困难职工档案管理办法 建档立卡档案管理
困难职工档案管理办法 建档立卡档案管理
困难职工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工会困难职工档案(以下简称档案)建立、管理工作,全面、真实、及时地掌握困难职工家庭的生活状况,使困难职工档案在对困难职工精准帮扶、解困脱困中发挥基础性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工会组织对困难职工家庭开展帮扶工作中形成的档案的管理。
    第三条 困难职工家庭包括:连续6个月以上家庭实际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未经政府救助,生活特别困难的职工家庭;
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经政府救助后仍生活困难的职工家庭;
家庭人均收入略高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可根据实际情况参照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低收入标准),但由于患病、子女上学、残疾、单亲及其他特殊原因造成生活困难的职工家庭;
家庭人均收入在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3倍(含)以内,但由于遭受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及其他原因导致生活困难的职工家庭;
加入工会组织、按务工地标准且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农民工家庭。
    第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工家庭,不建立档案:拥有2套(含)以上住宅的;
拥有商业店铺或雇佣他人从事经营活动的;
子女进入高收费私立学校或自费出国留学的;
非受雇佣经常使用机动车辆、船舶、工程机械以及大型农机具的。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档案是指各级工会组织在对困难职工家庭开展帮扶工作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音像(照片、录音、录像)、电子数据等不同形式和载体的历史记录。
    第六条 档案由下列三部分组成:
阿拉蕾是什么意思    (一)困难职工原始档案。主要内容包括:困难职工帮扶申请书或经本人签字认可的基层单位工会帮扶申报材料;
困难职工及有关家属身份证明材料、收入证明材料、公示证明材料;
困难职工原始信息表(应与工会帮扶工作管理系统中电子档案保持一致)。各地也可根据实际需要增加档案内容。
    (二)按财务制度管理的档案。有关中央财政专项帮扶资金、地方财政配套资金、用于帮扶救助的工会经费以及其它资金的政策、规定、制度等;
帮扶资金的分配方案、会计凭证、银行单据等;
中央财政专项帮扶资金实名制汇总表、预决算报表(报告)等。
    (三)日常帮扶工作档案。帮扶工作政策、规定、制度;
帮扶工作会议记录、纪要;
帮扶工作有关请示、报告及上级机关的批复、复函;
帮扶工作有关报表和数据统计资料等。
    第七条 档案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动态管理。各级工会档案工作接受上级工会、本级工会及档案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八条 坚持属地管理的原则。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困难职工,由用人单位工会负责建立档案。灵活就业人员,由街道(社区)工会负责建立档案;
如街道(社区)尚未成立工会,由上一级工会或县级(含)以上工会帮扶(服务)中心负责建立档案。有条件的县级(含)以上工会,可通过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核查、比对帮扶对象的金融资产等拥有状况。 汤灿被执行死刑原因
    第九条 与原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金期间符合建档条件的,由街道(社区)工会负责建立档案;
如街道(社区)尚未成立工会,由上一级工会或县级(含)以上工会帮扶(服务)中心负责建立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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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新就业后仍符合建档条件的,由新用人单位工会重新认定并负责建立档案。
    第十条 已实行社会化管理的退休人员,原则上不再纳入建档范围。
    第十一条 坚持一户一档案,避免重复建档、重复统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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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条 按照建档工会入户调查摸底或职工个人申报、审批对象公示、建档工会核实、上级工会复核、县级(含)以上工会帮扶(服务)中心备案的程序,建立困难职工原始档案。基层工会建立的困难职工原始档案副本需报县级(含)以上工会帮扶(服务)中心备案。县级(含)以上工会帮扶(服务)中心建立的困难职工原始档案由本级工会帮扶(服务)中心或本级工会管理。县级(含)以上工会帮扶(服务)中心对基层工会建立的原始档案进行严格复核,对不符合要求的档案应及时退回原建档单位。
    第十三条 各建档单位对档案实行动态管理。做到随时发现随时录入,随时变化随时调整,随时脱困随时撤档。做到纸质档案与电子档案保持同步,一种档案发生变化时,另一种档案应不晚于30个工作日完成同步工作。做到每年对档案至少进行一次集中清理。
    第十四条 原用人单位被撤消,其单位工会应及时将档案移交到职工所在的新用人单位工会或街道(社区)工会,无法移交的档案由所属工会帮扶(服务)中心或上一级工会负责代管。
    第十五条 档案按保管期限和要求分类管理。按财务制度管理的有关档案,应根据会计档案归档要求进行归档整理。其他档案均按文书档案归档要求,独立设置类别归档整理。困
难职工原始档案自撤档之日起保管10年。音像(照片、录音、录像)等特殊载体类档案应与纸质文件材料同时归档,档案保管期限相同。具有永久保存价值的电子文本、图形、数据表格归档时,应同时生成纸质文件材料一并归档保存。
    第十六条 应安排专人负责整理、保管、提交档案资料,并负责档案安全。档案管理人员调离工作岗位时,应办妥档案交接手续。
房产销售工作总结    第十七条 建立健全档案借阅、查询、使用制度,做好档案保密工作。档案一般用于工会系统工作查阅,不予外借。建档职工个人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可查询本人档案信息。外单位查询档案需经档案保管单位批准,并办理有关查阅手续。查询者应严格遵守查档规定和保密制度,不得泄露或擅自对外公布档案内容。
    第十八条 加大档案信息化工作软硬件投入,加强档案信息的收集、管理、使用和安全等方面的建设,进一步提升档案信息共享和精准帮扶的效果。
