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保管箱客户租赁协议 | |||||||||||||||
甲方 | 名称 | XX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地址 | |||||||||||||||
电话 | 传真 | ||||||||||||||
乙方 | 个人姓名 | 1、 | 证件类型及号码 | ||||||||||||
2、 | 证件类型及号码 | ||||||||||||||
单位名称 | 授权代理人 | ||||||||||||||
固定电话 | 移动电话 | ||||||||||||||
邮寄地址 | |||||||||||||||
主要内容 | 租期 | 租期起始日: 年 月 日 | 租期到期日: 年 月 日 | ||||||||||||
承租箱型: | 承租箱号: | 认证方式:指纹/密码 | |||||||||||||
开户方式(单开/双开/联名): 单开指租用人单独使用保管箱,行使开箱、续租、退租等权利; 双开指必须由两个租用人同时到场才可办理租箱、开箱、续租、退租等业务; 联名指两个租用人的权利相等,除在租箱、退箱时须同时到场外,其他业务均可单人办理。注:双开和联名两种方式仅限个人客户。 | |||||||||||||||
一次性交纳租金: 元 | 一次性交纳保证金: 元 | ||||||||||||||
乙方已收到甲方密封钥匙 把;信息磁卡 张,卡号为 | |||||||||||||||
租约条款
根据乙方向甲方租用保管箱用于存放物品的需要和申请,甲方同意向乙方提供保管箱服务,为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此租约。
第一条 甲方保管箱业务面对的客户体为个人客户和单位客户。个人客户应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单位客户应为具有法人资格(或经法人授权的分支机构)和持有合法有效证明文件的单位。单位客户租用保管箱时必须指定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作为保管箱业务的授权代理人。
第二条 乙方为个人客户租用保管箱,须出具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办理;乙方可指定一人作为其授权代理人,授权时,乙方和被授权人必须同时到甲方办理授权事宜。如确无法同时到场的,乙方的授权代理人应提供经公证机关公证的授权委托书。
第三条 乙方为单位客户租用保管箱,应指定授权代理人办理本保管箱具体事项。乙方租箱时须出具单位有效营业执照副本、介绍信,以及对授权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和授权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如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变更,应及时变更在我行登记的信息;如授权代理人变更,应及时办理授权变更手续。
第四条 授权有效期内,被授权人享有乙方授权的权利。被授权人在授权范围内使用本协议规定的保管箱,
视同乙方使用,被授权人行为后果均由乙方承担。变更授权的,乙方应事先到甲方办理授权变更手续,办妥后该授权变更方生效。因乙方未及时办妥授权变更手续而造成乙方损失的,甲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条 乙方在申请租箱时应按照甲方要求,交付一定金额作为保证金。保证金不计付利息,且凡本租约项下乙方拖欠的任何款项(包括但不限于租金、滞纳金、损害赔偿金等),甲方均可从保证金中扣除且无需事先通知乙方。乙方办理保管箱退租结清手续费后,甲方将剩余的保证金退给乙方。如保证金抵扣不足时,由乙方负责补偿。
第六条 乙方不得在保管箱内存放易燃、易爆、易腐蚀和易挥发等危险品及液体,不得存放支、弹药和等违禁物品以及放射性物品,不得利用保管箱进行窝藏赃物等违法犯罪活动。为此,甲方有权定期或不定期对乙方租用的保管箱进行安全检查,乙方须予以配合。如乙方违反本规定导致甲方或第三方经济损失或其他法律责任的,由乙方承担,甲方同时有权解除本租约。
第七条 乙方在不违反本协议第六条规定情况下享有自主存取和查看物件的权利。乙方办理物品存取和查看时,应在甲方提供的看物间进行。
第八条 租期内,甲方将保管箱客户钥匙(以下简称“箱匙”)两把或磁卡全部交乙方保管和使用;乙方退租
时,应将领用的箱匙或磁卡全部交还甲方。乙方不得自行复制箱匙和磁卡,否则甲方有权予以没收并销毁,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
第九条 乙方在租箱次日及以后提出换箱的,按照提前退箱、重新租箱处理。
保管协议第十条 乙方须自行设置和使用保管密码、指纹、箱匙及磁卡,避免使用易被破译的数字或数字组合作为密码;避免以不安全的方式或在不安全的环境下使用。切勿将密码、箱匙及磁卡等以任何形式透露或交给授权代理人以外的其他人。发生密码泄露,箱匙及磁卡遗失、被盗(用)的情形,乙方应立即按照甲方有关规定办理挂失。由于乙方泄露密码、丢失箱匙或磁卡、被窃取指纹而导致他人开箱成功的,责任由乙方承担。
第十一条 乙方应如实填写姓名(单位名称)、通讯地址、联络电话等相关信息资料,并且要对所提供的信息资料真实性负责。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向甲方申请变更,如乙方未及时通知甲方,而造成甲方通知无法送达等后果的,责任由乙方承担:
(一)乙方变更证件号码、联络电话、通讯地址等;
(二)乙方指纹破损或变更密码;
(三)乙方为单位客户,变更单位名称、授权代理人。
