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未成年学生隐私权保护的调查报告
关于未成年学生隐私权保护的调查报告 
未成年人是一个特殊体,他们正处于从无知到有知从不成熟到成熟的转变时期,心理上比较脆弱,与成年人相比更容易受到外界的诱惑和侵犯,在社会中处于弱势地位。当前,未成年学生的隐私权的保护还没有引起我们的重视,部分教师随意披露未成年学生个人隐私的现象屡见不鲜,严重地影响了未成年学生的身心健康。为深入了解眼下未成年学生隐私权的现状及保护情况,暑假我回到家乡,来到了施河中心小学进行调查,现将调查结果汇总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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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调查方法
1、问卷调查:
问卷调查在施河中心小学进行。共发问卷500份,回收有效问卷400份,接近理想的高效样本数。
2、座谈会及个案调查
整个调查共召开了两次教师座谈会,三次学生座谈会,这些座谈会不仅为我提供了大量生动的典型材料,而且为理性分析提供了基础。
二、调查结果分析
对学生的问卷调查分析以及多次教师、学生座谈结果显示,部分教师在保护未成年学生隐私权的问题上认识不够到位,而未成年学生的维权意识正在逐步增强。
(一)未成年学生隐私现状分析
1、如何看待隐私权
调查显示,大部分学生都有较为清楚、明确的意识,90%的学生认为隐私权就是个体拥有隐瞒或不公开个人隐私的权利。10%的学生没有考虑。
2、你有隐私吗?
调查结果表明,85%的学生有隐私,15%的学生没有隐私,值得注意的是,有隐私的学生数占相当份额。
3、你觉得未成年学生该有隐私权吗?如果有,该如何保护呢?
调查显示,100%的学生认为未成年学生应该有隐私权,至于该如何保护,大多数学生们则很茫然。
4、你觉得你的隐私权被侵犯了吗?
80%的学生认为自己的隐私权曾经被侵犯过,20%的学生认为无所谓。
未成年学生隐私权被侵犯,主要表现在教师的管教权凌驾于学生隐私权之上,片面强调教师的权威性,从而导致对学生隐私权的侵犯,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干涉学生的私人活动
学校、教师侵犯学生私人活动方面的隐私权主要表现为干涉、监视学生的私人活动。在教育教学过程中,一些班主任为了使班级管理到位, 在班中安插“学生探子”, 专门监视难于管理的学生的行踪。这种做法的出发点是好的,但在客观上却侵害了学生私人活动的权利,构成了对隐私权的侵犯。
(2)、散播学生的个人隐私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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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的个人隐私信息,包括学生个人基本资料(诸如身高体重、生理缺陷、个人经历、学习成绩)及学生的通信日记、家庭情况、社会关系等。这些信息纯属学生个人隐私,不应随便公之于众,否则也构成对学生的侵权。这方面存在以下几种比较典型的现象:不当泄露、挖苦讽刺学生身体隐疾;张榜公布、放肆评说学生考试分数;扣押私拆学生信件,偷看披露学生日记;随意公开学生家庭的某些隐私情况。
三 、学生隐私权被侵犯的原因分析
首先,客观地说,在教育领域内保护未成年学生隐私权有其特殊性。一方面,隐私涉及的往往是学生个人生活中最隐秘的部分,每个学生都有不愿为人所知的秘密,都希望拥有一个安全自由的空间,不愿意自己的部分个人信息和其他私人事务让教师及同学知道、公开和传播,这样做的结果是让教师较少知道乃至不能了解他的隐私。另一方面,教师因业务关系,或多或少都会了解掌握到学生的个人信息,如班主任对的管理,教师在教学中接触到学生考试分数,教师家访了解到学生家庭情况等等。从这一点上看,学生的个人世界似乎不存在教师不可以涉足的任何角落,这使得未成年学生隐私权与教师管教权存在着一定的冲突和对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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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教师缺乏保护学生隐私的意识。一方面,许多教师认为。未成年学生年龄尚小,不知轻重利害且不能完全自控,其行为应受到师长的监护,无所谓隐私不隐私。另一方面,在我国长期以来就有对师道尊严的推崇与敬畏,“一日为师,终生为父”,教师绝对是权威的传统教育理念根深蒂固。他们认为自己是学生的统治者,拥有掌握学生一切的权力;认为只要为了学生好,可以采取一切手段,包括牺牲学生的某些权利来获得教育上的效果。最新的一项调查显示,在《未成年人保护法》颁布实施多年的今天,仍然有70%的小学教师否定“小学生有隐私权”,21%的中学教师反对“中学生有隐私权”。教师们如果无视学生隐私权的存在,也就无从谈及学生隐私权的保护问题。
