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管理工作,实现管理标准化、规范化、科学化,不断提高管理工作水平,充分发挥在学生教育、管理与就业工作中的作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学生管理工作的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是反映学生个人经历和德、智、体等各方面表现的历史记录,是用人单位了解毕业学生学习、工作、生活、成长情况的真实依据;主要是指在校学生从参加高考、录取入学到毕业,以及参加工作期间所形成的各种文件材料。
管理是指对反映学生个人经历和德、智、体等各方面表现的各种文件材料进行收集、整理和归(建)档,以及的利用、转递等管理工作。
第三条管理要坚持真实性、完整性、安全性、规范性原则,实行归口负责和分级管理相结合。
学生工作处和研究生管理处(以下统称学生管理工作部门)分别归口管理国家计划招
为什么换不了头像收的全日制本科生和研究生的档案工作,负责对全校工作进行指导和检查,统一
印制袋和管理所需的文书;各学院具体负责在校的保存和日常
管理,并接受学校主管部门的指导和检查;学校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招生、学籍管理、培
养管理、学位管理、组织、团委、就业指导与服务等)协助做好材料的收集、归档、转递等工作。
第四条管理人员应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学习档案管理法规,熟悉档案管理业务,严守档案工作纪律,努力提高档案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二章材料收集范围
第五条为使适应国家人事工作的需要,在校期间应不断充实内容。毕业时中应有以下材料:
1.入学材料:招收入学的本科生档案材料,一般应包括高中学籍卡、高中毕业生登记表、高考报名登记表、高考体检表、高考志愿表、入团(入党)申请书及志愿书等材料;招收入学的研究生除原有个人档案应有材料外,还应有报考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登记表(含录取为直接攻博生)、推荐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登记表、报考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登记表、推荐免试直接攻读博士学位登记表或在校硕士生提前攻读博士学位申请表、报考博士学位和单独考试的硕士学位研究生的专家推荐表等材料;
2.学习材料:各学习阶段主修、选修、辅修的各科类课程学习成绩登记表等材料; 3.学籍材料:各学习阶段退学、结业、肄业、休学、转学、保留入学资格、复学等变更材料;
4.鉴定材料:各学习阶段学年鉴定表、军训鉴定表等材料;
5.实习材料:各学习阶段实习鉴定表、实习报告等材料;
6.毕业材料:高校毕业生(毕业研究生)登记表、毕业生(毕业研究生)就业通知书等材料;
7.学位材料:各学习阶段学位申请、授予等材料;
8.奖励材料:在校期间获得各级表彰奖励的材料,包括获得三好学生(研究生)、优秀学生(研究生)干部、优秀团干部、优秀共产党员、优秀团员、优秀毕业生(毕业研究生)等荣誉称号的登记表,各类奖学金登记表及其他获奖评审证明材料;
9.处分材料:在校期间违反校纪校规,触犯国家法律等形成的各类处分材料(警告以上处分材料);
10.组织材料:入党、入团的申请书、志愿书,自传、入党积极分子考察表、政审材料、思想汇报,预备党员转正申请书,党团组织建设上形成的其他材料;参加民主党派的申请书、登记表等材料;
11.体检材料:入学体检表、复查体检表、毕业生(毕业研究生)体检表等材料;
12.出国材料:因公(私)出国(出境)审查表、备案表,在国(境)外学习、进修情况或鉴定等材料;
13.工作材料:入学前参加工作期间的工资、考核、职务(职称)、劳动合同等材料;
14.其他具有保存价值、应予归档的学生个人材料。
第三章材料的移交和归档要求
第六条及归档材料在校内流转、移交,应遵照以下规定进行。
1.本科生招生部门在招生工作结束后,应及时按录取新生名册向各学院移交新生原始档案,并办理移交手续。
2.学院应在研究生复试后、寄发录取通知书前,根据研究生新生拟录取名单,向生源所在单位(包括本校应届本科或硕士毕业生所在学院、本校组织人事部门)调档,进行政审。其中人事关系不转入本校的定向、委培研究生的档案,政审完毕后要及时寄回至档案来源单位。
3.新生入学后,学院在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复查时,应认真核查新生档案材料是否齐全,如发现档案材料不齐全的,应通过学校招生部门,向该生原所在学校或单位催调补齐。确因客观原因无法补齐的,要在该生档案目录上注明。复查合格后正式建立,进行登记、换袋、编号,填写档案目录。
