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整版)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全文)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的管理,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保护生态环境,根据《环境保护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境内的各类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管理。
第三条 建设项目应当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政策,优先布局在有条件利用的地段。
第四条 建设项目应当按照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实施环境影响评价,并参照评价结果确定环境保护措施。
第五条 对于禁止建设的建设项目,不得批准建设。
第六条 建设项目应当建立环境保护目标管理制度。
第七条 建设项目涉及的环境保护标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八条 建设项目对环境的污染物排放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
第九条 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噪声、振动等影响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标准。
第十条 建设项目应当采取环境保护措施,减少环境影响。
第十一条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应当与主体项目建设。
第十二条 建设项目应当定期进行环境保护设施的检验、维护和更新,确保其正常运行。
第十三条 建设项目不得擅自改变环境保护设施的用途、位置以及建设规模。
第十四条 建设项目应当配备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要求的环境保护设备。为了保护环境
第十五条 建设项目应当建立健全环境应急预案,保障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
第十六条 建设项目施工过程中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土地、水源、大气等环境的污染。
第十七条 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前应当进行环境保护验收,符合标准后方可使用。
第十八条 对于未按照法定程序进行环境保护审批或者未取得环境保护审批文件的建设项目,相关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停工,并对相关责任人给予处罚。
第十九条 对于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建设项目,相关主管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正,并对相关责任人给予处罚。
第二十条 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监管责任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
第二十一条 对于严重破坏生态环境或者引发重大污染事件的建设项目,相关主管部门应当予以责令关闭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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