第十二条 租期内,如甲方调整租金或保证金标准,本协议规定的租金、保证金价格不变。乙方在租期内提前终止租约的,甲方将按照 收取租金,剩余部分 (退还/不退)还乙方。在甲方开展优惠活动期间租用的保管箱提前退租不退租金。
第十三条 甲方在营业时间内向乙方提供开箱服务,但有下列情况时除外:
(一)乙方提供证件或其他信息不符合甲方规定的开箱条件的;
(二)乙方未按期交纳租金、保证金、手续费、滞纳金的;
(三)乙方所租保管箱被有权机关采取了查封、扣押等强制性措施的。
第十四条 甲方对保管箱及设置保管箱场所有安全、防护及修缮之义务。在需进入保管箱库房开箱的人数众多以及甲方检验、修理保管箱及库房设备时,甲方有权限制进库人数。
第十五条 租约到期,乙方应及时办理续租或退租手续。
(一)续租时,乙方应在租期届满前到甲方营业场所办理续租手续,缴纳租金。续租手续办理完毕后,本租约由到期日自动展期至新缴租金所对应的租期届满日,双方间权利义务仍按本租约执行。续租时,如遇租金
、保证金调整,将执行调整后的价格。
(二)退租时,乙方在结清费用、清除箱内物品、交还保管箱全部箱匙后,可凭保证金收据或本租约(原件)取回保证金余额。若有箱体损坏、钥匙丢失,发生凿箱、换锁等后续处理手续,乙方按甲方公示费用标准缴纳相关费用。若逾期使用保管箱,应补交逾期租金并按 缴纳逾期退租滞纳金。若逾期办理退租手续之前遇价格调整,逾期租金和滞纳金执行调整后的价格。
第十六条 乙方如遗失箱匙(含遗失一把箱匙的情形)、磁卡或遗忘密码,必须由本人携带本人身份证件立即向甲方办理挂失手续。如遗失一把箱匙,需将另一把箱匙交回。挂失生效后被冒领发生损失的,由甲方承担;挂失生效前发生损失的,由乙方承担。挂失期间,保管箱暂停使用。办理挂失手续后,乙方可申请重置密码、补发磁卡。如发生凿箱、换锁等后续处理手续,按照甲方公示费用标准交纳相应费用。
第十七条 乙方于租期届满,逾12个月仍未办理续租或退租手续的,甲方根据业务需要可依法向公证机关申请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凿箱。所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公证机关收费、凿箱费用、租约到期后至公证凿箱期间的保管箱使用费用及滞纳金等)均由乙方负担。因凿箱损坏存物,甲方不承担赔偿责任。箱内物品由甲方会同公证人登记、开列清单后另行保存,另行保存期间发生第二十二条约定情形,甲方不承担赔偿责任;公证凿箱后满12个月乙方仍未提取的,甲方可处置所存物品,所得价款优先偿付乙方应交费用,如有
不足仍由乙方负担,甲方有权追偿。若上述所得在偿付应缴费用后尚有余款,由甲方暂行保管或提存相关机构,乙方可凭有效证明文件申请发还。
第十八条 如遇乙方亡故,其继承人欲开箱时,应凭公证机关公证的遗嘱或法院生效裁判文书、继承人有效身份证件、乙方死亡证明书等,向甲方提出申请。经甲方审核同意后,其继承人(委派部分人员办理的,应出具公证后全体人员授权文件)到甲方办理开箱,经甲方审验无误并结清保管箱费用后,可自行清理箱内物品。其继承人可以办理退箱或协议变更手续。
第十九条 如遇乙方丧失部分或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不能到场或正常履行保管箱业务手续时,丧失部分民事行为能力的,由被授权人持能证明其被授权人身份的有效证明文件,办理退箱或协议变更手续;丧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由监护人持能证明其监护人身份的有效证明文件,办理退箱或协议变更手续。
第二十条 因修缮、迁移或停办保管箱业务时,甲方将根据乙方预留的信息通过电话、邮寄或公告等方式提前30个自然日通知乙方,乙方应及时与甲方联系并协商有关事宜。
第二十一条 甲方将按有关法律规定为乙方保守秘密,但法律法规及金融监管机构另有规定或甲乙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依据国家法律法规或为执行国家司法、执法等有权机关的命令、法令、裁判、裁决、强制执
行,甲方对乙方租用的保管箱进行协助查询、查封或强制开箱的,不构成对保密义务及本租约其他约定的违反。乙方对前述有权机关的行为有异议的,应向该有权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诉、诉讼、申请国家赔偿或启动针对该有权机关的其他法定救济程序,甲方对此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在甲方为乙方办理本协议项下相关事项所必需的情形下,乙方同意并授权甲方向甲方集团成员(包括甲方境内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服务机构及其他甲方认为必要的业务合作机构提供甲方获取的乙方信息,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乙方的身份信息、账户信息等信息。上述第三方将为处理本协议项下事务之目的接触并按照甲方的业务需要使用乙方信息。甲方承诺将向有关第三方明确其保护乙方信息的职责并要求第三方承担相应保密义务。
第二十二条 因下列情形之一,而造成的乙方保管箱内物品损毁、丢失、灭失或使用价值、交换价值减损的,甲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乙方所存放物品因自身原因发生变质、毁损、灭失或消失或价值减损的;
(二)因自然灾害、战争或其他不可抗力原因而造成的;
(三)乙方或乙方授权代理人的行为或不行为而造成的;
(四)因国家司法、执法等有权机关的命令、法令、裁(判)决、强制执行等而造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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