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志的概念和性质
一、地方志的概念
什么是地方志?要准确理解“地方志”的概念,还必须从地方志这三个字说起。
所谓“志”,汉代许慎《说文解字》日:“志者,记也”。《辞海》的解释是,“记事的书或文章”。可见,“志”,作动词,是利用文字记录事物的行为。作名词,则是一种记述式的写作文体。简单的说,志书,就是客观的记录事物的一种文体或书体。古代除专门的志书外,正史中也有“志”,如《三国志》等。
所谓“方”,即地方,方域。所谓“方志”,即“地方志”的简称,古代也叫“地志”、“志乘”、“书契”。如《郑志》、《晋乘》等,乃是春秋时诸侯国的国史。
“方志”一词,最早见于战国时成书的《周礼》(即《周官》,一本关于典章制度的书)。该书第十六卷“司徒教官之属”记载:“诵训,掌道方志,以诏观事。”东汉郑玄在《周礼注》中注解说:“四方所识久远之事,谓之方志。”意指记载各诸侯国古今情况的典籍(国别史)。这里所说的“方志”,与今天的志书虽然不能看作一回事,只能看作是“史书”。但是,古人的史书与志书的概念,是分的不那么清楚的。梁启超就曾说:“最古之史,实为方志。”古代方志的概念,较之现代方志的概念,宽泛的多。凡记载一个地方客观事物、风土人情、历史事件、人物传记的书,都可叫方志。随着历史的发展,文学的进步,史和志后来逐渐演变成既有区别又有联系的两种文体。映山红 歌词
方志之名后来被历朝历代相沿袭用,如晋代左思所写《吴都赋》中说:“方志所辨,中州所羡。”唐太宗李世民称赞当时的地理著作《括地志》时,说该书“博采方志,得于旧志”。可见,方志一词遂成为省、府、州、县等所编各种志书的总称,是对一个地方的记载、记述。一个地方、地区的记载一般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自然地理、人文地理、经济地理。一部完善和成功的方志应是一个地区的综合性资料书,它要求对该地区的全部已有事业、客观条件、社会状况等作如实记载。简而言之,方志者,地方之全史也。它属于史学范畴,但又不是国史、正史,而是地方史;由于它记载面十分广博,故推而论之,方志亦可称地方的百科全书。现存最早的全国性地方志,是公元813年唐代李吉甫编的《元和郡县图志》(后因图佚,改名《元和郡县志》),共40卷,后有部分散失。它以唐代的47镇为纲;每镇一图一志,详细记载了全国各州县的沿革、地理、户口、贡赋等。南宋以后,地方志大量增加,尤以明清两代最多。据1976年统计,我国仅现存的地方志即达8000多种,约12万卷。
但是,地方志在古代一般只称“志”或“志乘”、“方志”,上世纪二三十年代始有“地方志”之称,如1935年朱士嘉编有《中国地方志综录》。
地方志的地方,不仅仅是相对中央的那个地方,也不只是行政区划界定的区域,而是广义上的某个区域。它既可以是某个行政区域,如省域、市域、县域、乡域、村域等。也可以是一个地理概念,如江河的流域、山脉所在的区域、海域等。还可以是国域,国外的某个区域,如某个国家、某个国家的某个区域、跨几个国家的某个区域等。
地方志发展到今天,其概念又有其特定的含义。2006年5月18日,国务院颁布《地方志工作条例》,给地方志的概念作了明确的定义。《地方志工作条例》第三条指出:“本条例所称地方志,包括地方志书、地方综合年鉴。地方志书,是指全面系统地记述本行政区域自然、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的历史与现状的资料性文献。地方综合年鉴,是指系统记述本行政区域自然、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方面情况的年度资料性文献。地方志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编纂的地方志,设区的市(自治州)编纂的地方志,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编纂的地方志。”
由此可见,今天地方志的概念有广义、狭义之分。广义的地方志包括地方志书和地方综合年鉴。狭义的地方志是指地方志书。网络qq
二、地方志的性质
地方志的性质,是指地方志本身所固有的本质属性,具体说就是地方志是一本什么样的书,它记载的对象、内容究竟是什么。地方志的性质,决定着地方志的编纂原则、体例、体裁、篇目、编纂方法、收录内容等,它直接关系到地方志的编纂质量。
关于方志的性质,20世纪80年代以来,方志界的讨论大致经历了四个重要阶段。分别为启动期(约1981—1989年)、发展期(约1989~2003年)、成果期(约2004~2006年)、持续期(2006年至今)。对方志性质的界定由传统方志学的属性认识发展到定义概括,虽由《地方志工作条例》作出结论
但仍持续进行学术性研讨。参与研究的人员,早先主要是学者,之后逐渐以修志专家为主。方志性质的研究推动了方志理论研究的逐步深化。归纳起来,主要的
