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个人信息保护范围界定
七年级下册地理期末试卷及答案作者:廖宇羿
普兰店市教育局网来源:《社会科学研究》2016年第02期
与个人信息保护在法律制度建构层面的进展相对比,在理论层面尚有许多基础性的问题存在争议,其中尤为突出的是个人信息的保护范围问题。域外的相关理论演进表明,个人信息和个人隐私在保护的价值基础上存在着显著的不同,个人信息保护的价值基础表现为在人际交往过程中对于自身信息利用的控制。以此为标准进行检视,我国现有民事法律框架中的隐私权无法完全涵盖取向于积极利用和掌控的个人信息。通过借鉴德国确立信息自决权的经验,我国也应当从宪法所规定的人格尊严条款出发,勾连个人信息与人格尊严之间的关系,从“可识别性”和“交互性”两个角度准确地界定个人信息的保护范围。
个人信息;个人隐私;领域理论;信息自决权;可识别性
中国四大银行是哪四个? DF5A0070-07
〔基金项目〕福建公办大专学校
纸嫁衣4攻略住房公积金怎么提取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研究”(14ZDC008)
〔作者简介〕廖宇羿,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北京100876。
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尤其是伴随着“大数据”概念的提出和“互联网+”战略的铺开,个人信息在社会生活中占据了愈来愈重要的地位,对其进行系统化法律保护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也日益突出。继2009年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七)》增设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犯罪,突破性地确立了对个人信息全面刑法保护的原则之后〔1〕,2015年公布的《网络安全法(草案)》也首次明确规定:“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窃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公民个人信息,不得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然而,与法律制度建构层面的进展形成鲜明对比的是,在个人信息保护的理论层面尚有许多基础性的问题存在争议,其中尤为突出的是个人信息的保护范围问题。对此,一方观点认为个人信息等同于个人隐私,并进一步主张法律之所以保护个人信息正是因为其涉及了个人的隐私;另一方观点则认为个人信息与个人隐私之间存在着明确的界分,对于个人信息的保护不能够附属于隐私权之下。〔2〕应当看到,尽管对于个人信息的保护是一个多法律部门共同协作的任务,但是在其中
发挥基础和核心作用的无疑是民法〔3〕,因此对于个人信息保护范围的研究,也势必要首先从民法的视角加以切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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