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基金“资金池业务”综合大全解析
私募基金“资金池业务”综合大全解析
“资金池业务”自产生至今,所经历的时间并不长,监管部门一直没有明确禁止“资金池业务”的开展,就私募基金来说,直至2015年5月基金业协会、北京证监局联合发布了《关于在北京市开展打击以私募投资基金为名从事专项整治行动的通告》,将私募基金的监管底线从原先的三条提升至九条,首次明确提出禁止私募基金开展“资金池业务”。本文将通过分析私募基金运作模式中可能构成“资金池业务”的情形以及可能构成利用“资金池”借新还旧情形,探讨私募基金如何在运作过程中减少自身触碰“资金池业务”的法律风险。
虽然私募基金被归口监管的时日不长,但其资产管理规模增速惊人,是资产管理行业中神秘而庞大的组成部分,在规模疯狂增长的同时,监管措施并未与时俱进,导致乱象逐渐浮出水面。2015年7月,媒体爆出河北海沧投资管理公司旗下多只有限合伙产品到期后不能兑付,涉及资金总额高达5亿元左右,多只基金的募集款项不知所踪,海沧资本原始法定代表人与公司失去联系。海沧资本成立于2009年,短短三年间,资金管理规模已超过15亿元,是业内人眼中的明星GP、投资人眼中的可靠品牌。“海沧资本兑付门事件”揭露了私募基金的乱象以及监管的缺失—项目方、基金管理公司、担保机构、第三方支付机构和第三方销售渠道在这个链条中默契配合,唯独投资人因信息不对称而一头雾水。该事件折射出许多值得思考的问题,比如:基金管理公司资金期限错配问题如何监管;投资人知情权如何保障;销售环节有无保底收益保证;托管银行是否按照严格的托管协议,将钱汇入监管银行;托管银行如何确认募集资金的规模,超募的部分是否仍然接受汇入;监管银行是否按照约定将钱汇给融资方;如何避免在募集、运作过程中构成“资金池业务”等等。
一、“资金池”与“资金池业务”概念辨析
“资金池”,顾名思义就是资金的沉淀,金融机构的任何理财产品均无法避免有“资金池”的存在,无论是银行、基金亦或是信托公司,包括现在饱受争议的P2P平台,在债权转让模式中也不免形成“资金池”。当前而言,可以降低既存的“资金池”踩踏监管红线风险的措施当属于第三方托管。金融圈的干货文章、模块知识、实务课程助您成为金融界的实力派!欢迎关注金融干货!
“资金池业务”并不等同于通常所说的“资金池”。“资金池业务”在国内起源于银行理财业务,该业务具有先于项目建立资金调转平台、把项目的长期融资需求与投资者的短期理财需求进行匹配、可灵活申购和赎回、搭建多层次和多品种的委托理财服务模式等特点,引得各类资管机构雄逐鹿,最终形成了六大类“资金池业务”,分别是银行理财资金池、理财寄营池、信托资金池、券商理财池、保险资金委代池和基金子公司专项池,以上六类基本都是围绕银行理财资金池业务展开的。
“资金池业务”中“资金池—资产池”的模式饱受诟病,从诞生到逐渐被限制,一路走来颇为坎坷,但是并未被监管部门完全禁止。对于什么是“资金池业务”,法律上并没有明确的界定,王庆华纪委书记在《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管座谈会上的讲话》(银监发[2011]76号)明确指出资金池理财产品采取“滚动发售、集合运作、期限错配、分离定价”的运作模式,提出“不规范的资金池理财业务是指不同类型、不同期限的多只理财产品同时对应多笔资产,无法做到每只理财产品的单独核算和规范管理。”
故此,“资金池业务”一边通过滚动发售产品募集资金,另一边集合投资多种资产形成“资产池”,总体来说具有“滚动发售、集合运作、期限错配、分离定价”的特点,重点在于期限与核算问题。
“滚动发行”是指连续发行理财产品,在资金端,不断有资金流出,同时不断有资金流入,除非出现极端情况,池子里总能沉淀相当体量的资金可以用于投向期限较长的资产。
“集合运作”是指利用统一集中管理的方法,将不同时间发行的各类理财产品所募集的资金,统一运用于符合该资产池投资范围的各类标的资产。
“期限错配”是指资产池理财产品资金来源方的期限,与资金运用方的期限不完全相同,典型的就是“以短配长”,即资金来源方的期限短于资金运用方。
“分离定价”是指同一资产池发售的各款理财产品收益水平,一般不与该款理财产品存继期内集合性资产包的实际收益直接挂钩,而是根据集合性资产包预期的到期收益率分离定价。
二、私募基金可能构成“资金池业务”的运作模式分析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私募基金按照运作方式分为封闭式基金和开放式基金。相对而言,开放式基金的基金份额总额不固定,基金份额可以根据基金合同约定申购、赎回或者份额转投资,因而形成“资金池业务”的可能性远远增大。按照组织形式的不同,目前私募基金可以被分为公司式基金、契约式基金、有限合伙式基金、信托式基金等等。
在笔者看来,众多的私募基金组织模式中,可能构成“资金池业务”的模式主要是:TOF+开放式私募基金以及FOF+开放式私募基金。
