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
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
1.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是指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购进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时,取得对方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注明的增值税税额。
2.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是指进口货物报关进口时海关代征进口环节增值税,从海关取得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已注明的增值税额
进口增值税抵扣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进口货物时应准确填报企业名称,确保海关缴款书上的企业名称与税务登记的企业名称一致。税务机关将进口货物取得的属于增值税抵扣范围的海关缴款书信息与海关釆集的缴款信息进行稽核比对。经稽核比对相符后,海关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可作为进项税额在销项税额中抵扣。稽核比对不相符,所列税额暂不得抵扣,待核査确认海关缴款书票面信息与纳税人实际进口业务一致后,海关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可作为进项税额在销项税额中抵扣。
上述增值税额不需要纳税人计算,但要注意其增值税专用发票及海关进口増值税专用缴款书的合法性,对不符合规定的扣税凭证一律不准抵扣
3.购进农产品进项税额的扣除。
(1)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取得一般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
(2)从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9%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3)纳税人取得(开具)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的,以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9%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4)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纳税人凭完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的,应当具备书面合同、付款证明和单位的对账单或者发票。资料不全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5)部分行业试点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方法。具体范围包括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液体乳及乳制品、酒及酒精、植物油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具体办法见本节进项税额抵扣的特殊规定)
4.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准予扣除的进项税额的确定。
(1)取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为发票上注明的税额。电子普通发票上注明的购买方“名称”“纳税人识别号”等信息,应当与实际抵扣税款的纳税人一致,否则不予抵扣。
(2)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的,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的进税项税额
航空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价+燃油附加费)÷(1+9%)×9%
(3)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铁路车票的,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的进项税额:
铁路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9%)×9%
(4)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的进项税额:
公路、水路等其他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3%)×3%
(5)国内旅客运输服务,限于与本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的员工,以及本单位作为用工单位接受的劳务派遣员工发生的国内旅客运输服务。纳税人允许抵扣的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2019年4月1日及以后实际发生,并取得合法有效增值税扣税凭证注明的或依据其计算的增值税税额。以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为增值税扣税凭证的,为2019年4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5.纳税人支付的道路、桥、闸通行费抵扣进项税额。
(1)纳税人支付的道路通行费,按照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抵扣进项税额。
(2)纳税人支付的桥、闸通行费,暂凭取得的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收费金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可抵扣的进项税额:
桥、闸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桥、闸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5%)×5%
通行费,是指有关单位依法或者依规设立并收取的过路、过桥和过闸费用。
6.建筑业进项税额抵扣的特殊规定。
建筑企业与发包方签订建筑合同后,以内部授权或者三方协议等方式,授权集团内其他纳税人(以下称第三方)为发包方提供建筑服务,并由第三方直接与发包方结算工程款的,由第三方向发包方开具增值税发票,发包方可凭实际提供建筑服务的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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