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信息的民法保护研究(5000字)》
个人信息的民法保护研究
目录
引言 (3)
1、什么是个人信息 (3)
六一儿童节对孩子的祝福语五月你好2、个人信息价值 (4)
3、个人信息混淆概念 (5)
3.1个人信息与个人隐私 (5)
3.2个人隐私与个人数据、个人资料 (5)
4、国家对个人信息的法律保护现状 (5)
5、个人信息泄露案例 (6)
5.1 数据时代个人信息侵权的相关案例 (6)
芦叶船5.2 案例分析 (6)
5.2.1完整的民法体系是保护个人信息的基础性要求 (6)
5.2.2信息化时代保护个人信息的法律救济 (7)
6、法律保护的问题 (8)
6.1缺少专门的立法 (8)
6.2 缺少专门的监管机构 (8)
6.3 缺乏有效的法律救济途径 (9)
6.4 法律意识有待加强 (9)
结语 (9)
参考文献 (9)
引言
自上世纪50年代中期开始,人类迎来信息革命的浪潮。由于历史原因以及传统路径依赖效应,很长一段时间我国的法制都处在“重刑轻民”的氛围中。然而,在变革之中的当今社会可依托信息化时代,突破我国民法发展的瓶颈,推动民法典编撰达到一个全新的水平。就个人信息的保护而言,在当前的社会背景卜,个人信息的属性不应仅局限于人格,基于财产属性对个人信息进行讨论亦有其必要性。传统民法中,如德国和口木的《民法典》均未有规定相关个人信息保护的条款。但是除了在人格权立法上应注重对个人信息的保护之外,信息化时代亦要求民法体系的整体性。本文试就个人信息的特征与特性,讨论对当代个人信息的民法保护。
1、什么是个人信息
个人数据是指与特定个体相关联的可识别符号系统,反映个体特征。包括公民姓名、身份证号码、出生日期、手机号码、家庭住址、家庭关系、医疗状况、学历、职称、财产、健康等构成个人属性的信息,过去社会比较封闭,以识别为功能的个人信息是简单的。如今,高度发展的网络拉近了人们的距离,将个人的社交圈扩展至全世界。庞大的潜在“熟人”体要求更为详细并且更能贴合个人的识别性信息。
公民的个人信息可以分为三类。第一类包括公共个人信息和未披露的个人信息。公共个人信息,是指国家机关、其他组织和其他组织依法取得公民本人同意后自行公布的个人信息。未披露的个人信息,
是指未经本人同意,或者未经本人明示、暗示不同意,任何人不得披露的信息。第二类是基于个人信息载体的现代电子信息和传统纸质信息。第三类是基于个人信息性质的敏感个人信息和普通个人信息。敏感个人信息是指对国家、社会或他人有重大影响,具有特殊风险的内容,如政治态度、宗教观念、党派信仰、犯罪记录等。一般个人信息是指公民除敏感个人信息外的个人信息。此外,还有重要信息和一般信息、隐私信息和非隐私信息。
2、个人信息价值
个人信息是个人识别的所有信息的总和,包括生理、心理、智力、社会、经济、文化、个人、家庭等方面的信息。个人信息的主体是个体,以描述个体特征的基本数据都应该属于个人信息的范围。现在社会的网络发展,个人信息经过数据加工之后,利用互联网传播的特性,迅速地把加工处理之后的个人信息传递到了网上。
通过个人信息以及个人在网上活动及个人空问内的信息资料,可以识别个人的基本信息,包括个人生理信息、消费信息、购物喜好、心理活动等。这些信息经过网络行为分析就可以被识别或者可能被识别。个人信息的外泄会造成极大的危害,不仅仅通过网络被识别或者泄露后打扰到个人的正常生活,而且还会影响个人的精神,造成财产损失等后果。对于敏感及特殊人物的个人信息,如果发生外泄,会影响企业或国家的利益,因此,保护好个人信息意义重大。地球可自我调节温度
目前,个人信息的泄露非常普遍,并且呈现出世界范围内、各个地区多发的趋势。个人信息泄露迅猛发展,带来不利的影响,并且个人信息泄露的种类越来越多,通过高科技手段外泄、传播速度加快、多渠道进行传播,因此,保护个人信息必须引起人们的重视,依法加大对个人信息的保护力度,严惩非法泄露个人信息的行为。
3、个人信息混淆概念
3.1个人信息与个人隐私
兵马俑介绍个人隐私是指公民私人生活中的私人信息。个人信息与个人隐私的不同体现在三个方而。第一是对象范围的差异,个人隐私的范围比较狭窄,仅指向于一些私密的信息,而个人信息的范围比较大。在当前社会,由于管理需要,往往会披露一些个人信息,如财产信息、学历信息等。一旦这些信息被公开,显然无法被作为隐私处理;第二是权利性质的不同,个人隐私难以进入常规的商业用途,而个人信息虽然也有私密性,但财产属性更为突出,大多可以通过相应的程序予以利用;第三是保护方式的差异。隐私权是较为消极的权利,只有在被侵害后才能主张,而个人信息的保护比隐私更积极。
3.2个人隐私与个人数据、个人资料
按照一般理解,数据主要指固定于一定物质载体上的符号,其主要是客观内
容,而信息往往带有一定的主观性。从个人信息、个人资料和个人数据三者之间的关系上看,个人数据是个人数据的基础。个人资料和个人资料是个人资料的基础。个人信息包含个人数据和个人数据,是两者的抽象。
