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的心愿当一名医生作文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国银行业面临着日益激烈的同业竞争和客户资源稀缺的问题,在这种情况下,近年来银行客户的隐私权被侵犯时有发生,信用的地位日益凸现出来。个人信用制度是整个市场经济运行的基础,虽然在2013年我国相继颁布并实施了《征信业管理条例》和《征信机构管理办法》,但是目前,我国征信体系的发展当中存在着信用立法相对滞后、征信管理机构管理混乱、银行内部员工对于保护客户隐私权的意识较为淡薄、缺乏权利救济制度等问题。鉴于上述问题,本文以工商银行、招商银行等泄露个人征信报告事件为例,分析了信用征信中个人信息披露和隐私权保护的冲突与平衡并对两者加以权衡,从完善征信立法,强化机构管理,提高信息技术,增强行业自律等方面对我国个人信用征信中隐私权方面的保护所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几点建议。
关键词:个人征信;隐私权保护;冲突与平衡
Abstract
With the development of China's market economy, China's banking industry is facing increasingly fierce competition in the industry and customer resource scarcity issues. In this case, In recent years, the bank customer's privacy is violated is always occur, Credit is becoming increasingly important. Personal credit system is the basis of the market economy, While in 2013 China has successively prom
ulgated and implemented the "Credit Management Act" and "credit bureaus management approach", but now, there have a lot of problems
in credit system, such as credit legislation is lagging behind, credit management organization managing the chaos, the bank's internal staff Lack of awareness of the protection of customer privacy, lack of the right to relief system. In view of the above problems, In this paper, we take Industrial and Commercial Bank, China Merchants Bank and other revealing personal credit report as an example, Analyzed conflict and balance between the credit personal credit information disclosure and privacy protection, puts some suggestions to the protection of privacy in our personal credit in Perfect credit legislation, Strengthening institutional management, Improve information technologies, Strengthen industry self-regulation.
Keywords: Personal Credit;Privacy protection;Conflict and Balance
浅论个人信用征信中隐私权的保护
甄嬛传主题曲——由我国银行内部员工泄露客
户个人信息谈起
一、我国个人信用征信中隐私权保护现状
b股和a股有什么区别(一)我国在个人信用征信中对隐私权保护的相关规定
为规范对我国征信行业的管理,国务院于2013年1月21日公布了《征信业管理条例》,其中第十三、十四条对保护信用信息主体的权益做出了具体、严格的规定。一是完全尊重了信息主体的个人意愿,第十三条中规定对个人信息(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公开的信息除外)的采集必须经信息主体本人同意,否则不得采集。二是对有关个人的健康信息,如基因、指纹、血型、疾病和病史等和宗教信仰等意识形态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采集的其他个人信息做出了保护,对于以上所提到的相关信息,征信机构一律不得采集。另外,征信机构不得采集个人的收入、存款、有价证券、不动产的信息和纳税数额信息,但征信机构明确告知信息主体提供该信息可能产生的不利后果,并取得其书面同意采集的除外。
