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2004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文章属性
一站到底刘也行∙【制定机关】人事部(已撤销),卫生部(已撤销)
∙【公布日期】2003.10.22
∙【文 号】国人厅发[2003]42号
∙【施行日期】2003.10.22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
正文
人事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
2004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人厅发[2003]4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卫生局:
按照《2004年度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工作计划》(国人厅发[2003]20号)安排,2004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定于6月26日、27日举行。为保证2004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顺利进行,现将考试工作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符合卫生部、人事部印发的《临床医学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卫人发[2000]462号)和《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其他卫生技术等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卫人发[2001]164号)中报名条件的人员,均可根据本人所从事的工作,在《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专业目录》(见附件)中选择报考的专业类别。对未列入该考试目录的专业,由各地人事、卫生部门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研究采取继续组织评审或自行组织考试等相应的办法来确认其初、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任职资格。
二、报名参加2004年度卫生专业各类别考试的人员,其学历取得时间和从事本专业工作
年限均截止2003年12月底前。报名条件有关学历的要求是指,国家教育和卫生行政部门认可的正规院校毕业学历。
三、凡报考《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专业目录》中专业代码为024至086之间专业的人员,应具有执业医师资格,并在报名时提交执业医师资格证书。因工作岗位变动,需报考现岗位专业类别的人员,其从事现岗位专业工作时间须满2年,对现岗位有准人资格要求的专业,在报名时应同时提交准入资格证明文件。
四、自2003年度起,参加卫生专业技术资格护理专业初级(士)资格考试并合格者,同时取得从事护理岗位工作的准入资格。从2004年度起,凡具有护理(助产)专业中专或大专学历,参加护理专业初级(士)资格考试并合格的人员,可取得护理岗位准入资格;具有护理专业本科以上学历的人员,可免试取得护理岗位准入资格。
五、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相应专业各科目考试成绩已从2003年度起实行两年为一个周期的滚动管理办法,考生应在连续的2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的考试。对单科考试成绩在有效期限内,因工作原因,需到异地参加剩余科目考试的人员,其考试成绩合格后,由该地区人事部门核发相应类别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六、各科目考试时间安排:
┌─────────┬──────────────────┐
│ 考试科目 │ 考试日期和时间 │
├─────────┼───────┬──────────┤
│回回收站删除的文件 基础知识 秋季的诗句│ │ 9:00—11:00 │
├─────────┤ 6月26日 ├──────────┤
│ 相关专业知识 │ │ 14:00—16:00 │
├─────────┼───────┼──────────┤
│ 专业知识 │ │ 9:00—11:00 │
求职自我评价├─────────┤ 6月复联4剧情27日 ├──────────┤
│ 专业实践能力 │ │ 菲神视频14:00—16:
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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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基础知识、相关专业知识、专业知识等3个科目采用笔答方式进行,专业实践能力科目原则上采用人机对话的方式进行。不具备人机对话考试条件的地区可采用笔答方式进行。卫生部人才交流服务中心为各地提供人机对话考试的试题,考试可在7月1至7月15日之间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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