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国家税务局辽宁省财政厅关于继续扩⼤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
试点⾏业范围的公告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业试⾏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
知》(财税[2012]3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业试⾏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
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5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农产
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业范围的通知》(财税[2013]57号)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
况,继续扩⼤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范围,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2018年5⽉1⽇起,除农产品进项税额全部取得增值税专⽤发票、海关进⼝增值税专
将购进农产品并
⽤缴款书或取得的农产品进项税额全部⽤于应税服务的增值税⼀般纳税⼈外,将购进农产品并
且全部或者部分取得农产品收购发票、销售发票抵扣进项税额的增值税⼀般纳税⼈,纳⼊
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范围(以下简称核定扣除纳税⼈),其购进农产品的增值税进项
税额均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业试⾏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
通知》(财税[2012]38号)附件1《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的规定抵扣。
(⾃家理解:只要是取得农产品收购、销售发票的,都以销定进)
⼆、核定扣除纳税⼈在计算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时,应按照下列顺序确定适⽤的扣除标
准: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不定期公布的全国统⼀的扣除标准。
(⼆)省国税局商省财政厅根据辽宁省实际情况,报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后公布的
《辽宁省投⼊产出法产品⽬录及扣除标准》(见附件)。
(三)省国税局依据试点纳税⼈申请,按照规定的核定程序审定的仅适⽤于该核定扣除纳税⼈
的扣除标准。
三、核定扣除纳税⼈应⾃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业试⾏农产品增值税进
进口增值税抵扣期初库存农产品以及库存半成品、
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之⽇起,将期初库存农产品以及库存半成品、
产成品耗⽤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作转出处理。
本公告⾃2018年5⽉1⽇起施⾏。
附件:辽宁省投⼊产出法产品⽬录及扣除标准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
辽宁省财政厅
2018年3⽉26⽇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辽宁省财政厅关于继续扩⼤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业范围
的公告》的解读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业试⾏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
知》(财税〔2012〕38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
试点⾏业范围的通知》(财税〔2013〕57号)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将《辽宁省国家税务
局辽宁省财政厅关于继续扩⼤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范围的公告》解读如下:
⼀、扩⼤核定扣除⾏业的依据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业试⾏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
知》(财税〔2012〕3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业试⾏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
扣除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5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扩⼤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业范围的通知》(财税〔2013〕57号)的规定,结
合我省实际,确定继续扩⼤核定扣除范围。
⼆、纳⼊核定扣除的⾏业范围
⾃2018年5⽉1⽇起,除农产品进项税额全部取得增值税专⽤发票、海关进⼝增值税专⽤缴
款书或取得的农产品进项税额全部⽤于应税服务的增值税⼀般纳税⼈外,将购进农产品并且全
部或者部分取得农产品收购发票、销售发票抵扣进项税额的增值税⼀般纳税⼈,纳⼊农产品增
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范围(以下简称核定扣除纳税⼈),其购进农产品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均
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业试⾏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附件1《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的规定抵扣。
三、核定扣除标准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不定期公布的全国统⼀的扣除标准。
(⼆)省国税局商省财政厅根据辽宁实际情况,报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后公布的《辽宁省投⼊产出法产品⽬录及扣除标准》。
(三)省国税局依据试点纳税⼈申请,按照规定的核定程序审定的仅适⽤于该核定扣除纳税⼈的扣除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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