不外乎这样6种观点:
1、方志是地理书。持这种看法者认为方志源于《禹贡》、《周官·职方》等先秦地理著作。它按一定行政区划记载山川形势、风土人情、物产贡赋和名胜古迹,所以是地理书。唐代著名史学家刘知几,宋代著名学者司马光、欧阳志、王象之都认为方志为地理书。清乾嘉时期,修志蔚然成风,在探究方志理论方面也超越前代。不少学者认为,“一方之志,沿革最要”,力主“志乘为地理专书”,于是形成著名的方志地理学派。毕沅、钱大昕、孙星衍等属于该学术派别,代表人物为戴震、洪亮吉。至近现代,方志属地理学的看法仍然存在,如民国时期,梁园东认为“中国之地方志,以今日视之,实为一种不完全的地理书”。今人谢国桢教授、台湾学者陶元珍也认为地方志属地理学,但影响已不大。
2、方志是历史书。持这种看法的人认为:史有多种,有天下之史,一国之史,一家之史,一人之史。方志与正史、传记、谱牒本质属性相同,只有记载范围广狭、地位高低之异。方志不仅记地理沿革,还记人物、文献等许多内容。清代著名方志学家章学诚更一再强调“志属信史”,“志乃史裁”,“方志为国史要删”,“方志乃一方全史”。清末至民国年间,梁启超、傅振伦、吴宗慈、李泰菜、寿鹏飞、瞿宣颖等著名学者,也认为方志属史书范畴。如甘鹏云在《修志答问》中说:“一省通志,即一省之历
史也,一县志乘,即一县之历史也。”今人白寿彝教授、台湾学者林献堂等也持“地方志即地方史”的看法。1984年傅振伦研究员在《中国方志学》一书中指出,方志是“以地区为主的历史书”。
3、方志是史地书。认为方志不仅以地域为记述空间,具有地理性,而且以一定时间为限,具有明显的历史性,所以既是地理书,又是历史书,史地两性,兼而有之。民国时期一些学者提出这种观点。如黎锦熙在《方志今议》中提出:“方志为物,史地两性,兼而有之”,“地志之历史化”,“历史之地志化”。
4、方志是综合性著述。此看法源于史志有别说。如清程大夏于《康熙黎城县志·叙例》云:“志与史不同,史兼褒诛,重垂诫也;而志乃记一地佳景奇迹、名人胜事,以彰一邑之盛。”《乾隆无锡县志例》亦说:“史远而志近,史统而志专。”1981年复旦大学谭其骧教授也阐述了这种观点。他说:“地方史与地方志同样历史悠久,源远流长,一直同时存在着。虽然史志都以某一地区为记载对象,关系极为密切,但两者毕竟不同。”1983年南开大学来新夏教授主编的《方志学概论》明确提出:方志“是记载一定地区或行政区划)自然和社会各个方面的历史与现状的综合性著述”。薛虹也在《中国方志学概论》中提出方志“是记述一定地域内的历史与现实、自然和社会的综合性著作”。这种观点进一步发展,认为方志是一方百科全书。一些学者认为地方志记载的内容无所不包,称方志为百科全书。如董一博教授1988年8月23日在《人民日报》上发表《要重视编修新地方志》一文,提出了“地方志是地方性的百科全书”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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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方志是资料书。这种观点鉴于方志编纂历来重视资料的收集、整理、考订,资料性极强而提出的。卢中岳在《地方志史话》中称:“地方志是记载一个地区有关地理历史方面的历史性资料。”1985年梁耀武在《论地方志是一方资料全书》一文中,明确称地方志为资料书。他认为,方志作为中国优秀文化遗产,代代相传,普遍编修,其价值功用仅次于正史、实录,其历史地位的取得主要靠它保存了完整、珍贵的资料。正由于方志记一地各方面情况,提供各方面资料,才备受重视,其作用才能体现。这种意见认为,资料性是地方志的本质属性,它决定着方志其他特性。继承方志传统,主要是继承它的资料性。资料在方志编纂过程中起支配作用,没有资料,不可能成书。资料性还决定着志书体例结构和编修方式。资料性的强弱与否关系到志书编纂的成败。所以,明确方志为资料全书,不仅有利于修志目的的认识,而且有益于新志的编纂。如胡乔木同志在全国地方志第一次工作会议上的讲话中指出:“地方志不是评论历史的书,不是史论”,“不是一部科学理论著作”,“不是导游手册”,而是“严肃的、科学的资料书”,“是一部朴实的、严谨的、科学的资料汇集”,“是一部科学文献”。彭静中同志也在《中国方志简史》中认为:“方志就是方志,有它自己特定的内容和对象……说到底,恐怕还是资料性的科学文献,要准确得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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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方志是时政书。明清时,少数修志者曾提出此看法。明雍澜在《平和县志•序》中说:“志也者,经治之书也,匪司政者有经治之材,而载笔者有经治之识,不足以与于斯。”清李奉翰也说:“志者,固辅治之书也。”1985年,于希贤提出“方志为政书”的主张,认为编修地方志的目的在于供地方官施政参
