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建筑住宅使用标准
江苏省建筑住宅使用标准
1 套型
1.1 住宅应按套型设计,每套住宅应设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卫 生间等基本功能空间。
1.2 由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卫生间等组成的住宅套型,其使用 面积不应小于 33m2;由兼起居的卧室、厨房和卫生间等组成的住宅单室 套套型,其使用面积不应小于 23m2
1.3 住宅套型各功能空间布局紧凑,居住活动流线顺畅,动静分区、 洁污分离;套内布局宜采用可灵活改造的结构形式,具有一定的适应性 和灵活性。
1.4 住宅套型利用外廊、天井、凹槽等组织室内自然通风时,应避免 对居住私密空间的视线及噪声干扰。
1.5  住宅套型入口宜设过渡空间。
1.6 卧室、起居室(厅)、厨房不应布置在地下室;当布置在半地下室 时,必须对采光、通风、日照、防潮、排水及安全防护采取措施,并不 得降低各项指标要求。
2 卧室
2.1 双人卧室的短边净宽不应小于 3.00m,其使用面积不应小于 10m2
2.2 单人卧室短边净宽不应小于 2.20m,其使用面积不应小于 6.00m2
2.3  兼起居的卧室,其使用面积不应小于 14m2
3 起居室(厅)
3.1 起居室(厅)的短边净宽不应小于 3.00m,并宜与套型建筑面积匹 配,其使用面积不应小于 12m2

3.2 起居室(厅)内应综合考虑使用功能要求,减少直接开向起居室
(厅)的门的数量,布置家具的墙面直线长度不宜小于 3.00m
3.3 套型内无独立的餐厅时,起居室(厅)应兼有用餐的空间;起居 室(厅)内侧设置无直接采光的餐厅、过厅的使用面积不宜大于 10m2
厨房
4.1 使用燃气的厨房应设计为独立可封闭的空间,其使用面积不应小 50m2。由兼起居的卧室、厨房和卫生间等组成的单室套住宅套型, 厨房使用面积不应小于 3.50m2。厨房使用面积宜与套型建筑面积相匹 配。
4.2 住宅厨房宜布置在套内近入口处,高层住宅厨房可向公共敞开外 廊进行采光通风。
4.3 厨房应设置洗涤池、案台、炉灶及排油烟机、热水器等设施或为 其预留位置。
4.4 厨房内设备、设施、管线应按炊事操作流程整体设计。厨房排油 烟机的位置应与炉灶位置对应,并与排气道直接连通。
【条文说明】4 厨房设计时若不按操作流程合理布置,住户实际使 用时或改造时都将带来极大不便。排油烟机的位置只有与炉灶位置对应 并与排气道直接连通,才能最有效地发挥排气效能。
4.5 高层建筑设计规范 5 层以下和建筑高度大于 100m 的住宅外,厨房的排油烟机均应 设置竖向排气道。当通过外墙直接排至室外时,应在室外排气口设置避 风、防雨和防止污染墙面的构件。
排油烟机和燃气热水器的排气管道应分别设置,出屋面的竖向排气 道宜安装无动力风帽。
4.6 单排布置设备的厨房净宽不应小于 1.50m;双排布置设备的厨房其 净宽不应小于 2.10m

