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述中国隐私权的法律保护现状
浅述中国隐私权的法律保护现状 
                             
由于悠久的历史和深厚的文化传统积淀,隐私权作为一种独立的人格权利在中国立法中出现较晚。随着改革开放的国家战略实施,中国由计划经济转向了市场经济,人民物质生活得到了极大丰富,公民的精神文化需求和权利意识逐渐增强,许多原被忽视的人身财产权益被越来越多的人认识,隐私权便是其中之一。21世纪的工业与信息化潮流使人们享受着科学技术带来的最新成果,与此同时这些最新成果也为各种侵权违法行为插上了高科技翅膀。隐私权等许多人身权利的保护变得岌岌可危,有鉴于此,世界各国均已或早或晚地开始了隐私权保护立法,中国的隐私权法律保护也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迈上了快速发展之路。
印度教与佛教一、中国关于隐私权的现行法律规定
(一)宪法的有关规定
宪法是规定国家基本政治制度、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以及国家机构设置的根本大法。隐私权作为公民重要的一项人身权利必然在宪法中有所体现。
宪法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式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人格尊严作为一个基本的法律范畴,是指包括名誉、姓名、肖像、隐私在内的凡维护主体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意义上的人而且是体面人的一切要素总括。我国宪法第三十八条对人格尊严的保障性规定为后来其他部门法和特别法制定保护公民隐私权相关条款提供了宪法依据。
宪法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隐私权的主要内容之一就是私人生活安宁权,即任何人非经法定许可不得侵扰、干涉属于他人私人生活的领域。本条规定直接禁止了两种侵犯他人私人生活安宁的行为: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这为刑法和诉讼法中关于非法侵犯他人私生活的行为提供了依据,真正体现了宪法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
最能打动人心的表白宪法第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讯秘密受法律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公民的私人生活信息不受他人侵扰、知悉、披露、公开是隐私权的另一项重要内容,其中私人生活信息主
要包括通信和通讯信息、个人身份信息、个人经历、社会关系、财产状况…。宪法本条明确规定了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不受非法侵犯,是对隐私权保护的又一浓墨重笔!
(二)刑法的有关规定
刑法是对公民人身和财产权益保护的最后一道屏障,是最严厉的法律救济措施。基于刑法谦益性的考量,只将那些严重危害公民隐私权的行为规定为犯罪,以最小量的刑罚投入换取最大的刑罚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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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活着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这是宪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具体化,是对公民私生活安宁的有力保护。
刑法第二百五十二条:隐匿、毁弃或者非法开拆他人信件,侵犯公民通信自由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本条将侵犯宪法赋予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讯秘密权利情节严重情形纳入刑法的调整范围,有力的保证了公民基本权利的行使。
手机自动重启是怎么回事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
员,违反国家规定,将本单位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或者单处罚金。
本条规定可以说弥补了宪法对隐私权保护的不足,将未被纳入宪法保护的公民个人信息给予了刑法保护,赋予了依法掌握公民个人信息的单位不得随意出售、提供的职责,保障了公民个人信息的安全。
(三)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诉讼法关于隐私权的保护规定主要体现在一系列程序设计上,如公开审理程序、讯问程序、证据搜集程序、举证质证程序。这一些程序的设置都为隐私权的保护提供了防御屏障,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由当事人互相质证。对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的证据应当保密,需要在法庭出示的,不得在公开开庭时出示。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
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公开进行。离婚案件,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
直接审理、公开审理作为诉讼程序所应遵循的基本原则,但是当遇到个人隐私时就必须做出例外规定,优先保护公民的隐私权利,这些规定无疑对公民的隐私权保护是最有力的。
(四)民商法的有关规定
隐私权作为公民的一项重要人身权利,当让会在调整平等主体之间人身和财产关系的民法中有所体现。令人惋惜的是在《侵权责任法》正式出台之前,隐私权一直未被作为独立的人格权利来保护,而是附属于名誉权。所以民法对隐私权的立法保护经历了从附属走向独立的阶段。
