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文凯殴打他人案(甬公海(江)行罚决字[2021]01961号)
【主题分类】公安
【发文案号】甬公海(江)行罚决字[2021]01961号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修正)188539430100
【处罚日期】2021.09.18
【处罚机关类型】公安部/厅/局/分局
【处罚机关】【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宁波市公安局海曙分局江厦派出所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行政拘留
【执法级别】区/县级
【执法地域】海曙区
【处罚对象】朱文凯
【处罚对象分类】个人
【更新时间】2021.12.29 14:16:17
主要违法事实:2021年9月11日2时53分许,当事人朱文凯在宁波市海曙区大沙泥街内意图与房某发生性关系,遭到房某拒绝,二人发生争吵。后在海曙区大沙泥街街边朱文凯用手多次推搡房某上身,致使房某摔倒在地,并用脚踹房某腿部、腹部等处,致使房某腿上出现淤青。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给予朱文凯行政拘留八日并处二百元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决定书到宁波银行湖东支行缴纳,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加处的数额不超过本数;行政拘留送宁波市海曙区拘留所执行。拘留期限2021年9月18日至9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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