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重拳打击电信网络上下游犯罪
河北重拳打击电信⽹络上下游犯罪
法治⽇报全媒体记者周宵鹏通讯员张哲
河北省反诈中⼼近⽇通报,⾃2020年10⽉10⽇国务院打击治理电信⽹络新型违法犯罪⼯作部际联席会议部署开展“断卡”⾏动以来,河北各地各部门⾼度重视、精⼼组织、多措并举,对开办、贩卖电话卡、银⾏卡(以下简称“两卡”)违法犯罪开展了集中打击整治,全⼒推进专项打击⼯作深⼊开展。截⾄2021年7⽉31⽇,全省共打掉“两卡”违法犯罪团伙1169个,抓获犯罪嫌疑⼈1.1万名,扣押涉案银⾏卡1.2万张、⼿机卡2.7万张,有⼒维护了⼈民众财产安全和全省社会治安⼤局稳定。
河北省反诈中⼼同时对外发布了四起“断卡”⾏动典型案例。
案例⼀:唐⼭市陈某亮等⼈帮助信息⽹络犯罪活动案
近⽇,唐⼭市⽟⽥县公安局在廊坊和秦皇岛成功收⽹,将涉嫌和帮助信息⽹络犯罪活动罪的陈某亮、续某波、张某⽣抓获归案,并扣押银⾏卡、⽹银优盾及⼿机卡三⼗余套。经查,三名犯罪嫌疑⼈以民族资产解冻为名,以盈利为⽬的,发展下线办理银⾏卡四件套(银⾏卡、U盾、⼿机卡、卡主⾝份证正反⾯照⽚),并予以出售。⽬前,三名嫌疑⼈均被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步侦办中。
案例⼆:保定市王某等⼈帮助信息⽹络犯罪活动案
2021年4⽉,保定市公安局在某⼤学城内抓获贩卖银⾏卡、号的王某等在校⼤学⽣7名。经查,王某等在QQ内看到“招募⼤学⽣兼职办卡”字眼的⼴告后,因贪图⼩便宜,使⽤⾃⼰的⾝份证去办理新⼿机卡、银⾏卡、注册号,之后将⾝份证复印件及以上三件套打包卖给收卡团伙。⽬前,7名犯罪嫌疑⼈已被依法刑事拘留。
案例三:承德市陶某斌等⼈帮助信息⽹络犯罪活动案
2021年6⽉,承德市公安机关成功打掉以陶某斌为⾸的收贩卡团伙。经查,该团伙层级众多,组织结构紧密,在全国多个省市发展下线,形成完整产业链,通过介绍⼈组织办卡⼈员到北京、⼭东等地开办银⾏卡,后送⾄西双版纳,交给缅甸集团,以此获利。陶某斌等⼈收卡后,会限制卖卡⼈员活动,待全部过程实施完毕后,再将卖卡⼈员放⾛。⽬前,犯罪嫌疑⼈陶某斌等16⼈已被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步审理中。
案例四:⽯家庄市崔某等⼈帮助信息⽹络犯罪活动案
近⽇,⽯家庄市公安局⿅泉分局根据涉“两卡”线索进⾏深度研判,发现两个为集团提供银⾏卡的犯罪团伙。⿅泉分局办案民警先后赴天津、内蒙古、保定等地抓获犯罪嫌疑⼈9名。经查,犯罪嫌疑⼈张某在⿅泉区通过崔某、杜某、李某等6⼈收购银⾏卡四件套(银⾏卡、U盾、⼿机卡、卡主⾝份证正反⾯照⽚),然后通过⽹络贩卖给集团,获利近5万元。
河北省反诈中⼼提⽰:
(⼀)知法守法!切勿因贪图⼩利⽽出租、出借、出售、贩卖个⼈⼿机卡、银⾏卡和有⽀付、收款功能的结算账户,以及个⼈⾝份信息,否则将会被采取惩戒措施或受到法律处罚。
(⼆)保持警惕!如遇到⾝份证遗失、或银⾏卡异常等情况,本⼈⼀定要去通讯营业⽹点和银⾏查询名下是否有不知情电话卡或银⾏卡存在,以免被当做“违法犯罪嫌疑⼈”进⾏打击、惩戒,影响个⼈⽣活。
(三)妥善保管!保护好个⼈信息,⾝份证、⼿机卡、对公账户、银⾏卡以及有⽀付、收款功能的结算账户等信息,对于废弃不⽤的卡⽚和账户及时办理销户。
(四)积极举报!⼀旦发现买卖银⾏卡、⼿机卡的违法犯罪⾏为,要及时向公安机关举报,配合相关
部门做好调查取证⼯作,共同维护公平诚信的良好社会氛围。
链接:
相关部门惩戒措施
(⼀)涉案⼿机卡开卡⼈惩戒措施
1、不良信⽤通信⽹⽤户两年内不得办理通信产品新⼊⽹业务。
2、不良信⽤通信⽹⽤户名下⼿机卡、固定电话号码及物联⽹卡⼀律先⾏全部关停;不良信⽤通信⽹⽤户可向通信企业申请恢复并保留⼀个⼿机或固定号码。
3、不良信⽤通信⽹⽤户名下涉案⼿机或固定电话号码被关停后不得恢复和注销,⾮涉案⼿机或固定电话号码被关停30⽇后可申请主动注销。