    第十九条 对擅自损毁、涂改、伪造档案和因工作失职造成档案损毁、丢失的,应按照有关规定查处。
    第二十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总工会根据本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建立困难职工档案制度暂行办法》(总工办发〔2006〕36号)同时废止。凡过去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十级伤残鉴定标准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全国总工会负责解释。
          困难职工帮扶工作有关问题的说明  为贯彻执行《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印发的通知》(总工发[2015]20号)、《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困难职工解困脱困工作的实施意见》(总工发[2016]7号)、《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印发的通知》(总工办发[2016]36号)文件(以下对各文件用文号简称),现对若干具体问题作如下说明。
    一、困难职工解困脱困标准。总工发[2016]7号文件中困难职工脱困是指困难职工经精准帮扶后,其家庭致困因素消除,家庭人均收入连续6个月超过当地低保标准,家庭生活状况脱离困境。困难职工解困是指脱困无望的困难职工,经纳入政府救助体系和工会帮扶后,
家庭生活水平维持在当地低保标准以上,家庭困境得到有效缓解。到2020年,现有建档困难职工中,通过精准帮扶,能脱困的困难职工全部实现脱困。脱困无望的困难职工,通过纳入政府救助和工会常态化帮扶,保障其家庭生活水平不低于当地低保标准,全部实现解困。
    二、困难职工家庭人均收入核算。总工办发[2016]36号文件第三条所称困难职工家庭人均收入是指“居民可支配收入/家庭总人口”。居民可支配收入=居民家庭总收入-缴纳所得税-社会保障支出。家庭总收入包括工薪收入、经营净收入、财产性收入(如利息、红利、房租收入等)、转移性收入(如养老金、离退休金、社会救济收入等)。引起家庭困难因素的必要支出费用是指包括本人及家庭成员患病、子女上学、残疾、重大意外灾害等造成的支出费用。
    三、困难职工家庭困难标准衡量。总工办发[2016]36号文件所列困难职工家庭困难标准均应考虑收入支出差额与当地低保标准比较。其中:“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经政府救助后仍生活困难的职工家庭”是以户籍地政府颁发的低保证为准,且满足“经政府救助后生活水平仍低于低保标准”条件。“家庭人均收入略高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可根据实际情况参照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低收入标准),但由于患病、子女上学、残疾、单亲造成生活困难的职工家庭”是人均收入以困难职工工作地政府规定的低收入标准为准(没有低收入标准的应控制在当地低保线上浮50%以内),且满足“(上一年度家庭总收入-由于患病、子女上学、残疾及其他特殊原因等造成支出费用)/家庭总人口≤当地低保标准”条件。“家庭人均收入在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3倍(含)以内,但由于遭受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及其他原因导致生活困难的职工家庭”是指“因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造成重大人身伤害,责任赔付不能及时到位或无责任赔付方的家庭”、“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等原因,而产生数额过大的救治费用,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因发生自然灾害或重大安全事故造成重大人身伤害或住宅、家庭生活必需用品损毁严重,导致基本生活暂无着落或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人均收入在低保标准3倍(含)以内的家庭,应符合(上一年度家庭总收入-意外致困造成支出费用)/家庭总人口≤当地低保标准的条件;
人均收入虽超过低保标准3倍,应符合(上一年度家庭总收入+财产+储蓄-意外致困造成支出费用]/家庭总人口≤当地低保标准的条件。
    四、困难职工家庭状况核查。各地工会要规范困难职工家庭状况调查机制、核对内容、
核对方式和工作程序,有条件的地方应通过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核查、比对困难职工家庭状况。对于拒绝调查核实家庭财产和收入状况的,不得建档帮扶;
对于隐瞒财产、收入或者提供虚明的骗取帮扶资金的,应追回违规所得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五、困难职工档案建立和管理。各地工会要严格按照总工办发[2016]36号文件规定,建立符合全总建档标准的困难职工档案,不得随意降低或提高建档标准,将不符合条件的对象纳入档案,或将符合条件的排除在外。对超过总工办发[2016]36号文件建档规定标准但又确实存在困难的职工,可以结合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物价指数等实际情况,因地制宜制定本层级的困难职工标准,分层建立档案实施帮扶。
    六、不同来源的帮扶资金使用管理。各级工会按照实际情况制定不同来源的帮扶资金使用规定,中央财政专项帮扶资金严格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的通知》(财建[2006]468号)和总工发[2015]20号文件执行,用于支持县级以上地方工会帮扶中心对符合全总建档标准并上报到全总的困难职工家庭开展生活救助、医疗救助、子女教育、法律援助、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等项目帮扶。各级地方财政配套、工会经费投入、社会各界捐助等其他来源
帮扶资金,可以按照地方财政政策规定、工会有关制度及捐款单位(人)意愿确定使用范围。按照分级使用管理原则,符合全总建档标准并上报到全总的困难职工可以使用中央财政和其他来源帮扶资金,上报到省总的困难职工可以使用省级财政及非中央财政的其他来源帮扶资金,以此类推。
    七、困难职工档案和帮扶信息录入工会帮扶工作管理系统。困难职工档案由所在基层工会或帮扶中心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负责建立,录入工会帮扶工作管理系统,并按工会隶属关系逐级上报备案。困难职工帮扶要严格按照依档帮扶原则和“先建档、后帮扶、实名制”程序进行,帮扶资金拨付和使用情况、帮扶救助信息应在30个工作日内录入帮扶管理系统。年终决算时,各级工会录入到帮扶管理系统中的中央财政帮扶资金使用情况应与上级工会拨付的数额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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