当事人对损害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即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交通事故的当事人在发生交通事故后须依据以上行为实施法定义务。可以由此看出,发生交通事故的当事人,在发生交通事故后,因自己的先行行为而带来以上几项义务,交通肇事中逃逸行为,是指行为人应当尽此些义务,而有意躲避不去实施法定义务的。
对交通肇事中逃逸行为的法定义务和规定,有利于交通事故当事人避免实施触犯法律的行为,同时其他道路行驶的合法利益能得以保护,维护交通秩序和社会秩序的正常运行。
二、当前我国对交通肇事中逃逸行为规定之缺陷交通事故肇事罪
(一)对交通肇事中逃逸行为认定不清
针对立法上的缺陷,仅从现有刑法的规定出发进行不同的解释,无法从根本上解决刑法第133条及相关司法解释引起的理论纷争和司法实践操作上的混乱,《解释》规定的“逃跑”并没有时间上和场所的限定,为此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也有两种不同的观点:第一种观点,“逃逸行为”并不限于交通肇事的当场,只要是为了逃避法律制裁而逃逸的,即使行为把被害人送到医院后为了逃避法律制裁而逃走,也构成交通肇事后逃逸。第二种观点,行为人的逃逸行为应仅限于“逃离事故现场”。持第二种观点的学者认为,从客观行为表现看,那些肇事后没有立即逃走的行为人,一般都当场实施了积极的救助行为,对救治被害人和挽回经济损失均起了一定的作用,社会危害性较小,故认为应对逃逸行为作限制性解释,此类情况不应认定为交通肇事后逃逸。
交通肇事逃逸行为的定义一直未统一,这给交通肇事逃逸行为的认定带来困难。目前就法律、相关司法解释及学术界的探讨来看,存在三种观点。第一种是根据1995年6月20日公安部关于《交通肇事逃逸案件查缉工
作规定》第二条规定:交通肇事逃逸案件,是指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当事人故意驾驶车辆或弃车逃离交通事故现场的案件。第二种是《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运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文称
“解释”)的第3条的规定“交通运输交通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具有本解释第2条第1款规定和第2款(1)至(5)项的情形之一,在发生交通肇事后,为躲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第三种是陈兴良《刑法疏议》中指出,逃逸是指“发生交通肇事后,不依法报警保护现成等待处理,而私自逃跑,逃避法律追究的行为。”
关于“交通肇事逃逸行为主观动机”的认定,《解释》第3条规定:交通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从立法和司法实践来看,只要具备逃避抢救义务和逃避责任归结这两个动机中的任何一个,都应认为具备了逃逸的主观方面,从而导致了逃逸故意的产生。实践中有的肇事者在肇事后并不回避、否认交通肇事行为本身的存在,但却试图通过其他方式,如让其下属承担责任、编造被害人的过错情节等,企图转移、减轻肇事责任。对于这种在肇事后的责任认定过程中的逃跑行为
(二)关于“因逃逸致人死亡行为”的定罪处理不统一
对于现行《刑法》中的“因逃逸致人死亡”这一规定,该如何评价和理解,一直众说纷纭。择其要者,主要有
以下几个方面:第一种见解认为,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发生重大事故以后,因惊慌、害怕等原因置受害人与不顾,逃离现场,使其未能得到及时救助而死亡。行为人的心态只能是过失。如果行为人明知将伤者遗弃不管可能会导致其死亡而仍然逃逸,致使被害人因抢救不及时死亡,应以故意杀人罪论处。①第二种简介认为,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了重大交通事故,出于避害心理而仓皇逃避,或者超速行驶或熄灯行驶,因而发生第二次交通事故并致人死亡。这种情形实际上是行为人犯了两个交通肇事罪,同种数罪,不予并罚,依法加重处罚。②第三种见解认为,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肇事后不及时抢救被害人而逃离现场,致使被害人因抢救不及时而死亡;或者行为人肇事后只顾逃离现场,其逃离行为造成他人当场死亡或者以后不治身亡。③产生这么多分歧,主要因为我国刑法学界,对于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逃逸致人死亡的行为该如何处理认识不一致。对于交通肇事后逃逸致人死亡的情况,学界争论不断,难有定论。大多数学者纠缠于行为人交通肇事后逃逸时对死亡结果的心理态度,并试图列举出各种不同的主观罪过与客观情境的所有结合方式,但实践中肇事后逃逸的情况千差万别,难以穷尽,行为人的主观心态又不能准确判断,列举法不可能解决逃逸的问题。并且,诸多的列举造成理论上的混乱纷争,司法实践中更加难以操作。在司法实务中,有些学者认为被害人的死亡究竟是肇事行为直接造成还是因肇事后未能及时救助所造成往往难以确定。为了便于司法操作,只要有证据证明被害人是在肇事者逃逸过程中死亡的,均可认定“因逃逸致人死亡”。在司法实践
①高铭暄、马克昌主.刑法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0,377.②张明楷.刑法学(下)[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7,586.③齐文远.刑法学[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426页.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QQ:729038198,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