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生宠文论民法的网络隐私权保护缺失
作者:邵杨
来源:《现代商贸工业》2012年第06期
作者:邵杨
来源:《现代商贸工业》2012年第06期
摘要:网络最大的特点就是具有广泛的开放、自由性,使得网上信息交流等内容具有一定的不安全性,因此社会各界对网络上个人隐私权的保护产生了担忧。而目前我国的民法在网络隐私权相关方面的立法保护存在一定缺失,因此思考针对网络隐私权的民法保护措施是非常必要的。
关键词:网络;隐私权;民法
中图分类号:重庆师范大学2019年录取分数线D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3198(2012)06-0147-01
1 网络隐私权的定义及特点
在我国所谓隐私权一般就是指公民“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搜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隐私权所包含的内容也伴随着电子信息和网络技术的快速进步而有所扩展,传统意义上的隐私权也逐渐涉及到网络方面,出
现了新的隐私权客体形式。
网络隐私权是指“公民在网上所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和私人信息依法受到保护,不受他人非法侵犯、知悉、复制、公开和利用的一种人格权;也指禁止在网络上泄露某些和个人有关的敏感信息,包括事实、图像以及毁损的意见等。北京中考成绩查询”它来源于传统隐私权,是通常意义上的隐私权在网络这一特殊环境下的发展。它出现的基础是更加信息化的社会环境,伴随网络时代产生,但缺乏立法上的严格定义。
2 我国缺乏对网络隐私权的民法保护
2.1 涉及隐私权的立法现状
当前我国在保护网络隐私权的法律法规方面尚属空白,对网络隐私权的保护一般都是参照传统隐私权保护,即采取间接方式进行保护。20香包年来体现出的普遍特征是:法律法规稀疏、保护方式间接、保护措施脆弱。
胜利女神NIKKE 作为最重要的保护人身方面的法律,对于隐私权这一民事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理应包含相关保护条文。但在我国民法当中,规定有公民的各项人格权,但是剁椒鱼头的做法和步骤
却缺失了公民隐私权保护相关规定,只是在第101款明确:“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使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只是从1988年才在司法解释中把公民隐私权归入名誉权类别内进行保护。这些发布的司法解释是我国当前处理公民隐私权纠纷的最主要法律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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