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在线·权益纷争15万余元悄然蒸发
2015年4月6日,张丽去招商银行成都分行玉双路支行柜台取
款,当她递上银行卡输入密码后,却被柜员告知,账户内仅剩55
元。“这怎么可能,里面明明有15万多啊!”张丽十分震惊,大声嚷
了起来。
柜员当即拉出账单,交易明细显示,截至2015年2月12日,该
银行卡账户内余额为157755.08元。2015年2月14日14时53分04
秒至2015年2月14日15时46秒期间,在不足一个小时内,该银行卡
通过手机银行分四次分别向户名为赵强的人转账,其中三次分别
为5万元和一次7700元,共计157700元。
“我压根不认识这个赵强,也从没有在手机银行上转过这么
多的款项。”张丽觉得蹊跷,她认为一定是银行系统出了问题,要
求柜员再次核实。柜员从数据后台调出了相关记录,四次转账,玉
双路支行均向张丽的银行卡绑定手机的尾号2788发送了转账验
证码。
据张丽回忆,2013年3月18日,她在玉双路支行处申领招商
银行卡一张,并为该卡开通了网上手机银行,绑定了尾数2788的
手机卡。这个手机卡每月的套餐费用,由她丈夫万丰的单位定期支恐怖的名字
付,故而户名不是她本人,但手机一直归张丽使用。2015年春节前
夕,夫妻俩带着儿子去海南旅游,2月12日中午,尾数2788的手机
突然无信号,此后两天,手机不停有来电显示,但接听后却无人应
答,手机也无法回拨,张丽估计手机中了病毒,关掉手机。2月15日
开机后正常使用,但未见到手机短信提示。“肯定是银行卡被盗刷
了!”张丽恍然大悟,她当即向招商银行成都分行投诉,对方明确
答复,通过手机完成转账的行为,不在银行掌控范围。
当天下午,张丽向成华区公安分局报案称,银行卡里的
157700元被人在网上转走。2015年4月13日,成华区分局决定立
银行卡被盗刷,手机黑卡惹的祸
文/秦风
案侦查。公安机关调取的某通信公司出示的2788号码业务变
更记录中记载,该手机卡在2015年2月14日14:44在太升南路营
业厅补办,系他人伪造万丰的身份证办理。
连带索赔败诉
2015年7月,张丽向成华区人民法院起诉玉双路支行和某
通信公司,要求两家单位连带赔偿资金损失157700元。
“本人仅在办卡时出示过一次招商银行卡,平时很少使
用,银行卡和附带的密码器也随身保管,从未委托他人代为转
账,也未向他人泄露过密码。”张丽认为,玉双路支行违反合同
约定,未尽到相关的风险防范义务,通信公司未对办卡用户的
真实身份信息进行核实,其行为与她的损失具有因果关系,为
此,她要求玉双路支行赔偿157700元,通信公司承担连带支付
责任。
玉双路支行在法庭上辩称,招商银行的手机银行业务经
怎样设置代理服务器过银监会审批以及第三方安全性测评,完全符合行业安全性
标准,未发现安全性漏洞。储户在实施交易时,银行卡账号、
登录密码、手机动态密码、取款密码,同时符合其预留的信息,
即可视为储户本人的指令,银行按照指令支付,不存在任何违
ganen法或违约情形,不应承担任何责任。同时,张丽的“经济损失
157700元”是否属实,尚待公安机关侦查。
通信公司答辩说,手机卡的户名是万丰,在补办时完全按
照规定程序,没有过错,不应承担任何责任。张丽未提交有效
的损失证据,不存在赔偿责任的承担问题,且通信公司与张丽
不存在储蓄存款合同关系,不应承担连带责任。
成华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根据被告招行玉双路支行提交
的手机银行短信验证码发送记录,案涉四笔转账业务均系通三年前的一天,张丽去银行柜台取现,赫然发现银行卡余额少了15万
平板电脑连接电脑余元。追根溯源,竟然是被人用手机黑卡通过网银转的账。于是,张丽起诉
了电信运营商,刑案尚未侦破,她能够先行获得民事赔偿吗?2018年11月
13日,经过成都市两级法院的审理,
给出了结果。
过张丽预留给玉双路支行的手机号码接收到的短信验证码来操作完成。虽然庭审查明接收短信验证码的手机号码系案外人伪造了万丰的身份证件及委托书而获取,但对于玉双路支行而言,该手机号码仍属通过合法正规途径获取的有效号码,通信公司在补卡换卡业务审查上的失当,并不能否认玉双路支行通过该有效手机号码上的相应短信验证码及取款密码等来完成对张丽身份的识别和确认,因此,张丽要求玉双路支行承担责任的诉请于法无据。由于通信公司并非储蓄合同的当事人,张丽要求一并解决通信公司的侵权责任,于法无据。
2016年7月29日,成华区人民法院驳回张丽的诉讼请求。虎 成语
通信商分担责任
储蓄合同官司落败,张丽能不能主张通信公司的错办手机补应当同时查验受托人的证件并登记受托人的上述信息”。《电话“黑卡”治理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在提升身份信息核验能力部分载明“2015年2月1日起,基础电信企业和移动通信转售企业各类营销渠道为用户办理电话入网手续时,应利用专用移动应用程序与‘全国公民身份证号码查询服务中心’联网对比等有效技术措施,核验用户身份信息”。
一审审理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有两个方面:
正在连接一、通信公司在补办手机卡时是否尽到了合理的审查义务?根据《电话用户真实身份信息登记规定》第九条规定和《电话“黑卡”治理专项行动工作方案》规定,电信公司在办理电话卡补卡业务时,应当查验补卡人的身份证,对于他人代办补卡业务的,还应查验代办人的证件;同时还应利用有效技术措施,核验用户信息。但根据查明的事实,案外人持伪造的身份证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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