(一)TOF+开放式私募基金
TOF(Trust of Fund)又称信托基金,是一种“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集合投资方式。信托基金主要指通过契约或公司的形式,借助发行基金券(如收益凭证、基金单位和基金股份等)的方式,将社会上不确定的多数投资者不等额的资金集中起来,形成一定规模的信托资产,交由专门的投资机构按资产组合原理进行分散投资,获得的收益由投资者按出资比例分享,并承担相应风险的一种集合投资信托制度。
以契约式信托基金为例,其存续期间较长,往往分多期募集资金并投入运作。每一期基金存续期间届满后,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份额将全部赎回。赎回时,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内待结转的基金收益将与赎回款项合并结算,并且部分投资者会将赎回资金重新用于申购,待赎回又重新申购的资金和新募集的资金合计达到第二期资产金额后,第二期基金开始投资运作,并继续用于投资第一期资金投资的投资标的,之后每一期基金均按照该操作模式循环。
鉴于该类基金在前端募集阶段,可能通过发行多类或者多期基金券形成信托资产,即资金池。在投资运作后端,由专门的投资机构按资产组合原理进行分散投资,产品的具体投向多元化,构成资产池。
(二)FOF+开放式私募基金
FOF(Fund of Fund)又称母基金,是一种专门投资于其他基金的基金,也称为基金中的基金,其通过设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进而参与到其他股权投资基金中。在母基金为开放式私募基金的前提下,由于其可以随时赎回或者申购,因此可以形成期限错配的资金池,在资金链尾端的运作阶段,其可以投资于不同的基金,从而形成资产池。
以上两类情形,前端的资金池和后端的资产池组成链条,具备了“资金池业务”所具有的滚动发售、集合运作、期限错配等特点,很可能构成“资金池业务”。
如何成立私募基金
三、私募基金可能构成以“资金池”借新还旧的运作模式分析
私募基金运用“资金池”借新还旧,主要存在于开放式基金中。开放式基金单位或者股份总规模不固定,可视投资者的需求,随时向投资者出售基金单位或者股份,并可以应投资者的要求赎回发行在外的基金单位或者股份。投资者既可以通过基金销售机构买基金使得基金资产和规模由此相应的增加,也可以将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卖给基金并收回现金使得基金资产和规模相应的减少。
此种情形,基金管理人可能将募集的资金投资于期限较长的基础产品,基础产品包含证券类标准化资产以及信托计划等非标准化资产,但是“资金池”中的资金来源一般期限为1个月、3个月、6个月、9个月和12个月,且收益率一般为年化5%-6%左右,高于同期的银行理财产品。鉴于资产池中的资产可能未到期,因此基金赎回时的收益分配是参照估算的净值和基金合同约定的收益率进行的。资产池中的资产收益率难以有确切的保证或者难以随时结算,在前端资金不断赎回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借新还旧的可能性大大增加。
四、“资金池业务”法律风险
“资金池业务”最明显的风险应该说是流动性风险带来的兑付危机。这一风险可以用“水池”算术题来形容:两个进水口,两
个出水口,水池排空的时间取决于进水口和排水口的水量博弈。私募基金“资金池业务”中,进水口表示募集资金和投资回款,出水口表示产品兑付和投资付款。对于成熟的金融机构银行来说,由于建立了相对完备的指标监控体系,因而“水池”排空的风险可量可控,而对于私募基金来说,由于自身的资金量有限且信用无保障,如果经营“资金池业务”,则“水池”排空的风险会大大增加。
如果允许私募基金开展“资金池业务”,那么根据“资金池业务”本身的特点,私募基金可能面临以下的法律风险:
(一)违约风险
私募基金管理人开展“资金池业务”可能违反基金合同及相关基金文件的约定,产生违约风险。基金管理人与投资者签署的基金合同或投资协议中,基金管理人一般负有以下义务:(1)信息披露义务;(2)保证基金财产之间相互独立、基金财产与基金管理人的固有财产相互独立并分别管理、分别记账、分别投资的义务;(3)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报告基金份额净值;(4)按照基金文件约定的投资策略和投资范围进行基金财产的投资。鉴于“资金池”中资金运用透明度不足,无论是在销售环节,还是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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