(⼆)涉案银⾏卡开卡⼈惩戒措施
⼈民银⾏将对出租、出借、出售、贩卖本⼈或他⼈银⾏卡⼈员,采取5年内暂停其银⾏账户⾮柜⾯业务、⽀付账户所有业务、不得为其新开⽴账户的惩戒措施,同时,纳⼊⾦融信⽤基础数据库管理,将自我评价 简历
违法违规⾏为记录⾄个⼈征信。若所提供的账户被⽤于电信⽹络或其他违法犯罪,开户⼈将被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相关司法解释
根据最⾼⼈民法院、最⾼⼈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制定的《关于办理电信⽹络等刑事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意见(⼆)》,以下司法解释作为“断卡”⾏动中嫌疑⼈构成刑事犯罪相关依据:
(⼀)⽆正当理由持有他⼈的单位结算卡的,属于刑法第⼀百七⼗七条之⼀第⼀款第(⼆)项规定的“⾮法持有他⼈信⽤卡”。蝈蝈与蛐蛐
(⼆)⾮法获取、出售、提供具有信息发布、即时通讯、⽀付结算等功能的互联⽹账号密码、个⼈⽣物识别信息,符合刑法第⼆百五⼗三条之⼀规定的,以侵犯公民个⼈信息罪追究刑事责任。
(三)在⽹上注册办理⼿机卡、信⽤卡、银⾏账户、⾮银⾏⽀付账户时,为通过⽹上认证,使⽤他⼈⾝份证件信息并替
民族服饰
(三)在⽹上注册办理⼿机卡、信⽤卡、银⾏账户、⾮银⾏⽀付账户时,为通过⽹上认证,使⽤他⼈⾝份证件信息并替换他⼈⾝份证件相⽚,属于伪造⾝份证件⾏为,符合刑法第⼆百⼋⼗条第三款规定的,以伪造⾝份证件罪追究刑事责任。
(四)使⽤伪造、变造的⾝份证件或者盗⽤他⼈⾝份证件办理⼿机卡、信⽤卡、银⾏账户、⾮银⾏⽀付账户,符合刑法第⼆百⼋⼗条之⼀第⼀款规定的,以使⽤虚假⾝份证件、盗⽤⾝份证件罪追究刑事责任。
(五)为他⼈利⽤信息⽹络实施犯罪⽽实施下列⾏为,可以认定为刑法第⼆百⼋⼗七条之⼆规定的“帮助”⾏为:
1、收购、出售、出租信⽤卡、银⾏账户、⾮银⾏⽀付账户、具有⽀付结算功能的互联⽹账号密码、⽹络⽀付接⼝、⽹上银⾏数字证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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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收购、出售、出租他⼈⼿机卡、流量卡、物联⽹卡的。
(六)明知他⼈利⽤信息⽹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下列帮助之⼀的,可以认定为《最⾼⼈民法院、最⾼⼈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法利⽤信息⽹络、帮助信息⽹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解释》第⼗⼆条第⼀款第(七)项规定的“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工地例会1、收购、出售、出租信⽤卡、银⾏账户、⾮银⾏⽀付账户、具有⽀付结算功能的互联⽹账号密码、⽹络⽀付接⼝、⽹上银⾏数字证书5张(个)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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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收购、出售、出租他⼈⼿机卡、流量卡、物联⽹卡20张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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