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琳琳案(嘉南公(新兴)行罚决字[2021]01631号)
张琳琳案(嘉南公(新兴)行罚决字[2021]01631号)
【主题分类】公安 
【发文案号】嘉南公(新兴)行罚决字[2021]01631号 
【处罚日期】2021.06.09 
【处罚机关类型】公安部/厅/局/分局 
【处罚机关】【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浙江省嘉兴市公安局南湖区分局新兴派出所 
【处罚种类】行政拘留 
【执法级别】区/县级 
【执法地域】南湖区 
【处罚对象】张琳琳 
【处罚对象分类】个人 
【更新时间】2021.09.18 18:14:44 
应采儿主要违法事实:2017年8月29日晚,张琳琳伙同薛某、柳某某、罗某某在嘉兴市南湖区新湖绿都某幢某室,以冰壶烫吸的方式吸食,后被公安机关查获。经检测,张琳琳的新鲜尿样中()类呈阳性反应。
另查明,我局于2017年8月30日至8月31日调查上述案件期间,张琳琳冒用胡某娟的身份信息,致使我局于2017年8月31日以“胡某娟”的身份对张琳琳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详见嘉南公(新兴)行罚决字[2017]1172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已撤销)】。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决定给予张琳琳行政拘留十日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行政拘留处罚已于2017年8月3日,根据嘉南公(新兴)行罚决字[2017]1172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内容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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