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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商台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与葛优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侵权责任纠纷  侵权责任纠纷  网络侵权责任纠纷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12.10 
【案件字号】(2021)京04民终794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王小虎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万商台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葛优 
【当事人】万商台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葛优 
【当事人-个人】葛优 
【当事人-公司】万商台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朱彩红北京市律通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朱彩红北京市律通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朱彩红 
【代理律所】北京市律通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 
【原告】万商台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被告】葛优 
【本院观点】自然人的肖像权受法律保护,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 
【权责关键词】代理民事权利过错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新证据诉讼请求撤诉维持原判执行诉讼时效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更新时间】2021-12-24 01:22:26 
万商台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与葛优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京04民终794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万商台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广州圆路1号广州圆大厦7楼西塔719房。
     法定代表人:卢晓青,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翠。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葛优。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彩红,北京市律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万商台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商台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葛优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北京互联网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所作(2021)京0491民初24430号民事判决(以下简称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1月9日立案后,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于2021年12月7日由审判员王小虎独任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万商台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翠及被上诉人葛优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彩红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     万商台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葛优一审所提全部诉讼请求;2.改判一、二审诉讼费由葛优承担。主要事实和理由: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葛优的起诉已过诉讼时效;我公司虽然在转载了葛优在《我爱我家》影视作品中的剧照,但文章内容并不涉及推销商品或推广营销我公司,不具有商业使用目的,且传播范围极小。文章也未对葛优扮演的角以丑化、污损或
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犯葛优的肖像权,葛优也未因此遭受不良影响及财产损失,故我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葛优经济损失的责任。
二审被上诉人辩称     被上诉人葛优辩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维持原判,驳回万商台公司的全部上诉请求。
原告诉称     葛优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万商台公司在全国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向葛优公开赔礼道歉,致歉内容包含判决书案号及主要内容,致歉内容须经葛优或葛优代理人确认,致歉版面面积不小于:9cm×14cm;2.判令万商台公司赔偿葛优经济损失150000元及维权成本等合理开支5000元,共计155000元。
一审法院查明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葛优为我国知名演员,其曾在电视剧《我爱我家》中扮演纪春生,该角在剧中将身体完全瘫在沙发上的放松形象被称为“葛优躺”,成为2016年网络热词。葛优提交(2019)京首佳内民证字第01380号公证书及侵权页面截图显示:取证时间为2018年8月7日;2016年7月5日,万商台公司在其认证的“万商台”(号:×××)上发布了标题为《劝大家别轻易尝试[葛优躺],不然你的人生…就…总之这个姿势有毒》的配图文章,使用10张包含葛优肖像的图片(均为剧照,各图片差异较小,有重复使用的情形)。涉案功能介绍处有商城网址。双方确认涉案文章已删除,万商台公司称删
除时间为2018年。葛优另提交(2019)京0491民初34564号案件信息截图显示,其提交诉讼材料日期为2019年7月25日,立案时间为2019年9月24日,结案时间为2019年12月23日,葛优称该案因未向万商台公司送达成功,其申请了撤诉。葛优另提交了公证费发票一张,开票时间为2019年4月1日,金额为1080元,葛优称涉案公证书共公证了三个侵权主体。葛优为证明其系中国知名影视演员,其肖像具有一定商业价值,提交了葛优百度百科网页打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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