4.7 厨房宜设置服务阳台,污洗池宜设在服务阳台上。
5 卫生间
5.1 卫生间内设备、设施、管线应整体设计, 应至少配置便器、洗浴器、 洗面器三件卫生设备或预留位置;当套型内仅设有一个卫生间时,宜采 用分离式布置。
不同洁具组合卫生间的使用面积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设便器、洗浴器(浴缸或淋浴)、洗面器时不应小于 2.50m2
2    设便器、洗浴器时不应小于 2.00m2
3    设便器、洗面器时不应小于 1.80m2
4    单设便器时不应小于 1.10m2,单设淋浴器时不应小于 1.20m2
5.2 卫生间宜有直接采光、自然通风,并符合下列规定:
1 住宅套内仅设一个卫生间时,夏热冬冷地区住宅卫生间应直接对 外采光、自然通风,单室套及寒冷地区住宅卫生间可不直接对外采光、 通风;
2 住宅套内设有两个及以上的卫生间时,应有一个直接采光、自然 通风;
3 无外窗的卫生间应设置防止回流的机械通风或预留机械通风设置 条件。有外窗的卫生间宜预留机械通风设置条件。
5.3 未设置前室的卫生间的门不应直接开向起居室(厅);布置便器的 卫生间的门不应开向厨房。
5.4 卫生间与卧室不宜采用错层布置。
5.5 卫生间不应直接布置在下层住户的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和餐 厅的上层。
5.6 当卫生间布置在本套内的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和餐厅的上层 时,均应有防水、隔声和便于检修的措施。卫生间应有防水、排水、防 潮和防滑措施。

5.7 卫生间、浴室的楼、地面应设置防水层,墙面、顶棚应设置防潮 层,门口应有阻止积水外溢的措施。
6 储藏
6.1 住宅套型入口处宜设储藏空间,住宅套内应设置或预留储藏空间
(储藏室或壁橱)。壁橱净深不宜小于 0.60m, 净宽不宜小于 0.80m,独 立储藏室使用面积不宜小于 1.50m2
6.2 设于底层或靠外墙、卫生间的壁橱,内部应采取防潮措施,壁橱 内应平整、光洁。
7 阳台
7.1 每套住宅应设阳台或平台。
7.2 生活阳台宜设在起居室(厅)或卧室外,净深不应小于 1.30m;服 务阳台宜设在餐厅或厨房外,净深不应小于 1.10m
7.3 住宅宜设开敞阳台,沿城市主干道、寒冷地区及十八层以上的高 层住宅宜设封闭阳台。100m 以上的高层住宅应设封闭阳台。
7.4 住宅的阳台栏杆(栏板)净高不应低于 1.10m。封闭阳台也应满足 阳台栏杆净高要求。
7.5 阳台栏杆设计必须采用防止儿童攀登的构造,栏杆的垂直杆件间 净距不应大于 0.11m,放置花盆处必须采取防坠落的措施。
7.6 各套住宅之间毗邻的阳台、平台或空调搁板应设分户隔墙或分隔 设施。
7.7 顶层阳台应设宽度不小于阳台、进深不小于 1.00m 的雨篷。阳台、 雨篷均应做有组织排水,并与屋面雨水管分开设置。出平台门的上部应

设宽度不小于门宽、进深不小于 1.00m 的雨篷。
7.8 高度为两层及两层以上的阳台宜设置防止雨雪进入室内及阳台的 设施。
7.9 开敞阳台地面构造应有防水、排水措施,并不应与屋面雨水管共 用排水立管。
7.10 住宅阳台应设置晾、晒衣物设施或为其预留位置。
7.11 当阳台设有洗衣设备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设置专用上、下水管线及专用地漏,阳台楼、地面均应设置防 水构造;
应为封闭阳台。
8 层高·净高
8.1 住宅层高应不低于 2.80m,不高于 3.00m。设有户式中央空调及中 央新风或地暖系统的住宅,层高不应高于 3.30m,低层住宅层高不应高 于 3.60m
8.2  卧室、起居室(厅)室内净高不应低于 2.40m,局部净高不应低于
2.10m,且局部净高的室内面积不应大于室内使用面积的 1/3
8.3 利用坡屋顶内空间作卧室、起居室(厅)时,至少有 1/2 的使用面 积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 2.10m
8.4  厨房、卫生间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 2.20m
8.5 公共部位室内净高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地下、半地下室作储藏室、自行车库和设备用房时,室内净高不 应低于 2.00m,并应满足相关设备用房的净高要求;
2 住宅地下、半地下室作汽车库时,应符合《车库建筑设计规范》
JGJ100 的有关规定;
3 住宅建筑底层作为休闲活动功能的架空层层高不应低于 3.00m, 且梁底净高不低于 2.40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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