4.学籍管理、培养管理、学位管理、学生管理、组织、团委、就业指导与服务等部门和单位应当定期将工作中形成的、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正式有效材料移交学院归档,并办理移交手续。学院应将接收的材料及时登记、归档,同时做好本单位有关工作中形成的材料的归档工作。
第七条各部门和单位提供的各类归档材料必须是办理完毕、手续完备的正式有效文件。
归档材料应当完整、真实,文字清晰,对象明确,有形成材料的主办部门(单位)及日期。凡规定由组织审查盖章的,应当加盖公章。规定要同本人见面的材料(如审查结论、复查
结论、处分决定或意见、组织鉴定等),应当有本人的签字;特殊情况下,本人见面后未
签字的,可由组织注明。个人文字材料应当有本人签字。
归档材料应使用规范的办公用纸,文字须是铅印、胶印、油印或用蓝黑墨水、黑墨水、墨汁书写。
不得使用圆珠笔、铅笔、红墨水、纯蓝墨水和复写纸书写。
归档材料应当是原件,特殊情况存入复印件的,应当在复印件上注明原件保管单位,并加
盖公章。
第八条归档材料移交时,移交方须填写学生管理工作部门统一印制的“档案材料移交单”,由交接双方经办人当面检查验收,经核对无误后履行签字手续。移交单填写一式两份,交接双方各执一份。
如移交材料不符合归档要求,接收方有权拒收,移交单位应当按档案管理规定重新组织办
手机门禁卡理补交。祖先的摇篮
第四章的转递
第九条学生毕业(结业、肄业)、转学、退学、出国或死亡等学籍变动发生后,应当及时办理档案转递手续。
在校外转递必须使用统一印制的专用信封,经严格密封后通过机要邮局寄送、转递,必要时可派专人送取,不得以普通函件邮寄或交由本人自带。
第十条在校内跨专业、跨学院转学的学生,学籍管理部门应当在学生学籍变更后,及时将学生学籍变更通知书送达有关学院;有关学院在接到学生学籍变更通知书后,应及时办理转递工作,履行档案交接手续。
第十一条转到其他学校学习的学生,有关学院应当在接到学生转学通知后及时办理转递,填写《档案转递单》,按规定寄发或送交。通过机要邮局寄发的,自寄发之日起1个月未收到回执者,学院应与档案接收单位联系,加以确认。提高打字速度
由其他学校转入我校的学生,有关学院在收到后要认真检查验收,经核对无误后及时将回执寄回对方。
第十二条毕业生档案的转递,由学生管理工作部门和就业指导与服务中心统一部署,由学院具体负责,按以下规定进行。
1.已落实就业单位并签订就业协议书的毕业生,其档案寄送至毕业生报到单位人事部门。
2.考取外校研究生的毕业生,其档案寄送至录取院校。
3.毕业国防定向生,其档案转交学校国防生选培办公室,由国防生选培办公室统一办理档案转递手续。
4.因故不参加就业或未落实就业单位的毕业生,其档案由学院按规定寄送至生源所在地人事部门代管。
5.毕业生到就业单位报到后,应立即向报到单位查询本人档案是否收到,如未收到,应及时向原所在学院反映。毕业生原所在学院应认真负责查询毕业生档案转递去向。
第十三条申请自费出国或主动申请退学的学生,其档案由学院征求学生本人意见后,按规定寄送至有关单位代管。
第十四条受退学、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其档案由学院寄送至学生家庭所在地。
第十五条当年未报到入学的本科生新生,其档案由学院转回生源所在地招生部门。未报到入学的研究生新生,其档案由学院转回来源单位。
第十六条毕业生或其他离校学生的档案,在转递过程中因特殊原因造成档案遗失,有关学院应及时报告学生管理工作部门,协调采取相应补救措施。
第十七条因故失踪、死亡的学生,或因学生出国等其他原因导致档案无法转递而滞留的,其档案由学院移交至学校档案馆集中保存、代管。
第五章的查阅与使用
宜昌旅游景点第十八条从事学生教育与管理工作的学校有关部门和学院负责人、辅导员、班主任、导师等相关人员,因工作需要可在档案管理人员在场的情况下查阅,并按规定予以登记。
校内其他有关人员因工作需要查阅的,须提供所在部门或单位出具的书面证明,经学院主管负责人批准后,在档案管理人员在场的情况下查阅,并按规定予以登记。
校外人员因工作需要查阅,应当由2人以上持单位组织、人事部门或公安、保卫部门的介绍信,出具有关身份证明,说明查询内容及目的,经学院主管负责人批准后方可查阅,并按规定予以登记。
档案管理人员应当在查阅者归还档案时,认真核对、清点档案材料。
第十九条一般不予借阅,确因工作需要必须借阅的,应当由借阅单位出具证明,填写《借阅审批表》,说明借阅理由及归还时间,经学院主管负责人批准后办理借阅手续。
6月节日借阅时间一般不得超过1周。外借档案归还时,档案管理人员应根据档案目录核对材料,履行归还手续。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QQ:729038198,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
发表评论