再次,我国教育法规中对未成年学生的隐私保护范围的规定还有较大空白。《教师法》第8条规定,教师要“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4条规定: “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第15条规定: “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员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第30条规定: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第31条规定: “对未成年人的信件,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隐匿、毁弃;除因追查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检查,或
者对无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的信件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代为开拆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开拆。”这些条款较为抽象,除了对学生信件的规定较为明确外,对学生的其他隐私权及教师管教权的内容没有作出清晰界定,很难看出未成年学生隐私权应当获得怎样的保护,使教师在实际操作中难以把握。
四 、学生隐私权保护的措施
我校有在校学生1500多人。近年来,我校在未成年人保护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
加强领导,完善机制,构建了覆盖全校的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网络。为使我校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扎实有效、稳步推进, 1993 年我校专门成立了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 2002 年又专门成立了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政教处。 自2004 年政教处成立权益部以来,形成了由政教处牵头,德育处、班主任负责日常工作,各成员单位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协作共管的工作机制。同时,积极发展壮大和优化未成年人保护工作队伍,把成员单位相关人员作为工作骨干。学校还专门聘请了公、检、法、司的专业人员为法制副校长;组成自护教育志愿辅导团到学校开展自护教育活动;学校还成立了“家长学校
”。 主要有以下几点:
1.加强法律知识学习,提高教师职业法律素质
在师范院校及教师继续教育培训中开设教育法学及相关课程,系统学习与未成年人权益保障相关的法律知识,这是提高教师职业法律素质的有效途径。通过学法知法,通过学习法律知识和案例教学,使师范生及教师认识到未成年学生作为弱势体,需要更多的关心和帮助,就人格而言,他们有与成年人一样的隐私权,从而在今后的教育管理中,能够有意识地尊重、保护未成年学生的隐私权益。
2.制定相关法规,保护未成年学生隐私权
其一,对未成年学生隐私权的内容及相应教师的权限予以具体化。对于学生的私人日记信件及学生的身体自由等,教师不得刺探、干预、侵扰学生隐私,而对于学生的档案、家庭背景、交友情况和身体疾患等,由于教育工作及维护学生自身利益需要,教师可以掌握学生的部分隐私,但不得公开或传播。其二,明确侵犯学生隐私权所承担的法律责任。明确教师侵犯学生隐私权应当承担什么责任,被侵犯隐私的学生又如何获得权利救济等等,以矫正教师侵犯学生隐私的行为,使学生的隐私权在教育实践中得到切实的保障。
3.以人为本,教育与保护两手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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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的目的是让学生健康成人,因而对学生的隐私权的保护须有利于学生健康成长。教师行使管教权,并不必然构成侵犯学生的隐私权。学生要保护自己的隐私权,并不是说学生绝对不让教师介入自己的隐私。教师对学生进行管教是为了保护未成年学生的权益,未成年学生享有隐私权也是为了保护自身的权益。教师管理权与未成年学生隐私权,两者指向的利益目标是一致的。只要教师转变教育方,确立学生和教师一样都是教育中的“人”,是平等的教育活动参与者,处处尊重未成年学生的权利和尊严,主动以平等的态度与学生交谈,谈谈自己在同龄时的所思所想,甚至谈自己当初的一些隐私,营造出宽松和谐、有人情味的教育氛围。同时,教师时时注意保护学生隐私,严守学生秘密,未经允许不随便披露学生隐私,维护师生间的信任。学生面对可亲可敬的师长,是会愿意和老师分享自己心中的私密的。这样,教师既以正当渠道了解和掌握了学生的隐私,又给予了学生必要的指点和教育,两全其美。高考多久出成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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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之,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是项紧迫而艰巨的社会工程,只有在学校领导的正确领导下,各部门联动,充分利用班会、晨会、班队活动等手段,不断改善校园风气,才能保证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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