考,这一目的贯穿中国方志发展史,是方志发展的主线。无论是早期的《周官》、《禹贡》、《山海经》,还是后来的地方志,无一不是“行政管理
知管理学一样是一门政治性、实践性很强的应用学科。”
上述观点,虽各有道理,亦各有偏颇。皆因看问题的角度不同,侧重点不同,强调的重点不同所致。要真正了解地方志的性质,还得了解地方志的固有特征。
关于地方志的固有特征,普遍认为有这样几个:windows自动更新
一是资料性。方志界普遍认为,方志的价值在于提供科学系统的资料,资料性是方志最基本的属性和特征,它决定和影响着志书的地域性、连续性、广泛性和著述性等其他特征。地方志著录的都是能反映当地自然和社会古今发展状况的各种资料,而不是依据这些资料进行理论研究的结论;只回答“是什么”或“怎么样”,不直接回答“为什么”;只体现发展规律,不具体研究和阐述发展规律。
二是著述性。方志的著述性体现在对志书框架结构的设计、篇目的制定、体裁的灵活运用、资料的考证、文稿的撰写等方面。地方志不是一般的资料书,不是资料汇编、资料辑录。入志资料必须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经过认真整理、分析、考证和科学排比,力求反映一事物的起始转折、兴衰起伏,甚至发展的客观规律,而方志结构的设计、篇目的制订、条目的撰写,无不体现出“著”的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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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是地域性。方志的记述对象,是以一定行政区划为记述范围。全国现存8000余种旧志和陆续出版的数千种新志,无论是省、府、州志,厅、旗、盟志,市、县、乡、镇志,还是工业志、农业志、旅游志、人物志,无不以一定地域为记述范围。一般遵循“不越界而书”、“全国通典不录”的原则。就是其他各类杂志,如风物志、寺庙志等,也以一定区域内的某一类事物为记述对象。即使是改革开放的今天,新方志仍然具有以行政区划为记述范围的地域性特征。
四是广泛性。方志的记述内容十分广泛,涵盖一地自然和社会的各个方面,几乎无所不载。强调横不缺项,天文、地理、政治、经济、军事、文化、社会、人物等各门各类应有尽有,既记大事要事,也记有意义的小事。历代编纂的志书,尽管繁简不一,详略各异,门类多寡不同,涉及面广狭不同,但记述内容具有广泛性是共同的。
五是连续性。方志的连续性特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方志记述的内容具有系统性、连贯性。既记现状,也记历史,并注重有始有终,体现兴衰起伏、转折变化。二是方志编纂具有湖南地方志目多2012年第3期连续性,每隔若干年要编纂一次。如唐宋规定三五年一造图经,送兵部职方。民国时期规定省志30年一修,市志及县志15年一修。1996年国务院办公厅发文规定“每20年左右修一次”。就是台湾也继承了中华民族编修志书的传统,1968年,台湾“内政部”规定省志20年一修,市志及县志10年一修。
六是时代性。方志记述的内容强调“详今略古”,也有提“详今明古”的。不论“详今略古”,还是“详今明古”,“详今”是第一位的。方志虽然也记历史,但重在记现状,特别是续志,更以记现状为主。具有鲜明的时代性,体现了方志存在的价值,也是历代地方官员和当代各级领导重视修志的重要原因。
根据地方志这些固有特征和多年来方志界的研究成果,中国地方志指导小组办公室于2004年10月在广州组织召开了方志性质研讨会,主要从制定《地方志工作条例》的角度讨论、总结方志性质。广州会议基本整合了方志界关于方志性质的各种见解,最后基本达成了统一。2006年5月18日颁布的《地方志工作条例》,把地方志的性质正式定义为:地方志“是指全面系统地记述本行政区域自然、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的历史与现状的资料性文献。”
这个性质定义,一是突出了系统性、广泛性,二是突出了地域性,三是突出了时代性、历史性,四是突出了著述性,五是突出了资料性、文献性,基本结束了有关地方志性质的争论,比较好的解决了地方志的性质问题,为各地撰写地方志打好了理论基础。
(作者系湖南省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党组成员、副厅级纪检员邮编:410003)
摘自湖南地方志 2012年第3期第24页至2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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