为了充分保障个人信用信息主体的合法权益,央行在2013年11月15日颁布的《征信机构管理办法》中,除对征信机构报告作出明确要求之外,还建立了重点监管制度。规定对于征信机构出现以下行为的,人们可将其列为重点监管对象,一是出现严重的违法违规行为,二是有发生客户信息泄露的可能,三是财务状况出现异常,四是被大量投诉时,此时,监管部门应视具体情况对该机构业务开展情况的报告周期、信息系统安全的测评周期进行重新审核并酌情缩短同时还应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另
外,《办法》还完善了个人征信机构的市场准出程序,着重解决了数据库处理流程和征信机构退出流程衔接不紧密、存在安全漏洞的问题,从而有效解决了在征信机构退出市场的过程中容易出现信用信息泄漏的问题。该《办法》的实施对有效保护个人隐私,维护个人信息主体的合法权益提供了强而有力的制度保障。
(二)我国个人征信管理中对于隐私权保护所存在的缺陷
1.信用立法相对滞后
长久以来,我国都缺乏完备专业的信用立法,但是,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经济
全球化进程的加快,信用经济的发展对信用立法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针对信用信息的征集、使用,对征信体系中各个部门的监管等各方面的专门的个人征信法律法规都应具备出台。而在我国目前的征信体系中,并无针对信用信息保护的专门的法律,只是在《宪法》、《民法通则》等通用的法律中对有关个人财产及金融安全的保护做出了笼统的规定,但这些规定适用范围较广,并非专门针对征信领域,操作性不强,并不能为有效保护信息主体的合法权益提供切实的法律保障。
2.征信管理机构缺乏有效统一的管理和操作规范
目前我国有关个人征信的相关法规对于信用信息的提供者和使用者的规范限制较少,而对这方面的管
理缺陷则容易造成不法分子钻法律的空子盗用个人的信用信息。与此同时,我国征信管理机构的管理权限并不明确,很容易造成越级管理或相互扯皮现象的发生,这就造成了征信机构管理方面的混乱。在我国,除人民银行外,商务部、财政部、各地方政府等政府部门对征信方面都具有一定的管理权,各个部门也有与之相配套的管理机构和管理系统,但是几乎没有哪个部门会对征信机构的经营管理做出具体的规定,这就容易造成各征信机构打“擦边球”,在法律的边缘各行其是。
3.银行内部员工对于保护客户隐私权的法律意识淡薄行到水穷处 坐看云起时是什么意思
随着我国银行业的不断发展壮大,各类银行如雨后春笋般成长起来,随之而来的是同业竞争的日益激烈和客户资源的不断稀缺,在这种情况下,银行客户的隐私权被侵犯成为了一种常态,各种侵犯银行客户隐私权的方式和手段层出不穷但由于相应的立法保护和监督机制十分不健全,且侵犯客户隐私权的行为隐蔽性较强,不易被发觉,侵权成本很低,因此银行对于保护客户隐私权的意识较为淡薄,甚至对各种侵权现象不以为然,这就使得银行客户的隐私权无法得到有效保障①。
4. 缺乏权利救济制度
个人信用权作为一个法律概念在我国还没有深入人心,在个人信用信息征集过程中,当个人权利受到侵害时,许多人对此毫不知情,即便知道也因缺乏相应的法律手段而使自己的权益不能得到有效维护。虽然就个人信用信息受到侵害时应如何处理在《征信业管理条例》中有所体现,但处罚界限不明,
操作性不强,力度不严,可回弹性大,而且对于泄露公民信息要具体要承担什么样的刑事或者民事责任,《条例》并无确切指出。同时,由于信用信息披露和个人隐私权的保护的法制建设是相辅相成的,所以在个人隐私权得不到切实的法律保障的前提下信用信息的公开也将受到限制,这
①张洵.论我国银行客户隐私权的法律保护[D]. 西安:西北大学,2011.
种情况将对征信市场的健康发展形成一种不可忽视的阻力②。
二、个人征信与隐私权保护的冲突与平衡
(一)个人信用征信与隐私权保护的冲突的格式
所谓征信,顾名思义就是对信用信息的征集,而在信息的搜集过程中,对于信息数据的收集录入、汇总整合、交换使用过程中任一环节都可能侵犯到个人隐私。反之,个人隐私,简单来说就是不能被他人知晓的个人信息,它所要求的对于信息的隐瞒会限制到征信数据的采集。因此,二者之间具有天然的冲突。
二者的冲突主要表现在:
第一,征信过程中个人信息的披露与信息保密相冲突
征信的目的就是要将采集整合后的信息及时地公布,为银行等金融机构提供服务,同时,这也表示这些个人信息将在一定范围内被广泛地传播,这与我国公民对其自身信息依法享有保密权相冲突。
第二,征信过程中个人信息的传递与信息安全相冲突
在信息与科技高速发展,全球经济一体化的背景下,征信数据库中的个人信息可以被快速地检索出来,在网络技术高度发达的今天,征信过程中产生的相关数据资料大多数通过网络传递,即使征信机构采取一些必要的安全保护措施,但网络安全问题始终是保护个人信息安全的一大隐患。
第三,征信过程中个人信息的加工与信息支配相冲突
我国公民依法享有对自身信息的控制权、更正权和独占权,而征信则需要征信机构对个人信用信息加以搜集汇总、加工处理和分类储存,一个需要绝对的控制,一个需要信息的搜集,这两者必然会发生冲突③。网络连接失败
个人信用征信制度要求将分布在各商业银行、政府部门等信用经济的参与者中的与个人信用有关的信息进行采集、加工和披露,形成个人信用信息数据库,并根据商业银行及个人等用户要求为其提供相关信息查询和评估服务,最终达到促进金融市场稳定发展的目标,公权力的介入正是达成该目标的必要前提;而金融隐私权则侧重于对个人信用信息的隐瞒和控制,这就涉及到私权的问题。由此可见,个人征信制度与
②蔡丽华.我国个人征信体系立法的现状及对策[J].中国信用卡,2013,57-58.
③张丽丽,耿佳宁.征信过程中个人信用信息隐私权的法律保护[J].信息技术,2012,(4):1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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