4、国家对个人信息的法律保护现状
目前中国对个人信息保护采取间接保护的模式,以《民法通则》及其司法解释和《侵权责任法》中的相关规定为主。例如“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依据为《民法通则》第六章“民事责任”第四节中“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方式的规定。再如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的禁止性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司法解释中相应规定了赔偿责任的确定,如《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50条“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和法人的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公民或者法人要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后果和影响确定其赔偿责任。”
我国的《侵权责任法》于2009年通过施行,其中第2条规定:侵权责任法保护的法益包括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等人身、财产权益。但由于我国暂未有建立起一般人格权制度保护个人信息,这就意味着网络个人信息尤其是网络敏感个人信息遭到侵犯,受害人只能通过姓名权、名誉权、隐私权等具体人格权制度提供保护。
5、个人信息泄露案例
5.1 数据时代个人信息侵权的相关案例
1.2011年“密码疑云”活动:CSDN,中国软件开发联盟,是中国最大的技术密集型开发者社区。2011年,CSDN因“600多个用户的密码被泄露”而爆炸。随后,新浪、腾讯、人人网等知名大型网络陷入“密码疑云”事件。“泄密门”涉嫌泄漏26个数据库,涉及约
2.78亿个帐户密码。
2.2007年反“”第一案:2007年底,女子姜某自杀前在博客写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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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自杀原因为第三者插足导致婚姻破裂的文章,上传他们丈夫王某和小三的照片。这个博客引发了网民的“”行为。很快,王某和小三的个人信息就在网上曝光了,这对他们的生活产生了很大的影响。随后,王将对相关网站提起诉讼。此案被称为中国首例反人肉搜查案。虽然有助于网民尽早查明事件真相,但操作不当就可能侵犯公民的个人隐私。
5.2 案例分析
5.2.1完整的民法体系是保护个人信息的基础性要求
传统民法中,如德国和口木的《民法典》均未有规定相关个人信息保护的条款。但笔者以为除了在人格权立法上应注重对个人信息的保护之外,信息化时代亦要求民法体系的整体性。信息化在改变人们的生活方式的同时也在逐渐改变社会的生产方式。近年来在现代的网络(互联网与物联网)条件卜的交易方式一一电子商务发展迅速。
一方面由于网络的虚拟性,交易主体的确认是一大关键性问题。在利用个人信息确认个体身份以保证交易安全与防i1=个人信息在交易过程中的泄露以致受到侵害之间的利益平衡,需要体系化的规定。
另一方面,“合同形成”和“合同履行”(即货物交付和货物支付)等法律行为与传统的交易方式具有可比性,信息化条件下的交易行为都体现出明显的差异性。如何界定此类交易中各方的权利义务的相关规定若依旧保持散见于各部法律的状况,那么可以预见的是,随着电子商务的普及,网络环境以及虚拟社会与现实社会交叉地带的矛盾冲突将口益尖锐,这极不利于社会的进一步发展。
另一方面,在网络社会中,如电子证据、虚拟财产、虚拟人格、网络交易、网民合同、网络服务提供商责任、网络平台责任、网络金融、网民权益、网络侵权等方面,都需要我国的民事诉讼。制定有针对性的立法。既要突出网络技术的特点,又要反映网络经济和社会未来的发展趋势。我们不仅要鼓励和支持中国网络经济的发展,而且要规范和惩治网络社会的违法行为。改善我国网络社会的混乱局面是当务之急。但是我国的民法体系中涉及网络侵权的规定几乎只有《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在网络极速发展、信息大爆炸的当卜,相关法律明显缺位的现状须要民法体系化的归置。
5.2.2信息化时代保护个人信息的法律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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