《民通意见》第一百四十条: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此意见明确规定对侵害他人隐私的行为以侵犯名誉权处理,且对侵犯隐私权的方式仅限于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隐私,对隐私权的保护力度显然是不够的。
2010年3月1日对隐私权立法来说是一个值得纪念的日子。因为一部专门调整侵权关系的法律正式颁布实施了,而且首次将隐私权作为独立的人格权来进行规定,这是民商法领域对隐私权保护迈出的重要一步。
《侵权责任法》第二条: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
二现行法律中关于隐私权立法的不足
中国特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刚刚建成,这是中国法制建设进程中的大事纪!在充分肯定我们所取得的成果同时,我们还要清新的认识到还有许多与社会发展不相协调的立法现状。隐私权在中国出现较晚,立法进程开启的也较晚,难免有很多不足之处。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我国法律对隐私权的保护比较零散,没有一个系统全面的保护公民隐私权的立法。相比
于其他发达国家如美国1974年制定了《隐私法》、1980年制定了《隐私保护法》,英国1984、1996《个人数据保护法》,中国缺乏对隐私权的专门立法,对隐私权的相关规定只是散见于宪法、刑法、诉讼法、民商法等法部门中。随着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权利的物质化形态已逐渐显现,公民的权利意识也已得到了空前提升,我们立法部门就必须制定一部与经济发展相适应的单独隐私权保护法。
2、隐私权保护内容过于狭窄,保护力度不够。由于我国《民法通则》未确认隐私权为独立的民事权利,这在司法实践中对隐私权的保护显然是不利的 。虽然《侵权责任法》的颁布实施弥补了这一遗憾,但是《侵权责任法》并未明确规定隐私权的具体内容,在具体实践中仍需借鉴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很明显民法通则对隐私权的规定是不够完善的,对侵犯隐私权的行为仅限于公布他人隐私材料、以书面、口头形式宣扬他人隐私两种,宪法中有关隐私权保护的原则性规定并未很好地得到贯彻落实。
3、隐私权的权利界线相对模糊,相关法律没有对隐私权与公民知情权的关系作出规定。到底哪些情形属于隐私权的保护范畴,哪些属于公民知情权应有内容,当二者冲突是如何处理应坚持哪些原则,这些都是现行法律没有规定的内容。隐私权是公民享有的私人生活安
宁和私人生活信息不受他人侵扰、知悉、披露和公开的权利,而知情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知悉获取信息的自由与权利。通过这两个权利的概念性规定我们不难发现,隐私权似乎注定了和知情权是冤家。在权利意识高涨的社会,公民享有和行使知情权的欲望必然有增无减,如何捋顺两者之间的关系已成为广大法学研究者必须研究的课题。
三、隐私权立法现状产生的原因
法的物质制约性是法的最本质属性,一定时期的法律体系是建立在当时的社会经济发展程度以及由此形成的社会意识形态上的。作为中国特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必须与中国的经济发展相适应,完成其服务大局的重要使命。学者以为隐私权立法现状的形成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
1、隐私权立法所具有的固有法属性。固有法是指保留了较多的国家、民族、历史传统和国民性的法律,因而又称作“土著法”。隐私权作为一项与人身密不可分的权利,其权利内容的形成与其赖以生存的民族土壤有着千丝万缕的关系,所以隐私权立法属于固有法范畴。因其固有法属性,隐私权必须然受到中华传统文化的深刻影响,遵循家族本位而不是个人本位,缺乏对公民隐私权保护的文化土壤。
2、公民权利意识淡薄。新中国成立六十多年来,广大人民众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
为了摆脱积贫积弱的国情实现小康社会而不懈努力。现阶段国家始终坚持以经济建设为心,使广大人民安居乐业、老有所养、住有所居。按照马斯洛的需求层次理论,即人首先得满足生理需要、安全需要、归属和爱的需要,才会考虑更高层次的自尊需要、自我实现需要。现阶段隐私权的立法发展基本符合隐私利益产生和发展规律,即现阶段只有在公民权利意识逐渐增强的基础上才会产生隐私权更高层次的立法需求。
3、中国法学事业发展较晚,立法技术有待进一步提升。新中国真正的法学事业发展起始于建国初期,但十年的浩劫使国家的经济文化建设受到了极大冲击,法学领域也未能幸免。这十年间法学研究立法工作处于停滞状态,造成大量法学资源损耗。改革开放后,法学事业才又一次迎来了它的春天,开始了以立法为主导的法制建设进程。在这过程中也体现了法学研究领域“内功”不足,立法技术落后、制度设置不健全,缺乏立法工作所应有的缜密细致特点,形成了以粗线条立法为主的立法模式。另一方面,隐私权与相关权利的研究领域处于起步阶段,没有形成或提出一个具体系统的理论,缺乏相关立法借鉴基础。
四、完善隐私权立法的解决方法
1、增强全社会的法律意识,改善文化土壤。社会主义法律是人民意志的体现,反映着广大人民众对现阶段立法要求。因此隐私权立法也必须立足于人民对隐私权保护诉求,制定一部适合符合发展需求的隐私权保护法。改革开放以来,西方一些民主自由之风在中国大地上盛行开来,人们接触到了前所未有新思维、新思想,小农经济时代遗留下来的“安己本分”思维受到了一定冲击。特别是进入21世纪以来,人民众的物质生活得到了极大满足,开始最求更高层次的精神文化需求、自尊需要、自我实现需要。学者认为由于在中国有将近十亿的农民体,其现阶段权利意识尚且淡薄、法律信仰观念缺失,产生不了强烈的隐私权立法需求。有鉴于此,必须增强全社会法律意识,加强法制宣传工作,改善隐私权发育的文化土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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